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5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542號
- 公訴人
-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之12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090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連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壹、貳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共計壹佰玖拾肆片、錢筒壹個及現金新臺幣貳佰伍拾元,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如附表壹所示專輯音樂光碟係附表壹所示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錄音著作;如附表貳所示專輯音樂光碟則係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權之錄音著作,均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任何人非經各該享有著作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亦明知如附表壹、貳所示之音樂光碟,均係未經如附表壹、貳所示各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而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擅自重製,侵害各該錄音著作權人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光碟重製物,竟僅因所開設之印刷廠資金周轉不靈而倒閉,積欠地下錢莊借款而缺錢花用,即與姓名年籍不詳年約二十餘歲綽號「小伙子」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散布盜版光碟重製物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同年月二十九日,以每次工資新臺幣(下同)四百元之代價,受僱於該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小伙子」之成年男子,由「小伙子」提供上開盜版音樂光碟,在臺中市南屯區○○○路與文心南五路旁夜市擺設攤位公開陳列,並以每片盜版音樂光碟五十元之代價,在該攤位上擺置塑膠桶充當錢筒(其上標示每片CD五十元),供不特定前來顧客選購後,自行依其所購買之數量投錢至該錢筒中,而甲○○負責看顧攤位及整理掉落之盜版音樂光碟,並於收攤後將攤位上之盜版音樂光碟裝箱後擺置在「小伙子」所指定之車輛上,甲○○、「小伙子」即以此販賣方式共同散布盜版光碟重製物二次。嗣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晚間十一時十分許,為警在上開夜市之攤位前,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壹、貳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共計一百九十四片、錢筒一個及查獲當日販賣盜版音樂光碟所得現金二百五十元。
二、案經如附表壹所示之著作權人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壹所示著作權人之告訴代理人丙○○、乙○○分別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時所指訴之情節相符,並經證人即查獲警員於檢察官偵訊時證述明確,復有如附表壹、貳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共計一百九十四片、錢筒一個及查獲當日販賣盜版音樂光碟所得二百五十元扣案足資參佐。且查:
㈠如附表壹所示之被侵害之歌曲,係如附表壹所示之各著作權人之錄音著作,且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一節,業據告訴代理人丙○○於警詢指訴明確,且有如附表壹所示被侵害歌曲之正版光碟之包裝封面(其上均載有發行公司即告訴人名稱),可知如附表壹所示之著作權人對於各該表列之錄音著作,確實享有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財產權。另如附表貳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雖均未據告訴,但其著作財產權人如屬我國國人,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固不待論;如其著作財產權係屬美國國人,依八十二年七月十六日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再者,我國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適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約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依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一之規定,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對象擴大及於世界貿易組織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故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著作財產權縱非屬著作權法第四條原所保護之對象,現亦受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允無疑義。
㈡而扣案如附表壹、貳所示之音樂光碟,均非附表壹、貳所示之著作權人所製作或授權製作之正版壓製片一節,已據被告甲○○供明在卷,復經告訴代理人丙○○實際勘驗屬實,足認扣案之如附表壹、貳所示之音樂光碟,均係未經各該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燒錄之盜版光碟片至明。
㈢綜上所述,被告甲○○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次查被告與綽號「小伙子」之成年男子間,就前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先後二次散布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再查被告一次設攤散布如附表壹、貳所示盜版音樂光碟之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壹、貳所示多數著作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爰審酌被告平日之素行,僅因一時經濟狀況不佳,缺錢花用,為圖私利,而枉顧如附表壹、貳所示錄音著作均係他人辛苦之智慧結晶,而以四百元代價,由「小伙子」所設攤擺設如附表壹、貳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被告則負責整理並收攤等工作,攫取著作權人應得之利益,無視政府大力宣導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法令,犯罪之動機、目的雖然單純,但以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方式牟財,惡性非淺;其受僱整理並收攤盜版音樂光碟片之時間僅有二次,被查獲扣案之盜版音樂光碟之數量,且對各該著作權人之權益造成損害,並擾亂市場秩序,影響我國致力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名譽,惟諒及其犯罪手段平和,犯後又始終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查,僅偶因一時失慮致罹本件刑典,且於本院審理時當庭深表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至扣案之如附表壹、貳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共計一百九十四片、錢筒一個及查獲當日販賣盜版音樂光碟所得現金二百五十元,分別係供本件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應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豐年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附表壹: ┌──┬────────────┬────────────┬────────┐ │編號│ 侵害著作權之專輯名稱 │ 著作權人 │ 數量 │ ├──┼────────────┼────────────┼────────┤ │ 一 │李 玟 EXPOSED │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有│音樂光碟片二片 │ │ │ │限公司 │ │ ├──┼────────────┼────────────┼────────┤ │ 二 │布蘭妮 妮裳神話 │ 同上 │音樂光碟片三片 │ ├──┼────────────┼────────────┼────────┤ │ 三 │王力宏 心中的日月 │ 同上 │音樂光碟片八片 │ ├──┼────────────┼────────────┼────────┤ │ 四 │孫燕姿 STEFANIE│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音樂光碟片一片 │ ├──┼────────────┼────────────┼────────┤ │ 五 │國語巨星大集合 │ 同上 │音樂光碟片七片 │ ├──┼────────────┼────────────┼────────┤ │ 六 │費玉清 浮聲舊夢 │ 同上 │音樂光碟片五片 │ ├──┼────────────┼────────────┼────────┤ │ 七 │喬傑立巨星 愛的奇蹟 │ 同上 │音樂光碟片八片 │ ├──┼────────────┼────────────┼────────┤ │ 八 │飛兒樂團 無限 │ 同上 │音樂光碟片十二片│ ├──┼────────────┼────────────┼────────┤ │ 九 │林俊傑 編號 │豐華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音樂光碟片一片 │ ├──┼────────────┼────────────┼────────┤ │ 十 │周傳雄 男人.海洋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音樂光碟片六片 │ ├──┼────────────┼────────────┼────────┤ │十一│阿 桑 寂寞在唱歌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音樂光碟片二片 │ ├──┼────────────┼────────────┼────────┤ │十二│萬 芳 新歌+精選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音樂光碟片五片 │ ├──┼────────────┼────────────┼────────┤ │十三│光 良 童話 │ 同上 │音樂光碟片二片 │ ├──┼────────────┼────────────┼────────┤ │十四│任賢齊 兩極 │ 同上 │音樂光碟片二片 │ ├──┼────────────┼────────────┼────────┤ │十五│李聖傑 痴心絕對.手放開 │ 同上 │音樂光碟片六片 │ ├──┼────────────┼────────────┼────────┤ │十六│宇 恆 HAPPYDAY│ 同上 │音樂光碟片四片 │ ├──┼────────────┼────────────┼────────┤ │十七│女星大集合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音樂光碟片五片 │ ├──┼────────────┼────────────┼────────┤ │十八│張 宇 男人的好 │ 同上 │音樂光碟片二片 │ ├──┼────────────┼────────────┼────────┤ │十九│陶 喆 太平盛世 │ 同上 │音樂光碟片十一片│ ├──┼────────────┼────────────┼────────┤ │二十│王心凌 HONEY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音樂光碟片二一片│ ├──┼────────────┼────────────┼────────┤ │二一│石康軍 火光 │ 同上 │音樂光碟片三片 │ ├──┼────────────┼────────────┼────────┤ │二二│信樂團 挑信 │ 同上 │音樂光碟片四片 │ ├──┼────────────┼────────────┼────────┤ │二三│格鬥天王電影原聲帶 │ 同上 │音樂光碟片十三片│ ├──┼────────────┼────────────┼────────┤ │二四│羅志祥 達人SHOW │ 同上 │音樂光碟片七片 │ ├──┴────────────┴────────────┴────────┤ │ 共計: 一四○片│ └─────────────────────────────────────┘ 附表貳: ┌──┬────────────┬────────────┬────────┐ │編號│ 侵害著作權之專輯名稱 │ 著作權人 │ 數量 │ ├──┼────────────┼────────────┼────────┤ │ 一 │辦桌二人組 我的阿娜達 │ │音樂光碟片二片 │ ├──┼────────────┼────────────┼────────┤ │ 二 │台語巨星龍虎榜 │ │音樂光碟片四片 │ ├──┼────────────┼────────────┼────────┤ │ 三 │BOB 挑動 │ │音樂光碟片三片 │ ├──┼────────────┼────────────┼────────┤ │ 四 │蔡小虎 思相枝 │ │音樂光碟片三片 │ ├──┼────────────┼────────────┼────────┤ │ 五 │黃思婷 問情 │ │音樂光碟片六片 │ ├──┼────────────┼────────────┼────────┤ │ 六 │聯合公園 │ │音樂光碟片一片 │ ├──┼────────────┼────────────┼────────┤ │ 七 │江蕙 愛著阿 │ │音樂光碟片三片 │ ├──┼────────────┼────────────┼────────┤ │ 八 │閃亮三姊妹 羅密歐的世界│ │音樂光碟片五片 │ ├──┼────────────┼────────────┼────────┤ │ 九 │孫淑媚 愛到坎站 │ │音樂光碟片三片 │ ├──┼────────────┼────────────┼────────┤ │ 十 │陳 雷 愛情衝衝衝 │ │音樂光碟片三片 │ ├──┼────────────┼────────────┼────────┤ │十一│羅百吉 燭光 │ │音樂光碟片四片 │ ├──┼────────────┼────────────┼────────┤ │十二│TWINS 見習愛神 │ │音樂光碟片十片 │ ├──┼────────────┼────────────┼────────┤ │十三│黃乙玲 甲你作伴 │ │音樂光碟片四片 │ ├──┼────────────┼────────────┼────────┤ │十四│一○一次求婚電影原聲帶 │ │音樂光碟片三片 │ ├──┴────────────┴────────────┴────────┤ │ 共計: 五十四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