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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66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鄧敏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176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 10197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丙○○連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陸小時;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丙○○係址設臺中縣大雅鄉○○路 207號「新天王電視遊樂器店」之負責人,明知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豐」之男子不定時至其店內所兜售之如附表所示電腦程式遊戲光碟,均係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即俗稱之「盜版電腦遊戲光碟」;其中,「信長之野望」係「臺灣光榮綜合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得在臺灣地區依專屬授權公開發行之電腦程式著作,下稱「臺灣光榮公司」),竟仍因妻子即將生產,為賺取更多之金錢,基於以銷售之方式散布前開盜版電腦遊戲光碟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5年 1月初起,以每片新臺幣(下同) 130元之價格,不定時向「阿豐」購入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電腦遊戲光碟後,陳列於上址店內,而以每片 20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上門選購之人,而連續以此銷售之散布方式,侵害對於該些電腦程式著作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人。嗣為警於95年4月25日下午5時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其上址店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電腦遊戲光碟合計43片。而總計丙○○已售出光碟約2、3百片,所得約5、6萬元。

二、案經臺灣光榮公司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本院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乙○○(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執行主任)於警詢中指、證述之意旨相符,此外,復有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影本 1紙、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告訴代理人提出之檢視報告書與臺灣光榮公司享有「信長之野望」著作財產權之證明資料(含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光碟包裝封面影本)各 1份、扣案物品相片 3張等分別附卷可稽,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電腦遊戲光碟合計43片扣案可證,是核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而散布罪。而按其行為後,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即「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業經刪除,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比較新舊法之規定,被告先後多次所為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之行為,既具有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又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之情形,於舊法之情形下,本應論以一連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規定罪,並依法加重其刑,但以加重至二分之一為限;惟於新法之情形下,被告之各次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行為均應獨立成罪,再依刑法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刑。是比較新舊法規定之結果,新法之規定,並無更有利於被告之情形可言,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被告連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規定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後已能坦承犯行,並與唯一提出告訴之臺灣光榮公司達成和解(業據告訴代理人陳文銓陳明在卷,並有陳報狀 1份附於本院卷可稽),足見其尚有悔意,且其前雖曾因業務過失致死罪受有緩刑之宣告,惟緩刑期間已經過十餘年,此期間再無其他前案紀錄(見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是其素行亦尚可,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行為之期間、販售與查獲之盜版電腦遊戲光碟數量、所得之金額等一切情狀,予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雖曾因業務過失致死罪,受有期徒刑及緩刑之宣告,惟其係因過失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且緩刑期間早已屆滿,復未經撤銷緩刑,已如前述,即與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無異;而本院經審酌其犯罪之情節與犯後之態度,認其經此起訴、審判程序後,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亦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為緩刑 3年之諭知,以啟自新。又為使其於緩刑期間內,仍深知戒惕,避免緩刑之宣告遭撤銷,且導正其賺取金錢與法治之觀念,爰於參酌公訴人及其自身表示之意見後,併宣告其於緩刑期間內,應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6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 6小時;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43片,既均為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 2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修正前)第5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參考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表:應沒收之扣案盜版電腦遊戲光碟片┌──┬───────────┬───┬──┬───────────┬───┐│編號│ 品 名 │數 量│編號│ 品 名 │數 量│├──┼───────────┼───┼──┼───────────┼───┤│ ⒈ │空戰奇兵ZERO貝爾卡戰役│壹片 │ ⒙ │彩京精選集上卷 │壹片 │├──┼───────────┼───┼──┼───────────┼───┤│ ⒉ │TRZEAL │壹片 │ ⒚ │爆裂摔角7 │壹片 │├──┼───────────┼───┼──┼───────────┼───┤│ ⒊ │街頭鬥牛3 │壹片 │ ⒛ │洛克人1-6合集 │壹片 │├──┼───────────┼───┼──┼───────────┼───┤│ ⒋ │遙遠時空3命運迷宮 │壹片 │  │黑槍 │壹片 │├──┼───────────┼───┼──┼───────────┼───┤│ ⒌ │薔薇守則 │壹片 │  │NBA街頭籃球 │貳片 │├──┼───────────┼───┼──┼───────────┼───┤│ ⒍ │幻想水滸傳5 │壹片 │  │忍道 │壹片 │├──┼───────────┼───┼──┼───────────┼───┤│ ⒎ │黑貓機械機關的天使 │壹片 │  │拿姆科世界博物館 │壹片 │├──┼───────────┼───┼──┼───────────┼───┤│ ⒏ │惡魔獵人3特別版 │壹片 │  │伊蘇國5─失落的砂之王 │壹片 ││ │ │ │ │國 │ │├──┼───────────┼───┼──┼───────────┼───┤│ ⒐ │古墓奇兵不死英雄 │貳片 │  │翼神之雷電 │壹片 │├──┼───────────┼───┼──┼───────────┼───┤│ ⒑ │惡魔戰記V.S渾沌世代 │壹片 │  │酷狗寶貝之魔兔詛咒 │壹片 │├──┼───────────┼───┼──┼───────────┼───┤│ ⒒ │少年楊格斯與不可思議的│陸片 │  │魔界戰記2 │壹片 ││ │迷宮 │ │ │ │ │├──┼───────────┼───┼──┼───────────┼───┤│ ⒓ │卡普空精選集 │貳片 │  │侍魂天下劍客傳 │壹片 │├──┼───────────┼───┼──┼───────────┼───┤│ ⒔ │MLB美國職棒2006 │壹片 │  │鑄薔薇 │壹片 │├──┼───────────┼───┼──┼───────────┼───┤│ ⒕ │聖騎士之戰ⅩⅩ │貳片 │  │太空戰士12 │貳片 │├──┼───────────┼───┼──┼───────────┼───┤│ ⒖ │跳躍滑雪二人組 │壹片 │  │TOCA3賽車 │壹片 │├──┼───────────┼───┼──┼───────────┼───┤│ ⒗ │熱鬥職棒2006 │壹片 │  │信長之野望 │壹片 │├──┼───────────┼───┼──┼───────────┼───┤│ ⒘ │魔砲使黑姬 │壹片 │  │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法 官 鄧 敏 雄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66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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