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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更字第1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王世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更字第12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經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於民國97年3月4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

149號裁定後,聲請人及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以97年度抗字第331號裁定撤銷後發回本院,本院更為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竊盜等罪,均減刑,各減為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載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下稱聲請人)前因犯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查應為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竊盜案件,於民國80年11月11日經本院80年度易字第423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3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81年度執字第216號執行;又前因犯罪經法院判處2年4月【經查應四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於82年3月30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2年度上訴字第26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2年,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82年度執字第5493號執行。上開二案,依最高法院88年7月20日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見解,應認尚未執行完畢,爰依法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竊盜等罪,分別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主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核合於減刑條件,爰各減為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主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世華

書記官 賴瓊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竊盜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  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
│                │                          │                          │                          │
├────────┼─────────────┼─────────────┼─────────────┤
│犯   罪   日  期│80年間                    │80年間                    │80年間                    │
│                │                          │                          │                          │
├───┬────┼─────────────┼─────────────┼─────────────┤
│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最  後│案    號│80年度易字第4238號        │80年度易字第4238號        │82年度上訴字第26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80年11月11日              │80年11月11日              │82年3月30日               │
├───┼────┼─────────────┼─────────────┼─────────────┤
│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確定日期│80年12月間                │80年12月間                │同上                      │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                          │                          │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                          │                          │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公權期間        │                          │                          │                          │
├────────┼─────────────┼─────────────┼─────────────┤
│                │編號一至四之罪符合數罪併罰│                          │編號一至四之罪符合數罪併罰│
│備            註│。(原編號一、二定刑有期徒│                          │。(原編號三、四定刑有期徒│
│                │刑6月)                   │                          │刑2年2月)                │
│                │                          │                          │                          │
└────────┴─────────────┴─────────────┴─────────────┘
┌────────┬─────────────┬─────────────┬─────────────┐
│編            號│    四                    │                          │                          │
├────────┼─────────────┼─────────────┼─────────────┤
│罪            名│肅清煙毒條例              │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               │                          │                          │
├────────┼─────────────┼─────────────┼─────────────┤
│所   犯   法  條│持有第一級毒品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80年間                    │                          │                          │
│                │                          │                          │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同編號三                  │                          │                          │
│      ├────┼─────────────┼─────────────┼─────────────┤
│      │判決日期│同編號三                  │                          │                          │
├───┼────┼─────────────┼─────────────┼─────────────┤
│      │法    院│同上                      │                          │                          │
│確 定 ├────┼─────────────┼─────────────┼─────────────┤
│判 決 │案    號│同上                      │                          │                          │
│      ├────┼─────────────┼─────────────┼─────────────┤
│      │確定日期│同上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                          │                          │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有期徒刑1年               │                          │                          │
│公權期間        │                          │                          │                          │
├────────┼─────────────┼─────────────┼─────────────┤
│                │臺中地檢83年執更字第1306號│                          │                          │
│備            註│(編號一至四之罪符合數罪併 │                          │                          │
│                │罰)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更字第12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