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更字第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更字第12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經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於民國97年3月4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
149號裁定後,聲請人及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以97年度抗字第331號裁定撤銷後發回本院,本院更為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竊盜等罪,均減刑,各減為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載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下稱聲請人)前因犯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查應為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竊盜案件,於民國80年11月11日經本院80年度易字第423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3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81年度執字第216號執行;又前因犯罪經法院判處2年4月【經查應四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及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於82年3月30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82年度上訴字第26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及2年,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82年度執字第5493號執行。上開二案,依最高法院88年7月20日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見解,應認尚未執行完畢,爰依法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竊盜等罪,分別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主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核合於減刑條件,爰各減為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主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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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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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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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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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 第13條之1第2項第4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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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80年間 │80年間 │80年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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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最 後│案 號│80年度易字第4238號 │80年度易字第4238號 │82年度上訴字第269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80年11月11日 │80年11月11日 │82年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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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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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80年12月間 │80年12月間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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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中華民國九十│ │ │ │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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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 │ │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公權期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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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一至四之罪符合數罪併罰│ │編號一至四之罪符合數罪併罰│
│備 註│。(原編號一、二定刑有期徒│ │。(原編號三、四定刑有期徒│
│ │刑6月) │ │刑2年2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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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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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肅清煙毒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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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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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犯 法 條│持有第一級毒品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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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80年間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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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同編號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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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同編號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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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同上 │ │ │
│確 定 ├────┼─────────────┼─────────────┼─────────────┤
│判 決 │案 號│同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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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同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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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 │ │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有期徒刑1年 │ │ │
│公權期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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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83年執更字第1306號│ │ │
│備 註│(編號一至四之罪符合數罪併 │ │ │
│ │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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