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1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郭書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11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二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及六月,並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於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毒聲字第七九五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嗣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執行完畢,並於翌日即同年月十九日釋放。復因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之五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判處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七月確定,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又因竊盜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於九十八年六月二日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在臺中縣大肚鄉福山村友人家中,以將海洛因摻入香煙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因一次,嗣於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二十一時十分許,為警於其上開臺中縣大肚鄉營埔村營埔巷七六號住處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零點四公克)(持有及施用安非他命之部分,另經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偵訊及本院對犯罪事實之自白。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一紙。

(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證明被告前揭經送強制戒治執行完畢、施用毒品判刑確定及累犯之事實。

三、附記事項: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一包,經送驗後雖檢出微量海洛因殘留物,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定書一紙在卷可按,惟該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一包,業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四二九二號裁定沒收銷毀之,是本件爰不予重複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一、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15庭 法 官 郭書豪

書記官 陳美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13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