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6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66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88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注射針筒壹支、美娜水貳組(肆瓶)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注射針筒壹支、美娜水貳組(肆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依被告甲○○於本院所述,將犯罪事實一、第11、12行之「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點」補充、更正為「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99年5 月8日某時,在台中縣大雅鄉○○村○○街22號住處」,另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外,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被告分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前後,持有各該毒品之低度行為,各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被告有如附件犯罪事實一、所載之前案執行有期徒刑完畢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5年內再犯兩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為國中肄業從事粗工之中年男子,於警詢自承從14歲時開始施用毒品安非他命,近20年來有多次麻藥、毒品前科,歷經服刑、觀察勒戒,均未能徹底戒除毒癮,顯見對毒品依賴甚深,此次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解癮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施用毒品主要戕害自身健康,及犯罪後坦承犯行,表示有一個11歲女兒要扶養,現由其母親代為照顧,希望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跟前案一樣,不要再加重等語,態度誠懇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扣案針筒1支、美娜水2組(4瓶)據被告坦承為其所有供施用海洛因之工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