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6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65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政良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255
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政良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緣陳政良之姊陳佳愉與其等表姊羅金茶、表姊夫張國樑有債務糾紛,陳政良於民國99年4月11日下午3時9分許,夥同2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瑞宏」、「阿聰」之成年男子,前往羅金茶、張國樑位在臺中市○區○○街102 號住處,欲向羅金茶、張國樑催討債務,其3 人一進入上址住處後,陳政良因當時經通緝,恐其至該處遭人發現,而啟動該住處1 樓之電動鐵捲門開關將之關下,並經詢問羅金茶後,得知張國樑在樓上睡覺,該2名成年男子即上樓將張國樑帶至該住處1樓。陳政良向羅金茶、張國樑表示,係其姊陳佳愉(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委由其過來催討債務,雙方談論過程中又發生爭執,羅金茶欲打電話報警時,陳政良與該2 名成年男子共同基於傷害及妨害人行使權利之犯意聯絡,由陳政良上前阻止羅金茶撥打電話,並與羅金茶發生拉扯;張國樑欲將該鐵捲門打開時,其中1 名成年男子便自張國樑後方勒住張國樑脖子,並與陳政良共同徒手毆打張國樑,而羅金茶上前阻止該情況時,亦遭陳政良徒手毆打,其3 人以此方式妨害羅金茶、張國樑行使進出該住處之權利,因而造成羅金茶受有左手腕擦傷、左上臂瘀青、左鼠蹊部瘀青等傷害;張國樑則受有臉、頭皮及頸之挫傷、肘、前臂及腕磨損或擦傷、足及趾磨損或擦傷、趾部開放性傷口等傷害。嗣羅金茶、張國樑之媳婦從該住處2 樓監視錄影器發現上情後,緊急以遙控器打開1 樓之鐵捲門,張國樑即跑出去求救,陳政良與該2名成年男子方始離開。
二、案經羅金茶、張國樑訴由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乃傳聞證據之排除法則。又傳聞法則之重要理論依據,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乃予排斥,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權,於法院審判時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並貫徹刑事訴訟法修法加重當事人進行主義之精神,確認當事人對於證據能力有處分權之制度,傳聞證據經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另當事人於調查證據時,對於傳聞證據表示「沒有意見」、「對於證據調查無意見」,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應視為已有將該等傳聞證據採為證據之同意,此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所引之下列證據,均據被告陳政良、檢察官證據能力表示「沒有意見」,亦未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則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並無違法取證或證明力顯然過低之情事,均得採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陳政良固不否認有於犯罪事實欄所示時間,夥同2名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瑞宏」、「阿聰」之成年男子至告訴人羅金茶、張國樑上址住處,並有關下該住處1 樓電動鐵捲門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強制、傷害之犯行,辯稱:伊當時係拿本票、借據等要與告訴人等和解,然因雙方一言不合發生拉扯,告訴人等要搶伊的包包,伊才會出手打人,而伊關下鐵捲門則是因為怕鄰居說告訴人閒話,且當時伊被通緝,怕被別人看到云云,然查:
㈠被告於前揭時、地將告訴人羅金茶、張國樑上址住處1 樓之電動鐵捲門關下後,接續阻止告訴人羅金茶打電話及阻止羅金茶、張國樑將該鐵捲門開啟上升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羅金茶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人即告訴人張國樑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指證訴甚詳,並有現場監視光碟及翻拍照片等在卷可證,再經本院於99年12月27日當庭勘驗案發當時於臺中市○區○○街102 號之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結果如附表,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8至42頁),復經被告亦當庭表示對勘驗結果沒有意見,核與證人張國樑於本院審理時對勘驗結果之證述情節相符,被告雖仍以前詞置辯,查依上開勘驗結果足見被告確實於勘驗結果中附表編號05所示時間將上開住處之電動鐵捲門降下關閉,嗣告訴人羅金茶、張國樑欲將該鐵捲門上升之際,均遭被告與該 2名成年男子接續於附表編號11、12、24、25、27、29、41所示時間阻止其等撥打電話及開啟該鐵捲門,以此方式妨害羅金茶、張國樑行使離開該住處之權利,且若如被告所言其關下告訴人等住處之鐵捲門,係因告訴人羅金茶表示被告找2 個人來討債,鄰居會說閒話,則告訴人羅金茶為何被告關下該住處鐵捲門後,即於附表編號9 所示開啟鐵捲門遙控器欲將該門上升開啟?又為何告訴人羅金茶、張國樑接續欲將該住處鐵捲門開啟時,均遭被告阻擋並又將該鐵捲門關下?被告所辯顯與上開勘驗結果內容及一般常情不符,是被告上開所辯,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該部分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至被告陳政良與該2 名成年男子於上開時、地因被告之陳佳愉姊與告訴人羅金茶、張國樑間債務糾紛,雙方發生言語爭執及身體上拉扯,且被告於過程中亦徒手毆打告訴人羅金茶、張國樑,致告訴人羅金茶受有左手腕擦傷、左上臂瘀青、左鼠蹊部瘀青等傷害;張國樑則受有臉、頭皮及頸之挫傷、肘、前臂及腕磨損或擦傷、足及趾磨損或擦傷、趾部開放性傷口等傷害之情,業經證人即告訴人羅金茶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證人即告訴人張國樑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指證歷歷,復有告訴人羅金茶所提出之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99年4 月12日受理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告訴人張國樑所提出之衛生署臺中醫院99年4月11日診斷證明書各1份及現場監視光碟及翻拍照片9 張在卷可佐,再經本院於99年12月27日當庭勘驗案發當時於臺中市○區○○街102 號之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結果如附表,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8至42頁),是該部分事實,應堪信為真實。雖被告以前詞置辯,惟查,被告先於99年6 月10日偵查中陳稱:該監視光碟翻拍照片上的人不是伊,伊很久沒有去找告訴人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核交字第806 號偵查卷第9 、10頁);嗣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及審理時復辯稱:因當時告訴人羅金茶、張國樑與伊發生爭執,告訴人張國樑欲搶其包包,該包包裡有現金新臺幣10萬元、本票、借據等,伊是因要防衛包包裡面的東西,所以與告訴人等發生拉扯,而會動手打告訴人等語(見本院卷第28、43、43反面、58反面、59反面頁),由此足見其歷次供述不一,且內容大相逕庭,顯有避重就輕之嫌,所辯已難遽採,自應以告訴人羅金茶、張國樑之指訴較為可信。又參以被告當日係為了其姊陳佳愉與告訴人等之債務問題,夥同2 名成年男子至上開住處商討債務問題,因而與告訴人等發生口角爭執與肢體拉扯等情,亦據被告所不否認,並與證人即告訴人羅金茶、張國樑證述內容相符,衡情以觀,則被告既與告訴人等當日既發生爭執且怒氣高漲,被告出手拉扯、毆打告訴人羅金茶、張國樑,亦符合一般常理,況證人張國樑於本院審理時亦具結證稱:伊並沒有搶被告的包包,當時是打架拉扯,伊為了要躲避被告攻擊並阻止被告衝過去找告訴人羅金茶,才會拉被告肩背之包包,且伊當時被叫下來住處1 樓,衣服都沒有穿,根本不知道被告包包裡有本票、現金等語(見本院卷第57反面至58頁),該部分證詞亦與前揭勘驗筆錄內容相符,再者,被告與其夥同之2名成年男子年輕力壯,而告訴人2人僅為中年夫婦,被告與該2 名成年男子不論年齡、身形、體格均較告訴人2人優勢,此有勘驗光碟在卷可證,是告訴人2人豈可能在被被告強制留置於該住處內,且人數、體型均居於劣勢之情形下搶奪被告之包包?又被告若真恐懼其包包被奪,其大可將鐵捲門打開離去該住處,豈可能於拉扯過程中亦阻擋告訴人開啟上升鐵捲門?足見證人即告訴人張國樑證述,較值採信。從而,本件被告所辯並無可採,其強制、傷害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陳政良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瑞宏」、「阿聰」之成年男子,就上開強制及傷害罪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為共同正犯。次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被告與該2名成年男子至告訴人羅金茶、張國樑前揭住處內,由被告啟動該住處1樓之電動鐵捲門開關將之關下後,數次阻止告訴人羅金茶打電話及阻止羅金茶、張國樑將該鐵捲門開啟上升,及數次於該住處內拉扯毆打告訴人羅金茶、張國樑等情,均係於密接之時、地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區隔,顯均係基於單一強暴告訴人羅金茶、張國樑之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各屬單純一罪。又被告與前揭該2 名成年男子共同以前揭犯行,侵害告訴人羅金茶、張國樑進出該住處之自由,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2個強制罪名及2個傷害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一傷害罪。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懲治盜匪條例前科,素行非佳,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與告訴人羅金茶、張國樑有親屬關係,因債務問題而生糾紛,竟不思循正當管道處理,反夥同2 名成年男子至告訴人等住處為強制及傷害犯行,兼衡告訴人等所受身體傷害之程度、被告犯後始終否認犯行,又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77條第1項、第304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聖民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發生時間(99年4 │光碟時間 │發生經過 │ │ │月11日下午3時) │ │ │ ├──┼────────┼────────┼─────────────────────┤ │ 01 │9分8秒至12秒 │1分33秒至36秒 │身著藍色上衣、肩背側肩包、左手拿1支香菸之 │ │ │ │ │陳政良進入畫面中間上方之臺中市○區○○街 │ │ │ │ │102號大門。隨後,1名身著駝色背心、戴有眼鏡│ │ │ │ │之男子(下稱甲男)一同自上開位置進入上址。│ ├──┼────────┼────────┼─────────────────────┤ │ 02 │9分13秒至20秒 │1分37秒至43秒 │陳政良走向畫面右下角之2張辦公桌,將煙蒂彈 │ │ │ │ │於畫面左側之辦公桌上,並與坐在畫面右下方辦│ │ │ │ │公桌之羅金茶交談。甲男,則走向位於畫面右方│ │ │ │ │通往二樓之通道。 │ ├──┼────────┼────────┼─────────────────────┤ │ 03 │9分21秒至26秒 │1分44秒至51秒 │陳政良轉身離開辦公桌抽口煙後,亦走向畫面右│ │ │ │ │方通往二樓之通道。 │ │ │ │ │與在該通道之甲男交談。身著黑色上衣之羅金茶│ │ │ │ │亦從辦公桌起身察看。 │ ├──┼────────┼────────┼─────────────────────┤ │ 04 │9分27秒至31秒 │1分52秒至56秒 │陳政良與甲男交談完畢,轉身往畫面中間上方之│ │ │ │ │大門走去。一名頭戴棒球帽之男子(下稱乙男)│ │ │ │ │,在大門附近徘徊。 │ ├──┼────────┼────────┼─────────────────────┤ │ 05 │9分32秒至34秒 │1分57秒至58秒 │陳政良啟動位於畫面中間上方大門旁之遙控器開│ │ │ │ │關,而將畫面中間上方之鐵捲門降下關閉。 │ │ │ │ │乙男自該大門進入上址。 │ ├──┼────────┼────────┼─────────────────────┤ │ 06 │9分35秒至42秒 │1分59秒至2分7秒 │陳政良轉身走向畫面右方通往二樓之通道。乙男│ │ │ │ │自口袋拿出口罩戴上。羅金茶亦前往畫面右方通│ │ │ │ │往二樓之通道察看。 │ ├──┼────────┼────────┼─────────────────────┤ │ 07 │9分43秒至54秒 │2分8秒至18秒 │陳政良轉身往畫面中間上方之大門移動,並停在│ │ │ │ │大門附近之電視機前觀察。 │ ├──┼────────┼────────┼─────────────────────┤ │ 08 │9分55秒至58秒 │2分19秒至22秒 │陳政良手扶電視機、腳踏電視櫃,爬上電視櫃,│ │ │ │ │並將懸掛於電視機上方之攝影機轉向。羅金茶亦│ │ │ │ │往畫面中間上方之電視機移動。 │ ├──┼────────┼────────┼─────────────────────┤ │ 09 │9 分59秒至10分4 │2分23秒至28秒 │陳政良自電視櫃下來,往畫面右方通往二樓之通│ │ │秒 │ │道移動。羅金茶啟動位於畫面中間上方大門旁之│ │ │ │ │遙控器開關,而將畫面中間上方之鐵捲門上升開│ │ │ │ │啟。 │ ├──┼────────┼────────┼─────────────────────┤ │ 10 │10分5秒至7秒 │2分29秒至31秒 │陳政良再度轉身走向畫面中間上方之鐵捲門。 │ │ │ │ │羅金茶與陳政良交談。 │ ├──┼────────┼────────┼─────────────────────┤ │ 11 │10分8秒至10秒 │2分32秒至34秒 │陳政良再度啟動位於畫面中間上方大門旁之遙控│ │ │ │ │器開關,而將畫面中間上方之鐵捲門降下關閉。│ │ │ │ │乙男亦由畫面右方通往二樓之通道處,往畫面中│ │ │ │ │間上方之電視機附近移動。 │ ├──┼────────┼────────┼─────────────────────┤ │ 12 │10分11秒至30秒 │2分35秒至55秒 │羅金茶欲將鐵捲門開啟,陳政良則以手臂阻擋。│ │ │ │ │雙方於畫面中間上方之鐵捲門開關前僵持。 │ │ │ │ │乙男則於畫面中間上方之電視機附近踱步。 │ ├──┼────────┼────────┼─────────────────────┤ │ 13 │10分31秒至36秒 │2分56秒至3分 │陳政良轉身與乙男交談,並於抽口煙後,往畫面│ │ │ │ │右方通往二樓之通道移動。羅金茶則將剛才爭執│ │ │ │ │時倒落之物品歸位。 │ ├──┼────────┼────────┼─────────────────────┤ │ 14 │10分37秒至40秒 │3分1秒至4秒 │陳政良於畫面中間偏右方轉身與甲男交談。隨後│ │ │ │ │,乙男則往畫面右方通往二樓之通道移動。 │ │ │ │ │羅金茶則於畫面中間咖啡色沙發椅附近觀看。 │ ├──┼────────┼────────┼─────────────────────┤ │ 15 │10分41 秒至11分7│3分5秒至31秒 │陳政良站在畫面中間之電視機前方,羅金茶站在│ │ │秒 │ │畫面中間咖啡色沙發椅處,兩人持續交談。 │ ├──┼────────┼────────┼─────────────────────┤ │ 16 │11分8秒至27秒 │3分32秒至52秒 │陳政良往走至畫面右上方之沙發區,將煙灰彈落│ │ │ │ │後,再轉身將煙蒂至於其肩包內,並調整肩包背│ │ │ │ │帶由側背至斜背。 │ │ │ │ │羅金茶持續站在畫面中間咖啡色沙發椅附近。 │ ├──┼────────┼────────┼─────────────────────┤ │ 17 │11分28秒至41秒 │3分53秒至4分6秒 │陳政良走向畫面右方通往二樓之通道,並自口袋│ │ │ │ │拿出手機查看。羅金茶持續站在鐵捲門附近。 │ ├──┼────────┼────────┼─────────────────────┤ │ 18 │11分42秒至48秒 │4分7秒至12秒 │上身打赤膊之張國樑與甲男自畫面右方通往二樓│ │ │ │ │之通道出現,並往畫面中間電視機前方移動。張│ │ │ │ │國樑與陳政良於畫面中間電視機前方交談。甲男│ │ │ │ │停留於畫面右方通往二樓之通道。羅金茶持續站│ │ │ │ │在畫面中間咖啡色沙發椅附近。 │ ├──┼────────┼────────┼─────────────────────┤ │ 19 │11分49秒至12分7 │4分13秒至31秒 │張國樑走向畫面右上方之沙發區與站在畫面右方│ │ │秒 │ │通往二樓通道之陳政良繼續交談。甲男於畫面右│ │ │ │ │方通往二樓之通道徘徊。羅金茶持續站在畫面中│ │ │ │ │間咖啡色沙發椅附近。 │ ├──┼────────┼────────┼─────────────────────┤ │ 20 │12分8秒至19秒 │4分32秒至4分44秒│羅金茶自畫面中間咖啡色沙發椅附近往畫面中間│ │ │ │ │移動。陳政良自畫面右方通往二樓之通道往畫面│ │ │ │ │中間移動。兩人於畫面中間持續交談。甲男先站│ │ │ │ │在畫面右方通往二樓之通道,後往陳政良所在位│ │ │ │ │置即畫面中間移動。 │ ├──┼────────┼────────┼─────────────────────┤ │ 21 │12分20秒至23秒 │4分45秒至47秒 │羅金茶往畫面右下方之辦公桌移動,並以手推掛│ │ │ │ │有紅色背心之辦公椅。陳政良亦往畫面右下方之│ │ │ │ │辦公桌方向移動。 │ ├──┼────────┼────────┼─────────────────────┤ │ 22 │12分24秒至26秒 │4分48秒至50秒 │羅金茶轉身往畫面左上方之沙發區移動。陳政良│ │ │ │ │亦往畫面左上方之沙發區移動。 │ ├──┼────────┼────────┼─────────────────────┤ │ 23 │12分27秒至33秒 │4分51秒至57秒 │羅金茶復往畫面右方通往二樓之通道移動。陳政│ │ │ │ │良亦往畫面右方通往二樓之通道移動。甲男於畫│ │ │ │ │面右上方之沙發區徘徊。 │ ├──┼────────┼────────┼─────────────────────┤ │ 24 │12分34秒至36秒 │4分58秒至5分 │張國樑往畫面中間上方之鐵捲門方向快步走去,│ │ │ │ │並啟動位於畫面中間上方大門旁之遙控器開關,│ │ │ │ │而將畫面中間上方之鐵捲門上升開啟。陳政良往│ │ │ │ │大門方向大步奔往,並高舉右手作勢攻擊張國樑│ │ │ │ │。甲男亦快步跟隨前往畫面中間上方鐵捲門附近│ │ │ │ │。 │ ├──┼────────┼────────┼─────────────────────┤ │ 25 │12分37秒至39秒 │5分1秒至3秒 │陳政良啟動位於畫面中間上方大門旁之遙控器開│ │ │ │ │關,而將畫面中間上方之鐵捲門降下關閉。 │ │ │ │ │陳政良與張國樑於上開區域發生拉扯。甲男於畫│ │ │ │ │面中間上方之鐵捲門附近觀看。 │ ├──┼────────┼────────┼─────────────────────┤ │ 26 │12分40秒至41秒 │5分4秒至5分5秒 │甲男伸手拉住張國樑,張國樑與陳政良持續拉扯│ │ │ │ │。陳政良重心不穩往畫面中間電視機前方後退2 │ │ │ │ │步。 │ ├──┼────────┼────────┼─────────────────────┤ │ 27 │12分42秒至43秒 │5分6秒至5分7秒 │甲男持續拉住張國樑,陳政良站穩腳步後,伸手│ │ │ │ │摸向其側背包內,並再度往畫面中間上方之鐵捲│ │ │ │ │門靠近,與陳政良發生拉扯。 │ ├──┼────────┼────────┼─────────────────────┤ │ 28 │12分44秒至46秒 │5 分8 秒至5 分10│陳政良與張國樑持續拉扯,並自畫面中間上方之│ │ │ │秒 │鐵捲門前方移動至畫面中間上方之電視機前方。│ │ │ │ │甲男持續拉住張國樑,然後放開,並伸手召喚。│ ├──┼────────┼────────┼─────────────────────┤ │ 29 │12分47秒至49秒 │5分11秒至13秒 │陳政良與張國樑繼續拉扯,兩人先往畫面右上方│ │ │ │ │之沙發區移動,再往畫面右中間辦公桌附近移動│ │ │ │ │。甲男欲伸手拉張國樑,隨後往畫面右方通往二│ │ │ │ │樓之通道移動,與在畫面右方通往二樓通道之羅│ │ │ │ │金茶交談。 │ ├──┼────────┼────────┼─────────────────────┤ │ 30 │12分50秒至54秒 │5分14秒至18秒 │陳政良高舉右手握拳,朝張國樑頭部連續揮擊4 │ │ │ │ │拳。甲男與羅金茶由畫面右方通往二樓之通道,│ │ │ │ │前往畫面中間辦公桌附近移動。 │ ├──┼────────┼────────┼─────────────────────┤ │ 31 │12分55秒至57秒 │5分19秒至21秒 │張國樑彎腰躲避陳政良之攻擊,並持續拉扯陳政│ │ │ │ │良之肩包。甲男位於張國樑左後方,伸手由張國│ │ │ │ │樑背後抱住張國樑。羅金茶位於張國樑右後方,│ │ │ │ │伸手拉住甲男右手。陳政良再度揮拳朝張國樑頭│ │ │ │ │部攻擊2次。 │ ├──┼────────┼────────┼─────────────────────┤ │ 32 │12分58秒 │5分22秒 │羅金茶位於張國樑右後方,並伸手朝位於張國樑│ │ │ │ │左後方之甲男臉部打一巴掌。甲男往後退開1步 │ │ │ │ │。張國樑與陳政良持續拉扯陳政良之肩包背帶。│ ├──┼────────┼────────┼─────────────────────┤ │ 33 │12分59秒 │5分23秒 │陳政良朝羅金茶方向揮擊1拳。羅金茶舉高雙手 │ │ │ │ │抵擋。甲男伸手拉住張國樑。 │ ├──┼────────┼────────┼─────────────────────┤ │ 34 │12分59秒至13分2 │5分24秒至26秒 │甲男持續拉住張國樑。 │ │ │秒 │ │陳政良躲避羅金茶,向辦公桌方向退開。張國樑│ │ │ │ │與陳政良繼續拉扯肩包背帶。羅金茶走向畫面左│ │ │ │ │下方搬起位於該處之綠色辦公椅。 │ ├──┼────────┼────────┼─────────────────────┤ │ 35 │13分3秒 │5分27秒 │羅金茶以該綠色辦公椅砸向陳政良。 │ │ │ │ │陳政良以手抵擋。甲男自張國樑後方抱住張國樑│ │ │ │ │。張國樑繼續拉扯陳政良之肩包背帶。 │ ├──┼────────┼────────┼─────────────────────┤ │ 36 │13分4秒至8秒 │5分28秒至32秒 │甲男將張國樑往畫面中間拉開。張國樑鬆手放開│ │ │ │ │陳政良之肩包背帶,並撥開甲男之雙手。羅金茶│ │ │ │ │則往畫面右下方移動。陳政良手握肩包背帶朝羅│ │ │ │ │金茶揮舞。 │ ├──┼────────┼────────┼─────────────────────┤ │ 37 │13分9秒至12秒 │5分33秒至36秒 │張國樑拉往畫面中間上方之鐵捲門方向移動。 │ │ │ │ │甲男與張國樑於畫面上電視機前發生拉扯。陳政│ │ │ │ │良與羅金茶則退出於畫面之外。 │ ├──┼────────┼────────┼─────────────────────┤ │ 38 │13分13秒至14秒 │5分37秒至39秒 │張國樑啟動位於畫面中間上方大門旁之遙控器開│ │ │ │ │關,而將畫面中間上方之鐵捲門上升開啟。 │ │ │ │ │甲男與張國樑持續拉扯,甲男滑向畫面中間咖啡│ │ │ │ │色沙發椅。 │ ├──┼────────┼────────┼─────────────────────┤ │ 39 │13分15秒至16秒 │5分40秒至41秒 │甲男則將張國樑拉開至畫面中間上方之電視機前│ │ │ │ │方。 │ ├──┼────────┼────────┼─────────────────────┤ │ 40 │13分17秒至19秒 │5分42秒至43秒 │陳政良與羅金茶自畫面右下方往畫面中間上方之│ │ │ │ │鐵捲門方向移動。甲男再度與張國樑在畫面上方│ │ │ │ │之電視機前拉扯。 │ ├──┼────────┼────────┼─────────────────────┤ │ 41 │13分20秒至21秒 │5分44秒至45秒 │陳政良啟動位於畫面中間上方大門旁之遙控器開│ │ │ │ │關,而將畫面中間上方之鐵捲門下降關閉。 │ │ │ │ │羅金茶則往畫面左上方移動,消失於畫面外。 │ │ │ │ │甲男與張國樑雙方繼續於畫面中間上方電視機前│ │ │ │ │拉扯。 │ ├──┼────────┼────────┼─────────────────────┤ │ 42 │13分22秒至25秒 │5分46秒至49秒 │張國樑將甲男壓倒在畫面上方鐵捲門之地上。 │ │ │ │ │甲男掙扎。陳政良快步穿越畫面左上方沙發區,│ │ │ │ │消失於畫面左側外。 │ ├──┼────────┼────────┼─────────────────────┤ │ 43 │13分26秒至28秒 │5分50秒至52秒 │甲男自地上爬起,張國樑持續與甲男拉扯。 │ ├──┼────────┼────────┼─────────────────────┤ │ 44 │13分29秒至30秒 │5分53秒至54秒 │甲男彎腰拾起掉落地上之眼鏡。畫面中間上方之│ │ │ │ │鐵捲門上升開啟。張國樑往位於畫面中間上方大│ │ │ │ │門旁之遙控器開關移動,欲打開鐵捲門。 │ ├──┼────────┼────────┼─────────────────────┤ │ 45 │13分31秒至37秒 │5分56秒至6分1秒 │甲男將眼鏡戴上,往畫面中間上方之鐵捲門方向│ │ │ │ │移動1步。張國樑站在鐵捲門前。陳政良於畫面 │ │ │ │ │左上方出現,臥倒於畫面左上方之沙發上,隨後│ │ │ │ │起身往畫面左下方移動。羅金茶亦出現於畫面左│ │ │ │ │上方,並隨陳政良往畫面左下方移動。 │ ├──┼────────┼────────┼─────────────────────┤ │ 46 │13分38秒至40秒 │6分2秒至4秒 │羅金茶伸手拉扯陳政良,陳政良轉身閃開,兩人│ │ │ │ │自畫面左方往畫面中間上方之鐵捲門移動。 │ ├──┼────────┼────────┼─────────────────────┤ │ 47 │13分41秒至44秒 │6分5秒至8秒 │張國樑自鐵捲門下彎腰出門,甲男、陳政良亦先│ │ │ │ │後隨之自鐵捲門下彎腰出門。羅金茶往畫面右方│ │ │ │ │通往二樓之通道移動,並與位於該通道上之藍色│ │ │ │ │上衣女子(下稱(丙女)交談。乙男自畫面右方│ │ │ │ │通往二樓之通道往畫面中間上方之鐵捲門移動。│ ├──┼────────┼────────┼─────────────────────┤ │ 48 │13分45秒至14分07│6分9秒至32秒 │甲男、陳政良、乙男陸續出現在畫面左下方之走│ │ │分 │ │道,並往畫面左上方之走道移動至消失於畫面之│ │ │ │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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