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4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23號

確認派下員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23號

原告
劉明仁
原告
劉發元
原告
劉祥峯
原告
劉德明
原告
劉嘉奎
原告
劉嘉一
原告
劉善魁
原告
劉上倫
原告
劉禮綱
原告
劉峻材
原告
劉佳憲
原告
劉嘉明
原告
劉祥財
原告
劉政憲
原告
劉治平
原告
劉嘉富
原告
劉嘉峰
原告
劉嘉湖
原告
劉嘉國
原告
劉芮源
原告
劉嘉兆
原告
劉正一
原告
劉正豐
原告
劉正強
原告
劉嘉鑫
原告
兼共同訴訟
代理人
劉發信
被告
祭祀公業劉元龍
法定代理人
劉南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派下員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故本件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訴訟標的所有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最高法院83年台抗字第161號判例參照)。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所稱「派下權所佔之比例」,倘規約對此未規定,應以房份定之,而非依派下員之人數定之(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例、91年度台抗字第605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前已於民國105年11月1日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然原告迄未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僅具狀陳報被告否認原告派下員身份,並無財物之爭,補繳新臺幣(下同)3,000元。

三、承上所述,本件原告請求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故本件應認係因財產權涉訟,原告既未能依自行查報訴訟標的價額,本院即認因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165萬元),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 000元,尚欠新台幣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抗告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23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