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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5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054號

原告
甲○○
原告
-3
被告
乙○○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98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5月25日0時45分許,至原告所有位於臺中縣潭子鄉○○路○段82巷11之1號住處前,先以石頭丟擲住宅前原告所有之監視器攝影機,旋未經原告之許可,以攀越圍牆之方式無故侵入原告上址住宅,並以鐵鎚、徒手打破玻璃窗。嗣經原告報警處理,被告先行離去,旋於同日凌晨3時許,再至上址原告住處,以磚塊等物砸毀上址住處之對講機、以腳踢廚房鋁門鎖,從廚房侵入原告上址住宅,致前揭玻璃窗破碎、攝影機及對講機毀損、鋁門鎖扣損壞,爰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感應式讀卡機新台幣(下同)2,300元、鋁門窗玻璃2,000元、營業損失126,744元及慰撫金500,000元,共631,044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631,044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止,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所涉刑事毀損罪部分,業經本院豐原簡易庭及本院判處拘役40日確定,有本院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151號及本院98年豐簡上字第471號判決附卷可參,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卷宗查明屬實,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証據料供本院參酌,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第196條、第215亦定有明文。依前所述,被告確於上述時地,將原告所有之感應式讀卡機及鋁門窗等物毀損,而上述物品感應式讀卡機為2,300元及鋁門窗為2,000元,有原告所提之銷貨單及估價單附卷可參,被告未到庭爭執,自可認為真實,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4,300元部分,洵屬正當,應予准許。至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50萬元精神慰撫金部分,惟查本件原告所受之損害為財產權,並非民法第195條規定所列舉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人格權受損,故原告以其遭被告毀損物品受有損害,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50萬元部分,並無理由,不應准許。另原告主張97年5月18日至同年月24日營業損失126,744元部分,再查,原告僅提出自行計算97年5月15日至17日之簡易帳冊明細,此份明細僅籠統列出買貨金額,並未詳列平均日數及平均收入及損失,本院自難依此原告自行粗略記載之數額即遽認原告上述請求日期之營業損失,況原告未再舉證證明其營業損失確為126,744元,且本件原告主張毀損事實發生日為97年5月25日,為原告主張營業損失日期97年5月18日至97年5月24日之前,更難認原告主張之營業損失與被告之毀損行為有因果關係,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8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份,係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五十萬元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附,不予准許。

七、本件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54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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