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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簡字第4121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蕭雅蓁即蕭雅今
被告
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如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於民國85年普字第139840號收件,於民國85年4月18日登記,以被告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權利人,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公司之法人人格於公司解散登記清算完結前,均有效存續,不因其任董事長之代表人死亡而影響公司法人之行為能力,依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意旨,董事長死亡,董事未重新選任董事長時,應由全體常務董事或全體董事代表公司,自無公司代表人欠缺之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前,被告前因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為經濟部於民國96年7月2日以經授中字第09635056560號函命令解散,因被告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為經濟部於96年11月20日以經授中字第09635336360號函廢止被告之公司登記,惟被告尚未進行清算,亦未向法院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其法人格自仍存續,而應以法定代理人為清算人,惟原法定代理人葉俶宜已於93年5月29日死亡,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紀錄、除戶謄本可證(見本院卷第37-55、67頁),被告雖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表,惟被告之董事為葉如琛及林文昭,其中林文昭業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448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認定與被告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有公司資料查詢紀錄可按(見本院卷第55頁),被告又尚未重新選任董事長,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葉如琛代表被告。

㈡、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85年間向被告購買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並提供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3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作為買賣價金之擔保,惟原告早已於95年4月4日前清償所有債務,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已消滅,系爭抵押權亦失所附麗,被遲未塗銷系爭抵押權,妨害原告所有權之完整性。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1-27頁),並有上述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經本院調查結果,認原告之主張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

㈡、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時消滅,民法第307條亦有明定。查原告為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而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既經清償完畢而不存在,揆諸前揭說明,系爭抵押權即歸於消滅。系爭抵押權既已消滅,其登記形式存在,有礙於系爭土地所有權之權利狀態,原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依上開規定,於法洵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惟因原告請求被告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部分,係請求被告為一定之意思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0條第1項之規定,於判決確定時,視為被告已為該意思表示,不生勝訴判決確定時執行困難之情形,性質上不適於為假執行之宣告,故本件無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之情形,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  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區 中德段  466 3310 0000000分之755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及建物 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 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  材料及用途  1 246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門牌號碼: 臺中市○區○○○路000號17樓之5 鋼筋混 凝土造 21層 17層:15.15平方公尺  陽台3.38平方公尺,住家用 1分之1 編號1之共有部分: 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5061.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776 土地抵押權設定內容: 收件年期:民國85年;字號:普字第139840號;登記日期:85年4月18日;權利人: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額比例:全部;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000元正;存續期間:85年4 月5日至95年4月4日;清償日期:95年4月4日;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蕭雅今;權利標的:所有權;設定權利範圍:0000000分之755 ) 建物抵押權設定內容: 收件年期:民國85年;字號:普字第139840號;登記日期:85年4月18日;權利人:經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額比例:全部;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000元正;存續期間:85年4 月5日至95年4月4日;清償日期:95年4月4日;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蕭雅今;權利標的:所有權;設定權利範圍:全部(1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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