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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交上訴字第2190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郭同奇陳慧珊張智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上訴字第219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佳峻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年度交訴字第 229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年度少連偵字第16、34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訊問程序終結前,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 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刑為限」之規定者,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 367條前段:「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72條規定:「第 367條之判決及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或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程序依同法第455條之11第1項規定對於協商判決之上訴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謝佳峻(以下稱被告)所犯公共危險案件,原審法院審理中依檢察官之聲請,進行認罪協商之程序,由檢察官、被告進行協商程序,被告認罪並願意接受協商科刑,檢察官並據以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見原審卷100年8月 4日準備程序筆錄第4、5頁)。經原審法院當庭告知(一)如適用協商程序判決,被告喪失受法院依通常程序公開審判、保持緘默、與證人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

(二)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 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等語後。合意協商內容為:被告謝佳峻對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罪認罪且雙方合意,願受有期徒刑3月之宣告,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再經原審確認被告其認罪協商係出於自由意志,且被告對本案並無再有任何意見補充等情,有原審100年8月 4日準備程序協商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前開準備程序筆錄第5至8頁)。原審法院因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185條第1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就被告所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 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三、被告雖不服前開認罪協商所為之宣示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指摘稱:本案被告係由共同被告管家俊所騎乘之機車搭載,被告係被附載者,並非騎乘機車之行為人,被搭載時無法自主,受限制於後座,惟共同被告管家俊涉犯之公共危險罪責,業由檢察官偵結不起訴處分在案,原審判處被告有期徒刑 3月,容有未當云云。惟查,被告既已於原審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並自承與檢察官達成協商合意,係出於自由意志,上訴意旨再執前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自無可採。且本件認罪協商之判決,查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 4第1項第 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有違反同條第 2項規定得對協商判決提起上訴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即屬不得上訴之案件。被告猶提起上訴,其上訴程序不合法,自應以判決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 1項、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張 智 雄

書記官 林 明 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交上訴字第2190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