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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1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趙春碧賴恭利卓進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4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柯清霖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45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

7日第一審裁定(聲請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

聲字第109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分別所犯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刑,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7至19所示之罪刑,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7年確定在案,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28年7月之範圍,是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最高法院80年度臺抗字第577號裁判要旨及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20所示之罪,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如原審裁定附表中編號7至19及編號20,本應屬99年度台上字第1351號共併審理分罪論處再定應執行之刑,卻遭原裁定論罪裁判,實乃有失法律公平、公正之審判。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為維護法律公正、公平及有利於受裁判人之裁定,不得有所逾越;故抗告人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聲字第4979號裁定案例,主張原裁定有失法律公平、公正之虞等云云。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本有自由裁量之餘地,原裁定所定執行刑,倘未逾法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正義,要難指摘為不當(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549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抗告人即受刑人柯清霖因犯詐欺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0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各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原裁定附表編號4至5及編號7至19所示之罪,則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1230號及本院98年度上更㈠字第185號刑事判決,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及17年,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原審裁定附表所示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法院受檢察官之聲請,自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即有期徒刑28年7月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從而,原裁定就受刑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8年,既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復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原審法院就本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至於抗告人於抗告意旨中提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351號判決,經查係最高法院程序駁回抗告人第三審上訴之判決,非屬本件定其應執行之刑之事項,抗告人據此對原裁定而為爭執,並無理由。又抗告人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聲字第4979號裁定為主張,經核該裁定係為他案量刑及定應執行刑之情形,與本件並無任何關連,且因個案之犯罪情節不同,個案被告依刑法第57條所列情形所應具體審酌之事由亦不相同,自難引之類比,抗告人以與本件無關之他案,徒憑己見,任意指摘原審所定執行刑違反公平,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柯清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96年12月11日 │ │ ││ │96年12月12日 │97年5月8日 │97年1月13日 ││ │96年12月1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年 度 案 號│2096號 │第2460號 │第1348號 │├─┬──────┼──────────┼──────────┼──────────┤│最│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97年度易字第547號 │97年度訴字第2016號 │97年度訴字第1451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7.07.04 │ 97.08.15 │ 97.07.04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 號│97年度上易字第1535號│97年度訴字第2016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035號││ ├──────┼──────────┼──────────┼──────────┤│決│判決確定日期│ 97.08.27 │ 97.09.15 │ 97.09.15 ││ │ │ (程序駁回) │ │ (程序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 │ │ ││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備 註│6864號(臺中地檢98年 │6775號(臺中地檢98年 │7161號(臺中地檢98年 ││ │度執助字第297號) │度執助字第296號) │度執助字第298號)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柯清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6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 │ │ │ ││犯 罪 日 期│96年12月24日 │97年1月26日 │97年7月17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年 度 案 號│第764、997號 │第764、997號 │第3470號 │├─┬──────┼──────────┼──────────┼──────────┤│最│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97年度訴字第1230號 │97年度訴字第1230號 │97年度訴字第2681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7.07.04 │ 97.07.04 │ 97.10.02 │├─┼──────┼──────────┼──────────┼──────────┤│確│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 號│97年度訴字第1230號 │97年度訴字第1230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686號││ ├──────┼──────────┼──────────┼──────────┤│決│判決確定日期│ 97.09.23 │ 97.09.23 │ 97.12.08 ││ │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程序駁回)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 │ │ ││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備 註│7528號(臺中地檢98年 │7528號(臺中地檢98年 │681號(臺中地檢98年度││ │度執助字第299號) │度執助字第299號) │執助字第300號)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柯清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7 │ 8 │ 9 │├────────┼──────────┼──────────┼──────────┤│罪 名│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2年2月 │有期徒刑12年2月 │有期徒刑12年2月 │├────────┼──────────┼──────────┼──────────┤│ │ │ │ ││犯 罪 日 期│97年3月17日 │97年3月22日 │97年4月2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6684、6688、8053號 │6684、6688、8053號 │6684、6688、8053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 號│ 98 年度上更(一)字 │ 98 年度上更(一)字 │ 98 年度上更(一)字 ││ │ │ 第185號 │ 第185號 │ 第18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12.17 │ 98.12.17 │ 98.12.17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99年度台上字第1351號│99年度台上字第1351號│99年度台上字第1351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9.03.11 │ 99.03.11 │ 99.03.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 │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 99 年度執 │ 彰化地檢 99 年度執│彰化地檢 99 年度執 ││ │ 字第 1562 號 │ 字第 1562 號 │字第 1562 號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柯清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 │ │ │ ││犯 罪 日 期│97年3月18日 │97年3月19日 │97年3月20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6684、6688、8053號 │6684、6688、8053號 │6684、6688、8053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 號│ 98 年度上更(一)字 │ 98 年度上更(一)字 │ 98 年度上更(一)字 ││ │ │ 第185號 │ 第185號 │ 第18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12.17 │ 98.12.17 │ 98.12.17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99年度台上字第1351號│99年度台上字第1351號│99年度台上字第1351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9.03.11 │ 99.03.11 │ 99.03.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 │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 99 年度執 │ 彰化地檢 99 年度執│ 彰化地檢 99 年度執 ││ │ 字第 1562 號 │ 字第 1562 號 │ 字第 1562 號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柯清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3 │ 14 │ 15 │├────────┼──────────┼──────────┼──────────┤│罪 名│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2年2月 │有期徒刑12年2月 │有期徒刑12年6月 │├────────┼──────────┼──────────┼──────────┤│ │ │ │ ││犯 罪 日 期│97年4月2日 │97年4月6日 │97年3月19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6684、6688、8053號 │6684、6688、8053號 │6684、6688、8053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 號│ 98 年度上更(一)字 │ 98 年度上更(一)字 │ 98 年度上更(一)字 ││ │ │ 第185號 │ 第185號 │ 第18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12.17 │ 98.12.17 │ 98.12.17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99年度台上字第1351號│99年度台上字第1351號│99年度台上字第1351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9.03.11 │ 99.03.11 │ 99.03.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 │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 99 年度執 │ 彰化地檢 99 年度執│ 彰化地檢 99 年度執 ││ │ 字第 1562 號 │ 字第 1562 號 │ 字第 1562 號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柯清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6 │ 17 │ 18 │├────────┼──────────┼──────────┼──────────┤│罪 名│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2年2月 │有期徒刑12年2月 │有期徒刑12年6月 │├────────┼──────────┼──────────┼──────────┤│ │ │ │ ││犯 罪 日 期│97年3月22日 │97年4月5日 │97年4月6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 度 案 號│6684、6688、8053號 │6684、6688、8053號 │6684、6688、8053號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 號│ 98 年度上更(一)字 │ 98 年度上更(一)字 │ 98 年度上更(一)字 ││ │ │ 第185號 │ 第185號 │ 第18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12.17 │ 98.12.17 │ 98.12.17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99年度台上字第1351號│99年度台上字第1351號│99年度台上字第1351號││決├──────┼──────────┼──────────┼──────────┤│ │判決確定日期│ 99.03.11 │ 99.03.11 │ 99.03.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之案件 │ │ │ │├────────┼──────────┼──────────┼──────────┤│ │ │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 99 年度執 │ 彰化地檢 99 年度執│ 彰化地檢 99 年度執 ││ │ 字第 1562 號 │ 字第 1562 號 │ 字第 1562 號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柯清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9 │ 20 │ │├────────┼──────────┼──────────┼──────────┤│罪 名│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2年2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 │├────────┼──────────┼──────────┼──────────┤│ │ │ │ ││犯 罪 日 期│97年4月4日 │97年4月5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6684、6688、8053號 │3978號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後├──────┼──────────┼──────────┼──────────┤│事│案 號│ 98 年度上更(一)字 │ 98年度訴字第1562號 │ ││ │ │ 第185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8.12.17 │ 98.08.17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定├──────┼──────────┼──────────┼──────────┤│判│案 號│99年度台上字第1351號│98年度訴字第1562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9.03.11 │ 99.10.18 │ ││ │ │ │ (撤回上訴)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 99 年度執 │ 彰化地檢 99 年度執│ ││ │ 字第 1562 號 │ 字第 5360 號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賴 恭 利

法 官 卓 進 仕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14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