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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979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趙春碧楊文廣卓進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979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莊鈞皓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結合罪等案件(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77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家中尚有寡母及疼愛被告之年邁外祖父,被告確無可能拋下家人獨自逃亡;又被告已坦承認罪,願受法律制裁,僅因外祖父年事已高,健康狀況不佳,而被告母親更因本案來回奔波,是被告希望能在入監執刑前能有陪伴、孝養長輩之機會,參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又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另上開聲請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按刑事被告經訊問後,認有法定羈押原因,於必要時得羈押之,所謂必要與否或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衡非被告所得強求(最高法院46年度台抗字第06號判例參照)。次按所謂羈押,係以實行訴訟、保全證據或刑罰之執行為目的之強制處分,故檢察官以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為由聲請羈押被告時,法院除應先審查被告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外,尤應就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情事,依卷內具體客觀事證予以斟酌,以決定是否確有羈押之必要,即決定應否撤銷羈押,仍應以原裁定之羈押原因,是否已消滅為判斷依據。

三、次按法律規定羈押被告之要件,須基於維持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之重大公益要求,並符合比例原則,方得為之。且無罪推定原則除禁止對未經有罪判決確定之被告執行刑罰,亦禁止僅憑犯罪嫌疑即施予被告類似刑罰之措施,倘以重大犯罪嫌疑為羈押之唯一要件,即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被告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示之罪,嫌疑重大者,且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亦無不得羈押之情形,法院斟酌能否以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羈押後,仍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方得羈押,始符合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著有明文。又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以量化為諭,若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認為其人已有超過百分之50之逃亡、滅證可能性者,當可認為具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滅證之虞(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6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被告因強盜結合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8月30日執行羈押。

㈡本件被告涉嫌強盜結合等罪,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4月,並經本院於100年10月4日判決駁回上訴,顯然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刑法第332條之強盜結合罪,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衡諸被告因已受重刑之諭知,故其逃匿以規避將來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自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若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依本案訴訟進度,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是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並無違前開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從而,本院認被告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人雖另以讓其返家能有陪伴、孝養長輩之機會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此並非本案羈押原因消滅之理由,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卓 進 仕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979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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