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82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8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皓鍇
- 選任辯護人
- 陳浩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393號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87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黃皓鍇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編號五十至五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九及編號五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黃皓鍇綽號「阿凱」,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製造,因需錢孔急,為圖私利,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1年3月初,向友人蔡承鋐請教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技術後,即承租臺中市○里區○○路 000○00號作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場所;並透過不知情之友人及自行至藥局蒐購供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原料之感冒藥錠,及購入如附表編號三至四六所示製造之器具及材料後,即自101年3月中旬起,在上址以將所購買之感冒藥錠泡於自來水中使其沈澱,利用吸引瓶與瓷漏斗配合吸引瓶,過濾浸泡感冒藥錠之自來水,俟過濾完之後之水,加入鹼水使其沈澱,再利用脫水機脫水後留下沈澱物,將沈澱物加鹽酸與鹼水,調製為PH 7.0,冰在冰箱內等其結晶,以粹取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先驅原料即第四級毒品假麻黃後,再將提煉出之假麻黃放置在玻璃球中,加入紅磷及碘,裝上冷凝管加熱,於八小時之後,將球內液體倒出後,加入二甲苯,待沈澱數小時之後,利用分液漏斗將二甲苯加水使油水分離,再加入鹽酸使假麻黃溶於水中,將分離之水使用玻璃鍋加熱後,生成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溶液,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遂。嗣於101年4月13日前,經警據報前往上址勘查後,原以為係黃皓鍇之室友李信緯涉嫌施用或販賣愷他命,乃於101年4月13日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樓下埋伏,準備上樓對李信緯執行搜索時,黃皓鍇即在樓下向在場處理之警員自首其有製造毒品而接受裁判,警員即取得其同意搜索後前往上址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 1項亦有明文。本判決以下引用被告黃皓鍇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經本院於審判程序提示予檢察官、被告暨其辯護人,並告以內容要旨,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審酌相關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前揭法條意旨,均得援為本案證據。至其餘以下引用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規定,亦具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簡稱被告)黃皓鍇對於有如起訴及原審判決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已坦承不諱,且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警方查扣之物品)我本人所有的,我有意圖要提鍊甲基安非他命用。將感冒藥片浸泡自來水中,使它沈澱,利用吸引瓶與瓷漏斗配合吸引瓶,過濾浸泡感冒藥丸的自來水。過濾完之後的水,加鹼水使它沈澱,利用脫水機把水去掉留下沈澱物,將沈澱物加鹽酸與鹼水,調製為PH 7.0,冰在冰箱內等它結晶。將結晶之物體,放置在玻璃球中,加入紅磷與碘和水,裝上冷凝管後開始加熱,8 小時之後,將球內液體倒出後加入二甲苯,等它沈澱數小時之後,利用分離漏斗將二甲苯加水使油水分離,加入鹽酸使麻黃素溶於水中,將分離之水使用玻璃鍋加熱,到表面結膜,再放入冰箱。由蔡承鋐教的。(警方所查扣之物品)我自行購買的。(臺中市○里區○○路 000○00號)我租的。」(參警卷第 8至10頁);並於偵查中坦承:「(現場查獲的爐具、藥品、化學藥品等東西,是否都是你的?)是」、「(你何時開始製作毒品?)101年3月15日開始」、「(為何要製作毒品?)缺錢…」、「(於101年4月14日在○里區○○路 000○00號所查扣之製造安非他命等工具及感冒藥錠是何人所有?)都我的」、「(這個住址誰承租?)我」、「什麼時候租?)三月初」、「(今年三月初嗎?)對」、「(你提煉甲基安非他命的方式是否用紅磷製法?)是」、「(你於警詢供稱你製造安非他命的過程,是先將感冒藥片浸泡在自來水中使它沈澱,利用吸瓶與瓷漏斗,配合吸引瓶,過濾浸泡感冒藥丸的自來水,過濾完之後的水,加鹼水使它沈澱,利用脫水機把水去掉留下沈澱物,將沈澱物加鹽酸與鹼水,調製為PH 7,冰在冰箱內等它結晶,將結晶之物體,放置玻璃球中,加入紅磷與碘和水,裝上冷凝管後開始加熱,八小時之後,將球內液體倒出後,加入二甲苯,等它沈澱數小時之後,利用分離漏斗,將二甲苯加水,使油水分離,加入鹽酸使麻黃素溶於水中,將分離之水使用玻璃鍋加熱,到表面結膜,再放入冰箱,實在嗎?)實在」、「(到哪一個階段是將麻黃素提煉出來?)調製為PH 7,冰在冰箱內等它結晶」、「(在此之後的階段,是否以紅磷製法提煉安非他命?)是」、「(你提煉麻黃素與安非他命的地點都是在查獲地點嗎?)是」、「(你自己有再另外收購感冒藥錠?)有啊」、「(買了多少顆?)兩萬多」、「(跟誰收購?)到藥局到處買…」(參偵查卷第19頁、第67頁至第71頁)。又於原審中自承:「(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有何意見?是否認罪?)沒有意見,我認罪」、「(本案所有扣案的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的材料、器具都是你個人所有嗎?)是」、「(你甲基安非他命的製造方法是蔡承鋐教給你的嗎?)是」、「(起訴書所記載的製造安非他命的方法〈告以要旨〉?)正確」、「(對於檢察官起訴事實有何意見?是否認罪?)我認罪,我差不多是在101年3月15日開始在臺中市○里區○○路 000○00號製作毒品…,蔡承鋐是提供感冒藥給我…扣案的物品全部都是我的」、「(對於扣案證物,有何意見?〈詳如扣押物品清單並告以要旨…〉)行動電話是我與朋友聯絡使用,與本案無關,K他命K盤一個,是我自己施用K他命的器具,與本案製造毒品犯行無關,其餘均是我製作毒品的原料及器具」(參原審卷第10頁反面及第11頁、第36頁反面、第66頁及反面);復有扣案之被告所製造如附表編號四八、四九、五五含毒品先驅原料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及編號五十至五四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四級毒品麻黃、假麻黃成分之溶液,以及被告所有之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七所示供製造毒品所用之物可資為證。且經本院傳訊承辦之警員林恒光到庭證稱:「本案是因為一樓住戶跟我們派出所報案說晚上他們的廁所都有飄出那種毒品刺鼻的味道,我們是先接受報案後,然後再跟大樓住戶主委問說他們大樓有沒有比較可疑的人,因為被告跟報案一樓的民眾,他們是住在同一棟,我們經過大樓主委所提供的資料,黃皓鍇剛剛搬來以後就有那種刺鼻的味道,我們才針對李信緯、黃皓鍇去查訪,我們到十樓也確實有聞到刺鼻的味道,才開始偵查的」、「申請搜索票之前,大概是一零一年四月九日到四月十二日都有去現場勘察,搜索票是四月十三日申請的」、「我們當時去勘察時,有發現刺鼻的毒品味道,我們認為是K他命製毒的味道,我們根據住戶基本資料,查詢李信緯及黃皓鍇的刑案資料,結果只有李信緯有毒品前科,所以才申請李信緯的搜索票執行搜索」、「(搜索理由是否是因李信緯涉嫌施用或販賣愷他命之嫌?)是的」、「我認為我們的搜索對象是李信緯」、「(你們到現場一樓要去執行搜索時,當時知道是誰在製造毒品?)當時還不知道」、「(你們在申請搜索票時,是否知道黃皓鍇有牽涉製造毒品案件?)當時沒有想到」、「我們去搜索前事實上只懷疑裡面的住戶包括李信緯、黃皓鍇、何珊蓉三人涉嫌持有、吸食、販賣K他命,我們不知道他有製造安毒工廠」、「(你上次在原審作證時,為何講說搜索前去勘察時,有聞到刺鼻的塑膠味,就有懷疑可能是製毒工廠?)K他命的刺鼻味跟製毒工廠的那種刺鼻味是差不多的,我當時研判也有可能是K他命毒品,也有可能是製毒工廠,可是因為是大樓,我認為可能不會是安毒工廠,因為根據以往的經驗,安毒工廠大都設置在透天厝,我後來研判是K他命毒品。因為製造K他命的味道與製造安非他命刺鼻的味道很像,但是按照我的經驗,在大樓裡面很少製造安非他命,所以我研判應該是製造K他命,因此我剛剛所講的不知道他們有製造安毒工廠,但是有懷疑是製造K毒的工廠」、「(為何搜索票沒有填載「製造」,而是記載「施用」與「販賣」?)當時我是懷疑他們是吸食或是持有,因為他們可以吸食到連一樓都有聞到刺鼻的味道,我當時以為他們如果出入複雜,可能是很多人在吸食,才有可能將味道傳回一樓,而且可能因為量很多,才有可能將味道傳到一樓」、「(你申請搜索票當時是否有懷疑該處有製造K他命的工廠?)沒有」、「(你在原審時,為何講說申請搜索票時就懷疑是製毒工廠?)我當時在法院的陳述是說我去勘察時,因為是刺鼻的味道,如果不是吸食K他命就是製毒工廠,經我的研判是吸食K他命,並不是製造K他命,所以搜索票沒有記載製造」、「(對原審關於你的筆錄之記載有何意見?〈提示原審卷第121頁〉)我剛剛講的才正確,原審的筆錄內容有點筆誤。應該是我去申請搜索票時,因為刺鼻的味道,我有想過是吸食K他命毒品、持有或是製毒工廠,可是我後來的研判,我認為是吸食K他命毒品,我才去申請吸食或販賣K他命的搜索票」、「…是因為黃皓鍇在一樓的時候,就已經有跟陳世民坦承犯罪行為,所以陳世民在一樓就逮捕他了」、「因為本來搜索對象是李信緯,後來發現是被告黃皓鍇,才經被告同意進行搜索」、「應該是我們拿搜索票在處所一樓等,因為被搜索人李信緯還沒有回來,我們在等的時候,黃皓鍇已經先回來了,所以我們經黃皓鍇同意,先對被告黃皓鍇進行搜索」(參本院卷第50頁反面至第53頁),再參酌當時共同參與搜索之警員陳世民於原審所證稱:當天渠等在樓下埋伏,看到黃皓鍇載他妻子到現場後,等他先上樓再下樓才逮捕,黃皓鍇第一時間有跟渠等說知道渠等為何要逮捕伊,黃皓鍇就有承認是在製毒,就帶渠等上樓,跟渠等說會好好配合,至於線報、檢舉人是林恆光警員承辦的,伊不知道內容等語(參原審卷第122頁及反面);足認被告黃皓鍇係在員警尚不知其有製造本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前即已自首因而查獲甚明;並有原審法院101年度聲搜字第1329號搜索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執行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刑案現場測繪圖、住戶基本資料卡各一份、現場及扣案物照片14張(見警卷第23至41頁、第49至71頁、第93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5月18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一份(見原審卷第52至54頁)在卷可稽,從而,本件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品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範之各級毒品並未限定其型態為固體、液體或氣體等型態,行政院依該條例之公布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品項亦未明定限於可供人施用之結晶狀甲基安非他命始屬之。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其製程分為氯化、氫化及鹽析等三階段,係以鹽酸麻黃素為原料,先經鹵化反應程序製成氯假麻黃素,再經氫化反應程序而產生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滷水(液態甲基安非他命),最後經純化結晶步驟,將生成之結晶物脫水風乾,而得高純度之固態甲基安非他命,故就製造過程而言,氫化反應程序所產生之滷水,已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即屬化學反應之製成品,其製造毒品應已既遂,至純化結晶步驟,僅係去其雜質並使之固化為結晶體,以提高純度及方便施用,如謂須俟完成純化結晶步驟始為既遂,不但與甲基安非他命製造結果所呈現之化學反應狀態不合,抑且不足以遏阻毒品之擴散,達到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當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169號判決、99年度台上字第2375號、第3054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5550號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50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五十至五四所示之物品,均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業如上述,縱仍呈液體狀態而尚未完成純化結晶,依前說明,仍應認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實已製成,已屬既遂,辯護意旨雖以:被告所製造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尚未達結晶可供吸食之狀態,應屬未遂云云,自無可採。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罪。被告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製程中,產出第四級毒品即毒品先驅原料麻黃及假麻黃成分,係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階段所為,不另論罪;且其持有已製成純質淨重總計達20公克以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溶液及持有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需原料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麻黃純質淨重總計達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皆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被告在取得感冒藥錠及各項製造之化學藥劑、器具後,進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單一犯意,自101年3月中旬起至同年 4月13日為警查獲時止,在密接之時間,於上址租屋處,以相同方式反覆、持續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階段製程,其製毒行為不僅侵害相同之社會法益,各製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為數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其於上開期間所為前述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應係接續犯,論以一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示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本件警察至上址租屋處搜索時,係以李信緯為受搜索人,欲扣押物品為施用或販賣愷他命所必須之器具,顯見員警於搜索前並未發覺被告有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被告於上址租屋處樓下員警尚未開始搜索前即向員警坦承有製造第二級毒品,合乎自首規定,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遞減輕其刑。至被告於原審中雖辯以:其確有供出蔡承鋐與其共同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並由蔡承鋐提供原料感冒藥錠約 2萬顆,應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1項減輕其刑云云。惟查證人蔡承鋐於警詢中證稱:伊有寄放約2000顆感冒藥錠在被告處,因被告自己也有在銷售感冒藥錠予他人,伊不確定上開感冒藥定的最後流向,另外伊也有口述告訴被告製作甲基安非他命的流程,但不清楚被告是否有從事製作等語(見 101年度偵字第8771號偵查卷第64頁);另於原審法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自己會從電腦上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的相關知識,不懂的地方有詢問過伊,但是伊並沒有參與被告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因為伊在之前就已經被抓了等語(見原審卷第88頁反面),均否認有參與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而其證稱單純寄放感冒藥錠約2000顆於被告處,亦與被告稱係提供製毒原料約 2萬顆之數量與用途顯然不符,是除被告單一指述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蔡承鋐確有與被告共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且未因被告本案之供述而查獲正犯或共犯等情,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12月19日中檢輝實101偵8771字第133575號函、102年6月11日中檢秀 官102蒞1555字第056710號函存卷足參(見原審卷第58頁、本院卷第46頁),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1項規定之適用。本案被告及其辯護人上訴意旨仍稱已供出共犯且屬製造未遂,應依法減輕其刑部分固無足採,然所上訴主張合乎自首規定部分,本院經審酌證人林恆光警員於本院之上開證詞,認此部分上訴為有理由,是原審判決予以論罪科刑固無不當,然所依員警林恒光於原審不正確之證述即予採認,就被告所為並為尚與刑法第62條之自首規定不合之認定,既有可議,自無可維持,應予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既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具有成癮性之第二級毒品,有害國民健康及國家整體人力資源之完整性,常使施用者為之毀身敗家,政府為防止毒品氾濫,亦制定法律對運輸、製造及販賣毒品者科以重典,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不思循正途取財,因貪圖製毒暴利,不惜甘犯重典,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牟利之犯罪動機、從事製造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之時間,並兼衡其所製造之甲基安非他命尚未達已純化結晶並流入市面之危害程度,及犯後自始即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五、扣案如附表編號五十至五四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編號五十、五一混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編號五二至五四同時混有第四級毒品麻黃及假麻黃),有上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1年5月18日鑑定書附卷可證,除因鑑驗所需部分業已鑑析用罄外,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而併同含有第四級毒品麻黃、假麻黃成分,及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容器或包裝袋,因難以與上開毒品完全析離或析離需費過鉅,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四八、四九、五五所示之物,經鑑驗均含有第四級毒品假麻黃成分,亦有上開鑑定書可資佐證,屬違禁物,除因鑑驗所需部分業已鑑析用罄外,皆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沒收;而盛裝上開第四級毒品假麻黃之容器或包裝袋,因難以與上開違禁物完全析離或析離需費過鉅,應整體視為違禁物之一部分,併沒收之。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七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用以製造第二級毒品之感冒藥錠、化學藥劑、器具等物,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中供陳明確,上開物品既均係供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行動電話係被告供與朋友日常聯繫之用;K他命K盤1個則係供被告自己施用K他命所用之器具,均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述甚明(見原審卷第66頁反面),且檢察官亦未證明此部分物品與本案製毒犯行有關,亦均非違禁物品,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 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17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條第 1項,刑法第11條、第62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註:編號順序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現場編號│備 註│├──┼──────┼───┼────────────┼────┼─────┤│一 │舒鼻風錠空盒│20盒 │(未驗) │ 1-1 │ ││ │(300顆/盒)│ │ │ │ │├──┼──────┼───┼────────────┼────┼─────┤│二 │鼻速通樂膠囊│1盒 │(未驗) │ 9-1 │ ││ │空盒(1000顆│ │ │ │ ││ │/盒) │ │ │ │ │├──┼──────┼───┼────────────┼────┼─────┤│三 │夾鍊袋 │4個 │(未驗) │ 1-2 │ │├──┼──────┼───┼────────────┼────┼─────┤│四 │濾紙上置活性│1個 │(未驗) │ 1-3 │ ││ │碳 │ │ │ │ │├──┼──────┼───┼────────────┼────┼─────┤│五 │感冒藥過濾完│2包 │(未驗) │1-4、1-5│ ││ │之殘渣+濾紙 │ │ │ │ │├──┼──────┼───┼────────────┼────┼─────┤│六 │礦泉水{空}│21件 │(未驗) │1-6、1-7│ ││ │+茶裏王飲料 │ │ │ │ ││ │{空} │ │ │ │ │├──┼──────┼───┼────────────┼────┼─────┤│七 │自製濾斗 │1個 │(未驗) │ 1-2 │ │├──┼──────┼───┼────────────┼────┼─────┤│八 │濾紙空盒{18│2個 │(未驗) │ 1-8 │ ││ │5mm. 2號} │ │ │ │ │├──┼──────┼───┼────────────┼────┼─────┤│九 │鍋蓋 │1個 │(未驗) │ 2 │ │├──┼──────┼───┼────────────┼────┼─────┤│十 │除臭精油 │1個 │(未驗) │ 2 │ │├──┼──────┼───┼────────────┼────┼─────┤│十一│真空馬達 │2個 │(未驗) │ 3、4 │ │├──┼──────┼───┼────────────┼────┼─────┤│十二│燒瓶 │6個 │(未驗) │4(3個)│ ││ │ │ │ │、11-5(│ ││ │ │ │ │1個)、 │ ││ │ │ │ │11-6(1 │ ││ │ │ │ │個)、11│ ││ │ │ │ │-7(1個 │ ││ │ │ │ │) │ │├──┼──────┼───┼────────────┼────┼─────┤│十三│陶瓷濾斗 │4個 │(未驗) │4(2個)│ ││ │ │ │ │、5-3(2│ ││ │ │ │ │個) │ │├──┼──────┼───┼────────────┼────┼─────┤│十四│高速脫水機 │2個 │(未驗) │5-1(1個│ ││ │ │ │ │)、6(1│ ││ │ │ │ │個) │ │├──┼──────┼───┼────────────┼────┼─────┤│十五│過濾網 │1個 │(未驗) │ 5-1 │ │├──┼──────┼───┼────────────┼────┼─────┤│十六│電磁爐 │2個 │(未驗) │ 5-2 │ │├──┼──────┼───┼────────────┼────┼─────┤│十七│鐵盤 │3個 │(未驗) │5-6(2個│ ││ │ │ │ │)、7-3 │ ││ │ │ │ │(1個) │ │├──┼──────┼───┼────────────┼────┼─────┤│十八│量杯3000cc │2個 │(未驗) │ 5-4 │ │├──┼──────┼───┼────────────┼────┼─────┤│十九│量杯2000cc │1個 │(未驗) │ 5-4 │ │├──┼──────┼───┼────────────┼────┼─────┤│二十│量杯1200cc │3個 │(未驗) │ 5-4 │ │├──┼──────┼───┼────────────┼────┼─────┤│二一│量杯100cc │2個 │(未驗) │ 5-7 │ ││ │ │ │ │ │ │├──┼──────┼───┼────────────┼────┼─────┤│二二│紅磷(空罐)│10件 │(未驗) │ 11-3 │ │├──┼──────┼───┼────────────┼────┼─────┤│二三│空罐 │20件 │(未驗) │ 11-3 │ │├──┼──────┼───┼────────────┼────┼─────┤│二四│漏斗 │1個 │(未驗) │ 5-4 │ │├──┼──────┼───┼────────────┼────┼─────┤│二五│小勺 │1個 │(未驗) │ 5-4 │ │├──┼──────┼───┼────────────┼────┼─────┤│二六│玻璃鍋具 │3個 │(未驗) │ 5-5 │ │├──┼──────┼───┼────────────┼────┼─────┤│二七│萬能桶{含蓋│4個 │(未驗) │ 7-1 │ ││ │子} │ │ │ │ │├──┼──────┼───┼────────────┼────┼─────┤│二八│抽水馬達 │1個 │(未驗) │ 7-4 │ │├──┼──────┼───┼────────────┼────┼─────┤│二九│加熱器 │2個 │(未驗) │ 11-4 │ │├──┼──────┼───┼────────────┼────┼─────┤│三十│水桶 │2個 │(未驗) │13-1、13│ ││ │ │ │ │-2 │ │├──┼──────┼───┼────────────┼────┼─────┤│三一│磅秤 │1個 │(未驗) │ 12-4 │ │├──┼──────┼───┼────────────┼────┼─────┤│三二│活性碳 │1包 │(未驗) │ 12-5 │ │├──┼──────┼───┼────────────┼────┼─────┤│三三│PH meter │1支 │(未驗) │ 12-1 │ │├──┼──────┼───┼────────────┼────┼─────┤│三四│白色晶體 │1包 │取樣部分送驗,驗前毛重 │ 12-2 │鑑定書鑑定││ │ │ │29.94公克【包裝玻璃瓶重 │ │結果編號十││ │ │ │28.14公克】,取0.06公克 │ │ ││ │ │ │鑑定用罄,餘1.74公克,檢│ │ ││ │ │ │出NaCL(氯化鈉,食鹽)成│ │ ││ │ │ │分。 │ │ │├──┼──────┼───┼────────────┼────┼─────┤│三五│電子秤 │1件 │(未驗) │ 14-2 │ │├──┼──────┼───┼────────────┼────┼─────┤│三六│濾紙 │4盒 │(未驗) │ 14-3 │ │├──┼──────┼───┼────────────┼────┼─────┤│三七│PH試紙 │1包 │(未驗) │ 14-4 │ │├──┼──────┼───┼────────────┼────┼─────┤│三八│冷凝管 │2支 │(未驗) │ 12-12 │ │├──┼──────┼───┼────────────┼────┼─────┤│三九│分液漏斗 │4個 │(未驗) │ 12-11 │ │├──┼──────┼───┼────────────┼────┼─────┤│四十│HCL(氯化氫 │27件 │(未驗) │12-6(13│ ││ │) │ │ │件)、12│ ││ │ │ │ │-10(14 │ ││ │ │ │ │件) │ │├──┼──────┼───┼────────────┼────┼─────┤│四一│丙酮 │5件 │(未驗) │12-3(2 │ ││ │ │ │ │件)、12│ ││ │ │ │ │-10(3件│ ││ │ │ │ │) │ │├──┼──────┼───┼────────────┼────┼─────┤│四二│紅磷 │1件 │(未驗) │ 12-7 │ │├──┼──────┼───┼────────────┼────┼─────┤│四三│碘 │3瓶 │(未驗) │ 12-8 │ │├──┼──────┼───┼────────────┼────┼─────┤│四四│鹽酸[1瓶500 │5瓶 │(未驗) │ 9-10 │ ││ │ML] │ │ │ │ │├──┼──────┼───┼────────────┼────┼─────┤│四五│透明液體﹝19│1桶 │取樣部分送驗,驗前毛重49│ 11-1 │鑑定書鑑定││ │.6公斤﹞ │ │.22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8.│ │結果編號八││ │ │ │14公克】,取0.38公克鑑定│ │ ││ │ │ │用罄,餘20.70公克,檢出 │ │ ││ │ │ │主成分NaOH(氫氧化鈉,強│ │ ││ │ │ │鹼)成分。 │ │ │├──┼──────┼───┼────────────┼────┼─────┤│四六│透明液體﹝12│1桶 │取樣部分送驗,驗前毛重40│ 11-2 │鑑定書鑑定││ │.2公斤﹞ │ │.23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8.│ │結果編號九││ │ │ │14公克】,取0.71公克鑑定│ │ ││ │ │ │用罄,餘11.38公克,檢出 │ │ ││ │ │ │主成分Xylene(二甲苯)成│ │ ││ │ │ │分。 │ │ │├──┼──────┼───┼────────────┼────┼─────┤│四七│Table+藥丸 │936顆 │(未驗) │ 12-9 │ │├──┼──────┼───┼────────────┼────┼─────┤│四八│白色混濁液體│988.5 │取樣部分送驗,驗前毛重44│ 7-2 │鑑定書鑑定││ │ │公克(│.57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8.│ │結果編號一││ │ │含袋重│14公克】,取0.64公克鑑定│ │ ││ │ │) │用罄,餘15.79公克,檢出 │ │ ││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 │ ││ │ │ │假麻黃(Pseudoephedrin│ │ ││ │ │ │e),純度約1%。 │ │ │├──┼──────┼───┼────────────┼────┼─────┤│四九│褐色液體及晶│246.5 │取樣部分送驗,驗前毛重48│ 8-2 │鑑定書鑑定││ │體沉澱 │公克 │.20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8.│ │結果編號三││ │ │ │14公克】,取0.32公克鑑定│ │ ││ │ │ │用罄,餘19.74公克,檢出 │ │ ││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 │ ││ │ │ │假麻黃(Pseudoephedrin│ │ ││ │ │ │e),純度約3%。 │ │ │├──┼──────┼───┼────────────┼────┼─────┤│五十│黑褐色液體 │1682公│取樣部分送驗,驗前毛重47│ 8-3 │鑑定書鑑定││ │ │克 │.26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8.│ │結果編號四││ │ │ │14公克】,取0.31公克鑑定│ │ ││ │ │ │用罄,餘18.81公克,檢出 │ │ ││ │ │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命(Methamphetamine)及 │ │ ││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 │ ││ │ │ │假麻黃(Pseudoephedrin│ │ ││ │ │ │e),純度約8%等成分。 │ │ │├──┼──────┼───┼────────────┼────┼─────┤│五一│黑褐色液體 │639公 │取樣部分送驗,驗前毛重46│ 9-2 │鑑定書鑑定││ │ │克 │.84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8.│ │結果編號七││ │ │ │14公克】,取0.37公克鑑定│ │ ││ │ │ │用罄,餘18.33公克,檢出 │ │ ││ │ │ │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 │ │命(Methamphetamine)及 │ │ ││ │ │ │第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 │ ││ │ │ │假麻黃(Pseudoephedrin│ │ ││ │ │ │e)等成分。假麻黃純度 │ │ ││ │ │ │約5%。 │ │ │├──┼──────┼───┼────────────┼────┼─────┤│五二│褐色液體 │148.5 │取樣部分送驗,驗前毛重38│ 8-1 │鑑定書鑑定││ │ │公克 │.36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8.│ │結果編號二││ │ │ │14公克】,取0.22公克鑑定│ │ ││ │ │ │用罄,餘10.00公克,檢出 │ │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Methamphetamine)及第四 │ │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 │(Ephedrine)及假麻黃 │ │ ││ │ │ │(Pseudoephedrine)等 │ │ ││ │ │ │成分,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 │ ││ │ │ │12%,麻黃純度約5%,假 │ │ ││ │ │ │麻黃純度約12%。 │ │ │├──┼──────┼───┼────────────┼────┼─────┤│五三│黃色液體 │1291公│取樣部分送驗,驗前毛重40│ 8-4 │鑑定書鑑定││ │ │克 │.34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8.│ │結果編號五││ │ │ │14公克】,取0.26公克鑑定│ │ ││ │ │ │用罄,餘11.94公克,檢出 │ │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Methamphetamine)及第四 │ │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 │(Ephedrine)及假麻黃 │ │ ││ │ │ │(Pseudoephedrine)等 │ │ ││ │ │ │成分,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 │ ││ │ │ │36%,麻黃純度約9%,假 │ │ ││ │ │ │麻黃純度約12%。 │ │ │├──┼──────┼───┼────────────┼────┼─────┤│五四│黃色液體 │1802.5│取樣部分送驗,驗前毛重45│ 8-5 │鑑定書鑑定││ │ │公克 │.18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8.│ │結果編號六││ │ │ │14公克】,取0.31公克鑑定│ │ ││ │ │ │用罄,餘16.73公克,檢出 │ │ ││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Methamphetamine)及第四 │ │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麻黃│ │ ││ │ │ │(Ephedrine)及假麻黃 │ │ ││ │ │ │(Pseudoephedrine)等 │ │ ││ │ │ │成分,甲基安非他命純度約│ │ ││ │ │ │32%,麻黃純度約10%,假│ │ ││ │ │ │麻黃純度約12%。 │ │ │├──┼──────┼───┼────────────┼────┼─────┤│五五│白色球狀物質│621公 │取樣部分送驗,驗前毛重28│ 14-5 │鑑定書鑑定││ │ │克 │.82公克【包裝玻璃瓶重28.│ │結果編號十││ │ │ │14公克】,取0.11公克鑑定│ │一 ││ │ │ │用罄,餘0.57公克,檢出第│ │ ││ │ │ │四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假│ │ ││ │ │ │麻黃(Pseudoephedrine │ │ ││ │ │ │),純度約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