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201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13號
- 聲明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洪毅傑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01年度執更字第2903號、
102年度執更字第1041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洪毅傑(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255號(原裁定附表如附表一)、102年度聲字第380號裁定(原裁定附表如附表二),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1年4月及22年,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執更字第2903號、102年度執更字第1041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在案。惟聲請人所犯附表一編號1、2之罪刑符於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要件;另所犯附表一編號3至5之罪刑與附表二編號1至5之罪刑符於數罪併罰條件,經受刑人聲請檢察官依前開劃分方式,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遭檢察官函覆拒絕再聲請定應執行刑,並依101年度執更字第2903號、102年度執更字第1041號執行指揮書接續執行,致受刑人刑期共43年4月,行刑累進處遇分數,僅次於無期徒刑,且以接續執行之方法執行,受刑人之刑度相差十年以上,有指揮執行不當之處,受刑人因而蒙受重大不利益,爰提出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所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為其條件。因此,若於裁判確定後所犯之罪,即無適用之餘地,祇能就前後各罪之刑,併予執行之。承上說明,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但須以裁判確定前為前提,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63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刑法第50條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以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然無論如何,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9年度臺非字第299號、100年度臺非字第309號、100年度臺非字第365號、101年度台非字第139號、101年度台非字第159號判決均採同旨),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件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各罪,其各罪之犯罪日期及判決確定日期分別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犯罪日期」、「確定判決(判決確定日期)」各欄所示一情,為受刑人所不爭執,並有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225號、102年度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影本在卷可憑,應堪認定。而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之罪,經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業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2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1年4月確定;附表二編號1-5所示之各罪,亦經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復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80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2年確定;檢察官因而依上開本院確定裁定換發指揮書,以101年度更字第2903號、102年度執更字第1041號執行指揮書接續執行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本院上開刑事裁定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四、而查,受刑人所犯上開各該罪中,首先判刑確定者為附表一編號1之罪,確定日期為「100年4月25日」,而附表一編號2至5之犯罪日期,均在「100年4月25日」之前,則檢察官聲請就附表一編號1-5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並無違誤;再依前揭最高法院各裁判見解,首先判刑確定後若再有其他犯罪經判刑確定,僅有犯罪日期在「100年4月25日」前之犯罪,始符合與上開編號1至5合併定執行刑之要件。而附表二編號1至5之罪刑,查其犯罪日期分別為100年10月4日、100年10 月5日、10 0年10月16日、100年10月21日、100年11月12日、100年11月13日、100年11月13日、100年10月間至100年11 月14日、100年11月11日前後,均係在附表一編號1之判刑確定日期(100年4月25日)後所犯,即不符刑法第50條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亦無從將業與附表一編號1、2合併定執行刑之附表一編號3至5所犯罪刑單獨抽離,再與附表二編號1至5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受刑人認附表二編號1至5各罪之犯罪日期,均係在附表一編號3至5之罪刑判決確定(101年6月7日)前,合於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要件,應合併定應執行刑,顯然係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之所謂「裁判確定」誤以為係指「最後確定之科刑判決」,自非可取。
五、從而,檢察官以受刑人請求聲請定應執行之案件,與要件不合,不得再聲請定應執行刑,並換發指揮書接續執行,其指揮執行核無違法或不當,是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即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附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月6月,│有期徒刑16年(4次││ │ │併科新臺幣1萬元 │) │├────────┼────────┼────────┼────────┤│犯 罪 日 期│99.11.29 │99.7.1~9.23 │99.4.28、99.4.30││ │ │ │99.5.3、99.5.12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彰化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4624號 │字第8887號 │字第27478號 │├───┬────┼────────┼────────┼────────┤│最 後│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665│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 │ │號 │802號 │1607號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0.3.31 │100.5.26 │101.3.14 │├───┼────┼────────┼────────┼────────┤│確 定│法 院│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 ├────┼────────┼────────┼────────┤│ │案 號│100年度訴字第665│100年度上訴字第 │101年度台上字第 ││ │ │號 │802號 │2923號 ││ ├────┼────────┼────────┼────────┤│ │判 決│100.4.25 │100.6.22 │101.6.7 ││判 決│確定日期│ │ │ │├───┴────┼────────┼────────┼────────┤│ │臺中地檢100年度 │彰化地檢100年度 │臺中地檢101年度 ││備 註 │執緝字第1713號 │執緝字第738號 │執字第7421號(編││ │(執行中) │(未執行) │號3-5曾定應執行 ││ │ │ │刑19年6月,執行 ││ │ │ │中) │└────────┴────────┴────────┴────────┘┌────────┬────────┬────────┬────────┐│編 號│ 4 │ 5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8年6月 │ ││ │(5次) │ │ │├────────┼────────┼────────┼────────┤│犯 罪 日 期│99.9.10、99.9.11│99.5.20 │ ││ │99.9.11、99.9.21│ │ ││ │99.8.9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 ││年度及案號 │字第27478號 │字第27478號 │ │├───┬────┼────────┼────────┼────────┤│最 後│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 │案 號│100年度上訴字第 │100年度上訴字第 │ ││ │ │1607號 │1607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1.3.14 │101.3.14 │ │├───┼────┼────────┼────────┼────────┤│確 定│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案 號│101年度台上字第2│101年度台上字第2│ ││ │ │923號 │923號 │ ││ ├────┼────────┼────────┼────────┤│ │判 決│101.6.7 │101.6.7 │ ││判 決│確定日期│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421號(編號 │ ││ │3-5曾定應執行刑19年6月,執行中) │ │└────────┴─────────────────┴────────┘附表二(即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80號刑事裁定附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4月 ││ │(判處6次) │ │ │├────────┼──────────┼──────────┼───────────┤│犯 罪 日 期│100.10.04(共2次) │ │ ││ │100.10.05 │ │ ││ │100.10.16 │100.11.13 │100.11.13 ││ │100.10.21 │ │ ││ │100.11.12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 │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0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 │字第1205號 │字第3734號 │第3734號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後├──────┼──────────┼──────────┼───────────┤│事│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758號 │101年度訴字第578號 │101年度訴字第578 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1.06.21 │ 101.07.23 │ 101.07.23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 │ ││定├──────┼──────────┼──────────┼───────────┤│判│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758號 │101年度訴字第578號 │101年度訴字第578號 ││ │ │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1.08.31 │ 101.10.05 │ 101.10.05 ││ │ │(上訴二審後撤回上訴)│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之案件 │ │ │ │├────────┼──────────┼──────────┼───────────┤│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備 註│第10243號(編號1-3定 │第12025號(編號1-3 定│第12025號(編號1-3 定 ││ │應執行刑17年3月,執行│應執行刑17年3月,執行│應執行刑17年3月,執行 ││ │中,刑期122.11.06-139│中,刑期122.11.06-139│中,刑期122.11.06-139 ││ │.01.05) │.01.05) │.01.05) │└────────┴──────────┴──────────┴───────────┘┌────────┬──────────┬──────────┬───────────┐│編 號│ 4 │ 5 │ │├────────┼──────────┼──────────┼───────────┤│罪 名│槍砲條例案件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 ││ │(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 │ │ ││ │元) │ │ │├────────┼──────────┼──────────┼───────────┤│犯 罪 日 期│100年10月間至 │100.11.11前後 │ ││ │100.11.14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24860號 │第24860號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 │101年度上訴字第 │ ││ │ │1432號 │1432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1.11.28 │ 101.11.28 │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 │101年度訴字第 │ ││ │ │1432號 │1432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101.12.17 │ 101.12.17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 ││備 註│第141號(編號4-5定應 │第141號(編號4-5定應 │ ││ │執行刑18年10月,執行 │執行刑18年10月,執行 │ ││ │中,刑期139.01.06-15 │中,刑期139.01.06-15 │ ││ │7.03.15) │7.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