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抗字第6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抗字第66號
- 抗告人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謝煥政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民國102 年12月31日第一審裁定(102 年度聲字第934 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謝煥政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參罪,所處各如附表編號1、2、3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部分撤銷。
上開部分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此部分聲請為正當,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又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4 、5所示之罪一併定應執行之刑,因受刑人該部分犯罪時間均為102 年5 月16日,係於最先確定之罪(即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示判決確定日即102 年4 月24日後所犯,不符數罪併罰之要件,另將此部分聲請予以駁回。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參最高法院68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例、96年度台非字第10號判決)。受刑人謝煥政前因附表犯編號1 、2 、3 所示之毒品等罪,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65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本件駁回編號4 、5 所示之罪後,又就編號1 、2、3 等罪,再次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顯係就相同3罪重複定應執行刑,乃原裁定就已經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又重複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有違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自有違誤。本件原審裁定,認事用法既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合法之裁定等語。
三、按數罪之宣告刑,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執行刑者,以所犯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者為限,故如1 人犯3 罪,其犯第2 罪時,第1 罪之裁判尚未確定,迨犯第3 罪時,已在第1罪裁判確定之後,則第3 罪對於1 、2 兩罪,均不得謂為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因而亦即不能適用數罪併罰之例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6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應以最先確定之第1 罪為計算之標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13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定其應執行之刑,惟以裁判確定前所犯為前提,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僅能併予執行,不能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7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與科刑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68年台非字第50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各罪,其最先確定之判決,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期為102 年4 月24日,而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部分,犯罪日期均為102 年5 月16日,係在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之後,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罪,自不得與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㈡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 、5 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各罪,不得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業如前述。而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嗣經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上開3 罪,符合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102 年11月14日以102年度聲字第653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並於102 年12月3 日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書、抗告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原審法院未予詳查,復就上開3 罪於102 年12月31日再為重覆裁定其應執行刑,容有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自非適法。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對於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10月部分,有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違誤,檢察官據此指摘原裁定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並駁回檢察官對於此部分定應執行刑之聲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謝煥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9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1.09.25 │ 101.09.25 │ 99.11.05 ││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偵 │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偵 │南投地檢102年度撤緩 ││年 度 案 號│字第1088號 │字第1088號 │毒偵字第14號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後├──────┼──────────┼──────────┼──────────┤│事│案 號│ 102年度訴字 │ 102年度訴字 │ 102年度訴字 ││實│ │ 第16號 │ 第16號 │ 第144號 ││審├──────┼──────────┼──────────┼──────────┤│ │判 決 日 期│ 102.03.20 │ 102.03.20 │ 102.04.11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102年度上訴字 │ 102年度上訴字 │ 102年度上訴字 ││決│ │ 第660號 │ 第660號 │ 第822號 ││ ├──────┼──────────┼──────────┼──────────┤│ │判 決│ 102.05.16 │ 102.04.24 │ 102.06.27 ││ │確 定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 ││ │第1331號(102年執緝 │第1331號(102年執緝 │第1589號(102年執緝 ││ │字第304號) │字第304號) │字第305號) ││ │ │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謝煥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7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05.16 │ 102.05.16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 │南投地檢102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554號 │字第554號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後├──────┼──────────┼──────────┼──────────┤│事│案 號│ 102年度訴字 │ 102年度訴字 │ ││ │ │ 第454號 │ 第454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102.10.29 │ 102.10.29 │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定├──────┼──────────┼──────────┼──────────┤│判│案 號│ 102年度訴字 │ 102年度訴字 │ ││ │ │ 第454號 │ 第454號 │ ││決├──────┼──────────┼──────────┼──────────┤│ │判 決│ 102.11.16 │ 102.11.16 │ ││ │確 定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備 註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 │ ││ │第2799號(編號4、5應│第2799號(編號4、5應│ ││ │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