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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22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胡忠文趙春碧莊宇馨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2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采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采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采蓉(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98號解釋及司法院28年院字第1914號解釋參照),合先說明。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因犯詐欺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得易科罰金,且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9號、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然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從而,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就受刑人所犯上揭數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采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詐欺取財 │ 詐欺取財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共61次 │有期徒刑4月(共9次)││ │) │ │├───────────┼──────────┼──────────┤│犯 罪 日 期│①99年8月12日 │①101年8月1日下午2 ││ │②99年8月30日至同年 │ 時30分 ││ │ 8月31日 │②101年8月3日上午9 ││ │③99年10月12日 │ 時許 ││ │④99年10月22日 │③101年8月3日上午11 ││ │⑤99年10月25日 │ 時26分 ││ │⑥99年10月30日 │④101年8月7日中午 ││ │⑦99年10月30日 │⑤101年8月7日上午10 ││ │⑧99年11月1日至同年 │ 時許 ││ │ 11月2日 │⑥101年8月9日下午2 ││ │⑨99年11月3日至同年 │ 時許 ││ │ 11月9日 │⑦101年8月20下午3時 ││ │⑩99年11月6日 │ 許 ││ │⑪99年11月7日 │⑧101年8月21日 ││ │⑫99年11月8日 │⑨101年8月21日上午 ││ │⑬99年11月10日 │ 10時許 ││ │⑭99年11月10日至同 │ ││ │ 年11月11日 │ ││ │⑮99年11月11日 │ ││ │⑯99年11月11日 │ ││ │⑰99年11月11日 │ ││ │⑱99年11月11日 │ ││ │⑲99年11月11日 │ ││ │⑳99年11月12日 │ ││ │㉑99年11月12日 │ ││ │㉒99年11月12日 │ ││ │㉓99年11月14日 │ ││ │㉔99年11月14日 │ ││ │㉕99年11月14日 │ ││ │㉖99年11月14日 │ ││ │㉗99年11月15日 │ ││ │㉘99年11月15日 │ ││ │㉙99年11月17日 │ ││ │㉚99年11月17日 │ ││ │㉛99年11月17日 │ ││ │㉜99年11月17日 │ ││ │㉝99年11月17日 │ ││ │㉞99年11月19日 │ ││ │㉟99年11月19日 │ ││ │㊱99年11月20日 │ ││ │㊲99年11月21日 │ ││ │㊳99年11月21日 │ ││ │㊴99年12月4日至同年 │ ││ │ 12月5日 │ ││ │㊵99年12月6日 │ ││ │㊶99年12月7日 │ ││ │㊷99年12月9日 │ ││ │㊸99年12月13日 │ ││ │㊹99年12月14日 │ ││ │㊺99年12月15日 │ ││ │㊻99年12月17日 │ ││ │㊼99年12月17日至同 │ ││ │ 年12月19日 │ ││ │㊽99年12月18日 │ ││ │㊾99年12月18日 │ ││ │㊿99年12月18日至同 │ ││ │ 年12月21日 │ ││ │99年12月19日 │ ││ │99年12月19日 │ ││ │99年12月19日 │ ││ │99年12月19日 │ ││ │99年12月20日 │ ││ │99年12月20日至同 │ ││ │ 年12月22日 │ ││ │99年12月21日至同 │ ││ │ 年12月22日 │ ││ │99年12月21日 │ ││ │99年12月22日 │ ││ │99年12月22日 │ ││ │99年12月25日 │ │├───────────┼──────────┼──────────┤│偵 查 (自 訴)機 關│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18548號、101年度偵│第19651、20653、206 ││ │緝字第292、359號 │67、20668、20729、21││ │ │937、23036、23257、 ││ │ │25149、26036、26747 ││ │ │、27506、27507、275 ││ │ │26、27527、27528、 ││ │ │27550號;追加起訴: ││ │ │101 年度偵字第26748 ││ │ │號 │├─┬─────────┼──────────┼──────────┤│最│法 院│ 桃園地院 │ 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1年度矚易字第11號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 ││實│ │ │1627號、103上易1407 ││審│ │ │、1417號 ││ ├─────────┼──────────┼──────────┤│ │判 決 日 期│ 103.07.09 │ 104.05.21 │├─┼─────────┼──────────┼──────────┤│確│法 院│ 臺灣高本院 │ 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3年度上易字第2111 │103年度金上訴字第 ││決│ │號 │1627號、103上易1407 ││ │ │ │、1417號 ││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3.10.31 │ 104.05.21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備 註│桃園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第834號(已執畢) │第10047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莊 宇 馨

書記官 劉 文 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228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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