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56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5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昀軒
- 選任辯護人
- 蔡奉典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
6 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5 年度易字第801 號,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現改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年
度偵字第15573 、2629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蔡昀軒原為國立中興大學生物醫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前因其與任職該研究所教授許美鈴相處不睦,且對許美鈴管理實驗室心生不滿等細故,竟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網友即臉書帳號暱稱Casey Chang 、Mel Chou、Francine Hung者,4 次共同基於公然侮辱、意圖散布於眾之誹謗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時、地,利用如附表一所示方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之網際網路上,為文辱罵許美鈴,並以此方式對外散布上述不實而指摘足以損害許美鈴之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文章。
二、案經許美鈴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書面證據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依其證據目的不同,而有不同之屬性,有時為供述證據,有時則屬物證性質,亦有供述證據與物證兼而有之情形。如以書面證據記載內容之事實作為供述證據者,亦即以記載之內容確定某項事實,而與一般人陳述依其感官知覺所認知之見聞事實無異者,應依人證程序檢驗該書面證據;若以書面證據本身物體之存在或不存在作為證據者,係屬物證,須依物證程序檢驗;他如利用科學機械產生類似文書之聲音、影像及符號等作為證據,則屬新型態科技證據,兼具人為供述及物證性質,自須依科學方法先行鑑驗,然後分別依人證或物證程序檢驗之。又所謂傳聞證據,係指審判外以言詞或書面所提出之陳述,以證明該陳述內容具有真實性之證據而言。是以關於書面證據,應以一定事實之體驗或其他知識而為陳述,並經當事人主張內容為真實者,始屬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所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僅於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例外規定時,始具證據能力。倘當事人並未主張以該書面陳述內容為真實作為證據,或該書面陳述所載內容係另一待證事實之構成要件(如偽造文書之「文書」、散發毀謗文字之「書面」、恐嚇之「信件」),或屬文書製作人之事實、法律行為(如表達內心意欲或情感之書信,或民法關於意思表示、意思通知等之書面,如契約之要約、承諾文件,催告債務之存證信函、律師函等)等,則非屬上開法條所指傳聞證據中之書面陳述,應依物證程序檢驗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301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以下本案所引用臉書帳號暱稱CaseyChang 、Mel Chou、Francine Hung 者張貼文章之網頁資料或其他相關網頁文章資料,因同時兼具物證及供述證據性質,就其為物證屬性部分,係以該證據存在,證明被告散發毀謗文字之「書面」事實,因非屬傳聞證據,並經本院依法提示調查,自有證據能力;另就其為供述證據屬性部分,因上揭資料均係由網際網路之網頁資料予以列印,自形式觀察係網際網路所留存之紀錄,未有他日將以之為證據之預見,虛偽介入可能性極小,應屬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3 款所規定之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均具有證據能力。是上訴人即被告蔡昀軒(下稱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臉書帳號暱稱Casey Chang 、Mel Chou、Francine Hung 者張貼文章之網頁資料或其他相關網頁文章資料,屬被告以外之人之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無證據能力(參見本院卷宗第35頁、第76頁)云云,容有誤會。
㈡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上述理由欄㈠部分除外),均經本院於審判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參見本院卷宗第33頁至第35頁、第74頁反面至第75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情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定有明文。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均未表示無證據能力,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固不否認申請帳號semilin0325 、semilin03250使用,並發表如附表二、四所示內容文章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誹謗、公然侮辱犯行,辯稱:其文章所述內容情狀均屬實,其將網路閱覽文章密碼提供與不知名網友後,隨即變更閱覽文章密碼,況該部落格文章係無法複製,其無散播本案文章內容,可能係其他電腦高手散播上揭文章;又其非臉書帳號暱稱Casey Chang 、Mel Chou、Francine Hung 者,亦無將網路文章閱覽密碼提供與該人使用(參見本院卷宗第32頁反面至第33頁、第80頁)云云,經查:
⒈被告前向PIXNET即痞客邦網路平臺申設帳號semilin0324、semilin0325 、semilin0326 、semilin03250使用,並以帳號semilin0325 ,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利用網際網路連結上網,並發表內容均相同如附表二所示文章3 篇,網址各為http://semilin0325.pixnet .net/blog/post/000000000 、http://semilin03
25.pixnet .net/blog/post/000000000、http://semilin0325.pixnet .net/blog/post/000000000 ,並設有密碼;另以帳號semilin03250,發表內容如附表三所示未加密文章(網址:http://semilin03250.pixnet .net/blog/post/00000000 )且該文章內容提供超連結即http://ppt .cc/DqAa,可逕連結實際網址為http://semilin0325.eu5 .org 網頁,即顯示內容如附表四所示文章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中所自承(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5573 號偵查卷宗第57頁反面、第94頁、第95頁反面),並有如附表二、四所示網頁資料(參見如附表二、四備註欄所示)、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 4年4 月10日104 優字第0406號函檢附IP位置、105 年4 月21日105 字第0418號函檢附semi lin0325之文章IP紀錄三篇、通聯調閱查詢單及網頁擷取照片各1 份(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5573 號偵查卷宗第87頁至第88頁;104 年度交查字第618 號卷第268 頁;警卷第27頁至第30頁)附卷可參,核屬相符,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
⒉另暱稱Casey Chang 、Mel Chou、Francine Hung 者,各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在臉書張貼如附表一所示網址即各連結被告上開分別張貼內容相同文章三篇,並提供閱覽文章密碼以供連結;又暱稱Francine Hung 者則在臉書轉貼上開超連結即http://ppt .cc/DqAa等情事實,亦有網頁擷取照片3 份(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他字第3406號偵查卷宗第28頁至第30頁、第47頁至第53頁;104年度偵字第15573 號偵查卷宗第84頁至第85頁)附卷可參,此部分事實,亦可堪認定。
⒊被告於偵訊、本院審判中均自承,其確有將前述文章密碼告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網友2 位(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15573 號偵查卷宗第10頁、第27頁反面;本院卷宗第22頁)等語明確,爰審酌被告具有相當學歷,由其經常使用電腦網路習慣,尚且知悉將個人撰寫文章內容張貼於個人部落格內,設定閱覽密碼,致使其他網路使用者無法直接點閱等情觀之,堪認其具有相當使用電腦知識,自對於網際網路無遠弗屆,傳播迅速特性知悉甚詳,若其僅有讓自己少數友人知悉之意,而無傳播予他人之意,當係確認網友身分後,始會提供,豈有對網友2位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情狀下,貿然將閱覽文章密碼提供與陌生他人使用之理;又被告非使用單一帳號張貼本案文章且設定閱覽文章密碼亦有不同,而告訴人許美鈴或被告均非屬高知名度人士,尚難認有何其他網友會費心追蹤被告使用各種不同帳號所張貼文章,並進而破解該閱覽文章密碼之可能,益徵臉書帳號暱稱Casey Chang 、MelChou、Francine Hung 者所張貼文章及閱覽文章密碼,應係被告主動提供,較與常情相符;況被告提供閱覽文章密碼予陌生人之際,即已使該等文章處於可供人大量複製或於網際網路任意傳播狀態,益徵其主觀上已有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揭文章之意。又證人張書豪、田幸茹各於原審審判中具結證稱:其在網路看過如附表二、四所示文章內容,且閱覽文章密碼直接貼在上面(參見原審卷宗第178 頁反面、第181 頁)等語明確,堪認如附表二、四所示文章內容,客觀上在網際網路已處於任何人均得以瀏覽之共見共聞狀態,亦足可認定。是被告辯解其無散播本案文章內容,可能係其他電腦高手散播上揭文章或破解密碼,其亦無將網路文章及閱覽密碼提供與臉書帳號暱稱Casey Chang 、Mel Chou、Francine Hung 者使用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⒋被告於如附表二、四所示文章內,已明白記載中興大學、臺中榮總「許美鈴教授」等文字,故閱覽上揭文章者,綜觀前後文字描述,得以明確知悉被告撰寫文章內容指摘之人,即係指告訴人許美鈴,亦可認定。
⒌就加重誹謗部分:
①按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如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示,於不特定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網際網路網頁張貼如附表二、四所示內容,就關於「研究計劃之經費浮報」、「操縱圖案數據使用於學術發表」、「虛耗研究經費,五鬼搬運轉移成其個人錢財」、「強迫學生參加比賽」、「強制性騷擾」等語觀之,顯係指摘告訴人許美鈴假藉研究,虛報浮報經費、中飽私囊,或濫用教授地位及權勢,威逼或性騷擾學生等情,既涉及具體事實而非為抽象謾罵,客觀上確有使告訴人許美鈴名聲產生負面評價,足以損害告訴人許美鈴個人名譽,係屬誹謗,非屬公然侮辱。
②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 條第3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公共利益」,指有關社會大眾利益;至所謂「私德」,則指個人私生活領域範圍內,與人品、道德、修養等相關之價值評斷事項而言。是否僅涉及私德與公益無關,應就所指涉對象職業、身分或社會地位,依一般健全之社會觀念,就社會共同生活規範,客觀觀察有無足以造成不利益於大眾之損害定之。又刑法第311 條係關於「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亦不生牴觸憲法問題。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著有解釋。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此種意見表達,仍須符合該條第三款「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規定,始得據以阻卻違法。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真正)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60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張貼如附表二所示文章內容關於「沒有男人拒絕得了我」、「與醫院醫師交往密切,交頭接耳水乳不分」、「對先生尖聲刻薄嚴厲訓斥」、「施暴毆打孩子」等語部分,核屬告訴人許美鈴個人婚姻感情、家庭生活狀況,均屬私人領域之事,任何第三人自不得任意將之公開或擅加評論。被告將上開告訴人許美鈴私領域之事公開,無論指摘內容是否屬實,惟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依刑法第310條第3 項但書規定,無從援引同項前段「證明真實條款」而不予處罰;又無符合刑法第311 條各款所定免責事由,被告所為核屬加重誹謗犯行。
⒍就公然侮辱部分:
①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參照院字第2033號解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文參照)。又按所謂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亦即對他人為非指明具體事實之抽象謾罵或輕蔑表示之舉動,而足以使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亦即侮辱行為本身須具有侵害他人感情名譽之一般危險,始足當之。
②被告於如附表二、四所示文章內,使用「喪德妄為」、「騎牆草」、「假道學」、「貪贓學閥」、「不肖蟑螂」、「欺世盜名」、「指鹿為馬」、「雞鳴狗盜」等文字,辱罵告訴人許美鈴之事實,已如前述,上揭言詞均核屬個人人格或名譽負面評價之意,衡諸社會一般具有健全通念之人所為認知,自足以貶損告訴人許美鈴之人格及尊嚴,應屬侮辱言詞,足可認定。
③另參酌被告出言辱罵告訴人許美鈴之方式,係由被告與前述網友,於如附表一所示臉書網站,登載超連結被告申設部落格網頁,以使不特定多數人得已進入瀏覽內文,顯已達於「公然」程度。是被告所為犯行,足認構成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
㈡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均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另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為被告所為之上開辯詞,亦核與前揭事證不符,均無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就犯罪事實欄所示各次犯行,均應堪認定。
三、論罪部分:
㈠核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
㈡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267 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受訴法院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對於未經起訴之其餘事實,應合一審判,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725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中,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擴張部分,雖未據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該部分犯行與檢察官起訴經本院論罪之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犯行部分,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應由本院併予審理。
㈢按2 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刑法第28條定有明文。又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被告與案外人即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網友即暱稱Casey Chang 、Mel Chou、Francine Hung 者之間,分別就如附表一所示各次犯行,互有犯意聯絡,並分工合作、互相利用他人行為以達犯罪目的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公訴意旨漏未認定上情,容有未洽。
㈣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4 次,該各次密接時間,接續誹謗、侮辱告訴人許美鈴之行為,雖係於不同時間所為,然誹謗、侮辱手法概屬雷同,堪認係基於1 個犯罪決意所為,侵害法益均相同,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尚難強行分割,應各為接續犯。
㈤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均以一公然侮辱、散布文字誹謗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許美鈴個人名譽及社會評價,而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爰各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情節較重之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處斷。
㈥被告所犯上開4 罪,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且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分論併罰。
四、上訴論斷部分: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28條、第309 條第1 項、第310 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並審酌其僅因細故,即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之網際網路上發表文章辱罵告訴人許美鈴,無端指摘告訴人許美鈴婚姻感情之隱私事項,及指涉告訴人許美鈴身為教授,不無利用研究計劃而有貪贓枉法之嫌,對告訴人許美鈴社會人格評價及名譽造成損害,法治觀念實屬淡薄,且犯後未能勇於面對過錯及坦承犯行,復未與告訴人許美鈴達成和解,難認其犯後態度良好及有何悔悟之意,原予嚴懲,惟斟酌其未曾受有任何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其素行尚稱良好,雖未對告訴人許美鈴有任何補償行為,然此部分紛爭得由民事訴訟程序或其他途徑解決,況告訴人許美鈴業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原審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並定其應執行拘役80日,且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僑舫提起公訴,檢察官郭景東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犯罪方法 │所犯法條│原審判決主文│備註 │ ├──┼────────────────────┼────┼──────┼──────┤ │1 │於民國104 年2 月14日凌晨3 時32分,在其位│刑法第30│蔡昀軒共同犯│⒈原起訴書犯│ │ │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先以網│9 條第1 │散布文字誹謗│ 罪事實欄│ │ │際網路連線至PIXNET網路平臺,在其帳號semi│項、第31│罪,處拘役叁│ ㈡⑴所示。│ │ │lin0325 個人部落格發表文章標題、內容如附│0 條第2 │拾日,如易科│⒉起訴書僅記│ │ │表二所示加密文章,並於文中附註引用其與許│項 │罰金,以新臺│ 載於104 年│ │ │美鈴或實驗室學生之LINE對話內容(網址:ht│ │幣壹仟元折算│ 月16日,在│ │ │tp ://semilin0325.pixnet.net/blog/post/2│ │壹日。 │ 醫療影像教│ │ │00 000000 )後,於104 年3 月12日前某日(│ │ │ 學、臺大校│ │ │起訴書誤載為104 年3 月16日前某日),將上│ │ │ 友聯絡室、│ │ │開文章閱覽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 │ 生物醫學系│ │ │網友,任由該網友閱覽、複製上開文章內容,│ │ │ 系學會等臉│ │ │該網友則以臉書帳號暱稱 Casey Chang 接續 │ │ │ 書網站部分│ │ │於104 年3 月12、15、16日,在醫療影像教學│ │ │ ,應予擴張│ │ │、臺大校友聯絡室、呂光洋老師粉絲團、生物│ │ │ 審判範圍如│ │ │醫學系系學會等臉書網站,以『喪德妄為精擅│ │ │ 左揭所示。│ │ │表面功夫、「沒有男人能拒絕得了我」偽善投│ │ │ │ │ │機勤勞造假學術金光黨--中興大學、臺中榮總│ │ │ │ │ │「許美鈴教授」假道學貪贓學閥。』為標題,│ │ │ │ │ │留言張貼前揭文章網址,並附上文章密碼7903│ │ │ │ │ │,使不特定之網路瀏覽者得共見共聞如附表二│ │ │ │ │ │所示文章內容,而指摘足以毀損許美鈴名譽、│ │ │ │ │ │人格及社會評價之事。 │ │ │ │ ├──┼────────────────────┼────┼──────┼──────┤ │2 │於104 年4 月6 日凌晨6 時25分,在上址住處│同上 │蔡昀軒共同犯│⒈原起訴書犯│ │ │以電腦網際網路連線至前述帳號semilin0325 │ │散布文字誹謗│ 罪事實欄│ │ │之個人部落格,再度發表如附表二所示加密文│ │罪,處拘役叁│ ㈡⑵所示。│ │ │章(網址:http ://semilin0325.pixnet.net│ │拾日,如易科│⒉起訴書僅記│ │ │/ blog/post/000000000 )後,於104 年4 月│ │罰金,以新臺│ 載於104 年│ │ │8 日前某日(起訴書誤載為104 年4 月9 日前│ │幣壹仟元折算│ 4 月9 日、│ │ │某日,應予更正),將上開文章密碼提供予真│ │壹日。 │ 10日、11日│ │ │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網友,任由該網友閱覽│ │ │ ,在生物醫│ │ │、複製上開文章內容,該網友則以臉書帳號暱│ │ │ 學系系學會│ │ │稱Mel Chou,接續於104 年4 月8 、9 、10、│ │ │ 、八卦台大│ │ │11日,在陽明大學研究生學生會、昆蟲學是個│ │ │ NTU Gossip│ │ │歡樂的課程、生物醫學系系學會、高雄榮民總│ │ │ 、高雄榮民│ │ │醫院- 心臟血管中心、八卦臺大NTU Gossip等│ │ │ 總醫院- 心│ │ │臉書網站,以『喪德妄為精擅表面功夫、「沒│ │ │ 臟血管中心│ │ │有男人能拒絕得了我」偽善投機勤勞造假學術│ │ │ 等臉書網站│ │ │金光黨--- 中興大學(臺中榮總)「許美鈴教│ │ │ 部分,應予│ │ │授」假道學貪贓學閥。』為標題,留言張貼前│ │ │ 擴張審判範│ │ │揭文章網址,並附上文章閱覽密碼7925,使不│ │ │ 圍如左揭所│ │ │特定網路瀏覽者得共見共聞如附表二所示文章│ │ │ 示。 │ │ │內容,而指摘足以毀損許美鈴名譽、人格及社│ │ │ │ │ │會評價之事。 │ │ │ │ ├──┼────────────────────┼────┼──────┼──────┤ │3 │於104 年4 月24日前某日,在上址住處以電腦│同上 │蔡昀軒共同犯│⒈原起訴書犯│ │ │網際網路連線至前述帳號semilin0325 之個人│ │散布文字誹謗│ 罪事實欄│ │ │部落格,再度發表如附表二所示加密文章(網│ │罪,處拘役叁│ ㈡⑶所示。│ │ │址:http ://semilin0325.pixnet .net/blog│ │拾日,如易科│⒉起訴書僅記│ │ │/post/000000000 )後,於104 年4 月24日前│ │罰金,以新臺│ 載於財團法│ │ │某日,將上開文章閱覽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 │幣壹仟元折算│ 人臺灣醫界│ │ │年籍均不詳之網友,任由該網友閱覽、複製上│ │壹日。 │ 聯盟基金會│ │ │開文章內容,該網友則以臉書帳號暱稱Franci│ │ │ 臨床試驗教│ │ │ne Hung ,接續於104 年4 月24日、同年5 月│ │ │ 育訓練中心│ │ │14日,在中華民國生物奧林匹亞競賽、財團法│ │ │ 、昆蟲是個│ │ │人臺灣醫界聯盟基金會臨床試驗教育訓練中心│ │ │ 歡樂的課程│ │ │、昆蟲是個歡樂的課程等臉書網站,以『喪德│ │ │ 等臉書網站│ │ │妄為精擅表面功夫、「沒有男人能拒絕得了我│ │ │ 張貼部分,│ │ │」偽善投機勤勞造假學術金光黨--- 中興大學│ │ │ 應予擴張審│ │ │(臺中榮總)「許美鈴教授」假道學貪贓學閥│ │ │ 判範圍如左│ │ │。』為標題,留言張貼前揭文章網址,並檢附│ │ │ 揭所示。 │ │ │文章閱覽密碼2503,使不特定網路瀏覽者得共│ │ │ │ │ │見共聞如附表二所示文章內容,而指摘足以毀│ │ │ │ │ │損許美鈴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事。 │ │ │ │ ├──┼────────────────────┼────┼──────┼──────┤ │4 │於104 年5 月6 日凌晨2 時39分,在其上址住│同上 │蔡昀軒共同犯│⒈原起訴書犯│ │ │處,透過電腦網際網路連線,在前述PIXNET網│ │散布文字誹謗│ 罪事實欄│ │ │路平臺,申請帳號semilin03250之個人部落格│ │罪,處拘役叁│ ㈢所示。 │ │ │後,於該個人部落格發表文章標題及內容如附│ │拾日,如易科│⒉起訴書僅記│ │ │表三所示未加密文章(網址:http ://semili│ │罰金,以新臺│ 載刊登於研│ │ │n03250.pixnet .net/blog/post/00000000) │ │幣壹仟元折算│ 究生長生不│ │ │,經由該文章內容提供超連結:http ://ppt │ │壹日。 │ 死團團長- │ │ │.cc/DqAa,可連結實際網址為semilin0325.eu│ │ │ 研瑞的粉絲│ │ │5 .org之網頁,該網頁刊登之文章內容如附表│ │ │ 團、知識大│ │ │四所示,使不特定網路瀏覽者得共見共聞如附│ │ │ 講堂- 善知│ │ │表四所示文章內容,而指摘足以毀損許美鈴名│ │ │ 識的連結與│ │ │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事。嗣經真實姓名、年│ │ │ 分享等臉書│ │ │籍均不詳網友,以臉書帳號暱稱Francine Hun│ │ │ 網站部分,│ │ │g ,於104 年5 月15日接續在seminar 是每個│ │ │ 應予擴張審│ │ │系所的惡夢、臺大校友聯絡室、研究生不死團│ │ │ 判範圍如左│ │ │團長-研瑞的粉絲團、知識大講堂-善知識的│ │ │ 揭所示。 │ │ │連結與分享、醫療影像教學、博士畢業之後要│ │ │ │ │ │作什麼、科學影像生物醫學技術分享討論區等│ │ │ │ │ │臉書網站,以『喪德妄為精擅表面功夫、「沒│ │ │ │ │ │有男人能拒絕得了我」偽善投機勤勞造假學術│ │ │ │ │ │金光黨--- 中興大學(臺中榮總)「許美鈴教│ │ │ │ │ │授」假道學貪贓學閥。…』為標題,留言張貼│ │ │ │ │ │如附表三文章內容所示超連結。 │ │ │ │ └──┴────────────────────┴────┴──────┴──────┘ 附表二: ┌────────────┬─────────────────┬───────────┐ │ 文章標題 │ 文章內容 │備註(證據出處及待證犯│ │ │ │罪事實) │ ├────────────┼─────────────────┼───────────┤ │學術金光黨:「沒有男人能│『選擇實驗室與指導教授,實需非常審│⒈如起訴書附件一。 │ │拒絕得了我」假道學貪贓偽│慎考量,否則只會急遽燃盡對科學研究│⒉參見警卷第10至26頁 │ │善學閥 │的理想、憧憬與熱情…』、『喪德妄為│⒊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 │ │,精擅表面功夫、掩飾造假投機勤勞不│ 3。 │ │ │肖蟑螂,專營擺弄藍綠雙邊政治謀利之│ │ │ │騎牆草,「沒有男人能拒絕得了我」、│ │ │ │強制性騷擾、思覺失調(精神分裂)及│ │ │ │躁鬱症慢性未正確就診黑數病患----中│ │ │ │興大學、臺中榮總「許美鈴教授」貪贓│ │ │ │學閥。』、『為浮報計畫、多處支領經│ │ │ │費,濫用各種人頭蒐羅身分證件,虛張│ │ │ │研究內容規模及工作人員數量,而其中│ │ │ │實驗研究數據為求符合期刊上其他人已│ │ │ │做出的結果,實驗室人員(陳霈萱等人│ │ │ │)(起訴書誤載為陳佩宣)在僅能同時│ │ │ │具有一項變因的比較圖表實驗時,同組│ │ │ │兩支比較樣本於實驗後,再額外選擇性│ │ │ │多次追加反應藥劑,以操縱出想要的圖│ │ │ │案數據使用於學術發表。許美鈴屢屢知│ │ │ │情卻無意追究修正,裝聾作啞暗自默許│ │ │ │,並向曾提出異議的實驗室人員表示「│ │ │ │數據像期刊上的一樣就好」、「在破壞│ │ │ │實驗室和諧」、「我們比你smart 多了│ │ │ │」,為堵人口實,自此開始反向刻意不│ │ │ │斷對提出異議者過去不曾被認為有問題│ │ │ │的實驗操作流程(protocol)旁枝末節│ │ │ │處找碴,甚以各種名目嫁禍栽贓提出異│ │ │ │議者,使其備受惡意攻擊難以專注於正│ │ │ │事,不得不萌生離去之意。過去亦有另│ │ │ │一名已於其他實驗室畢業之學生因未能│ │ │ │趨附逢迎實驗室人員,遭受同樣惡搞對│ │ │ │待(附註1 ),而每每於實驗時一人不│ │ │ │停自言自語,聲稱自己精神異常,且不│ │ │ │停表示在大樓右側對面停放的轎車內遭│ │ │ │鬼魂附身,也不照顧所飼養之實驗用老│ │ │ │鼠導致全數死亡,最終被迫中途離開(│ │ │ │附註2 ),之後不斷向其所轉換到的第│ │ │ │二間實驗室人員及系所上其他同學胡言│ │ │ │亂語,以學長姐沒有用心教他、他人頭│ │ │ │腦有問題及別人都在講自己與現在身旁│ │ │ │之人的壞話等嫁禍他人(附註3 )。教│ │ │ │授並與研究涉及抄襲之醫院醫師交往密│ │ │ │切,實驗室位於其斜對面,兩方不時交│ │ │ │頭接耳水乳不分(如Microglia 神經微│ │ │ │膠細胞論文等),實屬同一學閥團體。│ │ │ │媒體揭露該醫師涉及研究抄襲後,許美│ │ │ │鈴要求一律向外表示該醫師乃為他人陷│ │ │ │害:(網址http ://www .facebook.co│ │ │ │m/chihchihworld/000000000000;網址│ │ │ │http ://www .ptt .cc/bbs/AfterPhD │ │ │ │/M .140530)』、『教授私自「中途強│ │ │ │迫」學生必須參加其規定的所有「比賽│ │ │ │」,美其名幫忙學生創造榮耀、宣示自│ │ │ │身表現優異,實則欺世盜名,為其個人│ │ │ │灌充大量得獎紀錄。其所做之研究主題│ │ │ │皆未具整體性,亦未有任何突破性成果│ │ │ │,卻一心只想使盡花招靠著搶得「比賽│ │ │ │」獲獎出名,而大多的特定比賽評審,│ │ │ │多早已被其檯面下以各種管道籠絡、或│ │ │ │為其結黨之故舊同伙,更要求學生之比│ │ │ │賽作品,務必按照已指定之眾多花式實│ │ │ │驗數據操作編排,套用專門利於得獎之│ │ │ │既有潛在公式機械性填鴨及持鞭抽趕速│ │ │ │度,只要出席參賽幾乎皆能有獎。其研│ │ │ │究內容表面上繁複多量,實則皆為套用│ │ │ │公式亂槍打鳥浮誇堆砌,未具開創性深│ │ │ │入主題研究,亦缺乏真正研究意義與價│ │ │ │值,虛耗大量臺灣納稅人繳納之國家研│ │ │ │究經費、吸血教育單位資源,全然為五│ │ │ │鬼搬運轉移成其個人累攢錢財、升等職│ │ │ │位私利(其名言:賺到絕對袂分別人欸│ │ │ │),也不具真正教育本心(收進學生不│ │ │ │是充當申報人頭、湊齊最低開課人數及│ │ │ │以技術訓練為名為其全職代工,即是為│ │ │ │短期截取他人研究發想供己剪接冒用)│ │ │ │、亦不尋求實質科學研究發展,徒佔高│ │ │ │等教育學術職位,卻經營技職工廠教育│ │ │ │及邪門歪道行為思想教育,將先作討好│ │ │ │再拐彎偷佔別人便宜當聰明、指鹿為馬│ │ │ │雞鳴狗盜當勤快敏捷、欺詐演戲做手腳│ │ │ │當能力強、且不斷表示搶得教授位子只│ │ │ │是跳板、不會有前途,等去開公司才能│ │ │ │撈很多錢。若有學生婉拒為其參加缺乏│ │ │ │意義之比賽,便立刻要學生白紙黑字簽│ │ │ │訂「必須比賽得獎」切結書,否則將於│ │ │ │學期中途請其離開。』、『蓄意放任性│ │ │ │騷擾及淫亂暴力事件發生,不負師長責│ │ │ │任予以調處。一名資歷最久的博士班男│ │ │ │學生A (賴德偉)與女性單獨操作實驗│ │ │ │時,時常趁人不備強吻對方臉頰,對方│ │ │ │懾於其資歷與勢力、為能繼續完成工作│ │ │ │而不敢指責得罪A ;A 更主動與兩女助│ │ │ │理B 、C 同時交往,其中一女不斷背地│ │ │ │歇斯底里霸凌羞辱另一女(附註4 ),│ │ │ │之後更精神崩潰以割腕自殺要挾,最終│ │ │ │另一女被迫滿懷傷痛離開。另一名男學│ │ │ │生D 靠著倚賴一名「已婚有子」女助理│ │ │ │取得碩士學位,於博士班繼續故技重演│ │ │ │(附註10),而該女助理經常表示如果│ │ │ │誰得罪她,實驗就不用做了,且如果她│ │ │ │操弄促使老師要讓哪位學生考上博士班│ │ │ │,沒有上不了的,該女助理E 又利用個│ │ │ │人在實驗室之權勢,以教學者身分操縱│ │ │ │另一名男學生F (起訴書誤載為E )實│ │ │ │驗進度與生殺去留作脅迫,學期中途不│ │ │ │斷對該男學生性騷擾,男學生已盡力推│ │ │ │辭婉拒,該女助理仍反覆唆使其賣身回│ │ │ │報,最後一次於生物醫學聯合學術年會│ │ │ │住宿旅館,該女助理趁四下無人時對該│ │ │ │男學生做出不雅動作,欲朝床上趴倒過│ │ │ │去,男學生避開後,隔日自行搭車逃離│ │ │ │,爾後該女助理便放手聯合其他同學,│ │ │ │用盡各種方式孤立該男學生、針對過去│ │ │ │不被認為有問題的實驗操作方式變換行│ │ │ │事評斷標準、向實驗室大樓各樓層其他│ │ │ │管理人員聯合告狀及羅織罪刑,使該男│ │ │ │學生突然蒙受不白惡名而無法專心唸書│ │ │ │(附註5 )、(附註6 )、(附註7 )│ │ │ │、(附註8 )、(附註9 )、(附註10│ │ │ │)、(附註11)、(附註12)、(附註│ │ │ │13)、(附註14)、(附註15)、(附│ │ │ │註16)、(附註17)。該學生與家長相│ │ │ │繼向許美鈴教授反應,許美鈴卻表示「│ │ │ │我沒有看到」、「LINE畫面打開來看是│ │ │ │糊的看不到」、「我不管這些事」、「│ │ │ │她不可能愛上你,像我也不可能會愛上│ │ │ │你」、「我只管你們有沒有替我得獎」│ │ │ │。』、『教授帶頭極盡推崇一項名為「│ │ │ │N> 3」(三人成虎)哲學,表示只要能│ │ │ │製造出超過「3 」項符合目的之數據、│ │ │ │或拉攏募集超過「3 」人指稱某樣情事│ │ │ │,便可使他人相信該情事為真,不論真│ │ │ │理與事實為何。其最常掛於口中的名言│ │ │ │:「我們已經合起來超過『3 』個人說│ │ │ │你不對,你就是不對」。教授於實驗室│ │ │ │常常表示:「沒有男人能拒絕得了我」│ │ │ │,且要求位在醫院內的實驗人員對其有│ │ │ │所求的醫師、醫院正副院長及行政人員│ │ │ │極盡賄賂、宴請飯局大獻禮品,不論認│ │ │ │識與否一律輕柔呼喚「學長」;然而經│ │ │ │常於實驗室打電話給其任職核研所公務│ │ │ │員的先生時,即尖聲刻薄嚴厲訓斥,以│ │ │ │頤指氣使口氣叫喚其該去買什麼菜、該│ │ │ │去如何做家務以符合其要求,卻每每大│ │ │ │言不慚在實驗室週會(meeting )上表│ │ │ │示,要再跟頭髮已全部花白的老男人結│ │ │ │婚,例如張忠謀等(而非更有錢的郭台│ │ │ │銘一類,因其頭髮尚未全部花白),等│ │ │ │到第二任先生不久躺在病床死亡之後,│ │ │ │便可搜刮其遺產,並屢屢在實驗室對學│ │ │ │生灌輸倡導,不在乎孩子未來如何發展│ │ │ │,只要孩子每月定額交出數萬元供其花│ │ │ │用即可,更自傲表示時常在住處施暴毆│ │ │ │打孩子,頻頻聲音巨大,引起任職勤益│ │ │ │還是朝陽科大教授的鄰居按鈴關切,其│ │ │ │仍能辯駁過對方而使對方不敢插手多管│ │ │ │』。 │ │ └────────────┴─────────────────┴───────────┘ 附表三: ┌────────────┬─────────────────┬───────────┐ │ 文章標題 │ 文章內容 │備註(證據出處及待證犯│ │ │ │罪事實) │ ├────────────┼─────────────────┼───────────┤ │學術金光黨:「沒有男人能│參見轉載自http://ptt.cc/DqAa │⒈106 年度偵字第15573 │ │拒絕得了我」假道學貪贓偽│ │ 號卷第87頁 │ │善學閥(參見轉載自http :│ │⒉如附表一編號4 │ │//ptt .cc/ DqAa ) │ │ │ │ │ │ │ └────────────┴─────────────────┴───────────┘ 附表四: ┌──────────────────────────────┬───────────┐ │ 文章內容 │備註(證據出處及待證犯│ │ │罪事實) │ ├──────────────────────────────┼───────────┤ │『選擇實驗室、指導教授與求職,實需非常審慎考量,否則只會急遽│⒈如起訴書附件二。 │ │燃盡對科學研究的理想、憧憬與熱情……』、『喪德妄為,精擅表面│⒉參見106 年度偵字第 │ │功夫、掩飾造假投機勤勞不肖蟑螂,專營擺弄藍綠雙邊政治「立場」│ 15573 號卷第88頁 │ │謀利之騎牆草,湮滅事實恃眾欺壓惡人告狀、理直氣壯矢口狡賴之恐│⒊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 │嚇脅迫慣犯,「沒有男人能拒絕得了我」、強制性騷擾、思覺失調(│ │ │精神分裂)及躁鬱症慢性未正確就診黑數病患--中興大學、臺中榮總│ │ │「許美鈴教授」貪贓學閥。』、『為浮報計晝、多處支領經費,搶拿│ │ │學生濫作人頭蒐羅身分證件,虛張研究內容規模及工作人員數量、規│ │ │避表面法令,,而其中實驗研究數據為求符合期刊上其他人已做出的│ │ │結果,實驗室人員(陳霈萱等人)(起訴書誤載為陳佩宣)在僅能同│ │ │時具有一項變因的比較圖表實驗時,同組兩支比較樣本於實驗後,再│ │ │額外選擇性多次追加反應藥劑,以操縱出想要的圖案數據使用於學術│ │ │發表。許美鈴屢屢知情卻無意追究糾正,裝聾作啞暗自默許,並向曾│ │ │提出異議之實驗室人員表示「數據像期刊上的一樣就好」、「在破壞│ │ │實驗室和諧」、「我們比你smart 多了」,為堵人口實,自此開始反│ │ │向刻意不斷對提出異議者過去不曾被認為有問題的實驗操作流程( │ │ │protocol)旁枝末節處找碴,甚以各種名目嫁禍栽贓提出異議者,使│ │ │其備受惡意攻擊難以專注於正事,不得不萌生離去之意。過去亦有另│ │ │一名已於其他實驗室畢業之學生因未能趨附逢迎實驗室人員,遭受同│ │ │樣惡搞對待(附註1 ),而每每於實驗時一人不停自言自語,聲稱自│ │ │己精神異常,且不停表示在大樓右側對面停放的轎車內遭鬼魂附身,│ │ │也不照顧所飼養之實驗用老鼠導致全數死亡,最終被迫中途離開(附│ │ │註2 ),之後不斷向其所轉換到的第二間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