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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52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胡忠文邱顯祥趙春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528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林瑞元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7年4月30日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61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瑞元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原裁定略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聲請,併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6月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於犯罪後自白,對犯行坦承不諱,犯罪日期接近,犯行為買毒施用,並無實質之犯行,且犯後態度良好,應符合刑法第57條犯後態度良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自白減輕之標準。然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為3年10月,實屬科刑過重,爰依法提出抗告,請求更裁應執行之刑,以期予受刑人自新之機會云云。

四、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為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之裁判;後者則為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均仍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97年度臺抗字第393號裁判參照)。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像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五、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嗣原審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裁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云云,經核原裁定係在各宣告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1月以上,各刑合併之總刑期有期徒刑3年2月以下;並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亦無違反比例原則,符合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尚難指為違法。且本院審酌原審就自由裁量之行使,尚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並無瑕疵可指,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行使,揆諸上揭說明,原審裁定並無不當。至抗告意旨以原審就附表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量刑過重云云,惟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2月,原審依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非為有期徒刑3年10月,是抗告意旨此部分所指,誠屬誤會。至抗告意旨所舉其他案件之量刑結果,因個案情節不同難以比附援引,自無從作為原裁定酌定之刑是否適當之判斷基準,抗告意旨以此指摘原裁定失當,尚非有據。綜上所述,本件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既未逾法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正義,即難指為不當,受刑人執持上開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趙 春 碧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5月21日    │105年11月20日   │106年5月14日    │
│ (民國)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機關│      │    署          │    署          │    署          │
│ 及 ├───┼────────┼────────┼────────┤
│案號│案號  │105 年度毒偵字第│105 年度毒偵字第│106 年度毒偵字第│
│    │      │4552號          │5038號          │3093號          │
├──┼───┼────────┼────────┼────────┤
│最後│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
│審  │案號  │106 年度簡字第  │106 年度訴字第  │106 年度訴字第  │
│    │      │511號           │411號           │1956號          │
│    ├───┼────────┼────────┼────────┤
│    │判決  │106年5月24日    │106年7月12日    │106年11月2日    │
│    │日期  │                │                │                │
├──┼───┼────────┼────────┼────────┤
│確定│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
│    │案號  │106 年度簡字第  │106 年度訴字第  │106 年度訴字第  │
│    │      │511號           │411號           │1956號          │
│    ├───┼────────┼────────┼────────┤
│    │確定  │106年6月19日    │106年8月8日     │106年11月20日   │
│    │日期  │                │                │                │
├──┴───┼────────┴────────┴────────┤
│  備    註  │                                                    │
└──────┴──────────────────────────┘
┌──────┬────────┬────────┬────────┐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15日    │106年6月17日    │105年11月27日   │
│ (民國)   │                │                │                │
├──┬───┼────────┼────────┼────────┤
│偵查│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機關│      │    署          │    署          │    署          │
│ 及 ├───┼────────┼────────┼────────┤
│案號│案號  │106 年度毒偵字第│106 年度毒偵字第│106 年度毒偵字第│
│    │      │3093號          │3398號          │1484號          │
├──┼───┼────────┼────────┼────────┤
│最後│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
│審  │案號  │106 年度訴字第  │106 年度訴字第  │106 年度易字第  │
│    │      │1956號          │2293號          │2106號          │
│    ├───┼────────┼────────┼────────┤
│    │判決  │106年11月2日    │106年11月22日   │106年11月29日   │
│    │日期  │                │                │                │
├──┼───┼────────┼────────┼────────┤
│確定│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判決├───┼────────┼────────┼────────┤
│    │案號  │106 年度訴字第  │106 年度訴字第  │106 年度易字第  │
│    │      │1956號          │2293號          │2106號          │
│    ├───┼────────┼────────┼────────┤
│    │確定  │106年11月20日   │106年12月18日   │106年12月18日   │
│    │日期  │                │                │                │
├──┴───┼────────┴────────┴────────┤
│  備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528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