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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52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陳宏卿劉榮服林美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2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柏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柏儒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柏儒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8 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稽,惟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黃柏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傷害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105年9月7日 │106年1月24日 │106年1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6950號、106 年度偵字第│4979、21510號 │4979、21510號 ││ │2143號 │ │ │├─┬──────┼───────────┼───────────┼───────────┤│最│法 院│臺南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5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7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7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7年1月11日 │108年1月10日 │108年1月10日 │├─┼──────┼───────────┼───────────┼───────────┤│確│法 院│臺南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106年度上易字第553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7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7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月11日 │108年1月10日 │108年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科罰金 ││之案件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 註│嘉義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524號(編號2、3曾定應執 ││ │682號(已執行完畢) │行刑8月)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林 美 玲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521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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