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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05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何志通王增瑜石馨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5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冠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87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冠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龍(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106 號裁定、92年度台非字第319 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97年度台抗字第393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復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像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本案受刑人陳冠龍因詐欺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此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32罪加計之總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2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暨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石 馨 文

書記官 巫 佩 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   有期徒刑1年11月  │   有期徒刑2年1月   │
│                │     (判3次)      │      (判3次)     │     (判4次)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3日      │    107年1月6日     │    107年1月6日     │
│                │   107年1月14日     │    107年1月16日    │    107年1月12日    │
│                │   107年1月15日     │    107年1月17日    │    107年1月15日    │
│                │                    │                    │    107年1月1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2371、2401、5777號│第2371、2401、5777號│第2371、2401、5777號│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
│實│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
│審│            │2268號              │2268號              │2268號              │
│  ├──────┼──────────┼──────────┼──────────┤
│  │判 決  日 期│    108年3月27日    │    108年3月27日    │    108年3月27日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
│決│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
│  │            │2268號              │2268號              │2268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4月19日    │    108年4月19日    │     108年4月1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臺中高分檢108年度執 │臺中高分檢108年度執 │臺中高分檢108年度執 │
│                │字第153號           │字第153號           │字第153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未遂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4月   │   有期徒刑2年6月   │     有期徒刑9月    │
│                │     (判3次)      │      (判3次)     │     (判16次)     │
├────────┼──────────┼──────────┼──────────┤
│犯   罪  日   期│①106年12月12日起至 │①107年1月2日起至同 │106年12月29日起至107│
│                │同年月25日止。      │年月4日止。         │年1月17日止。       │
│                │②106年12月28日起至 │②106年12月24日起至 │                    │
│                │107年1月9日止。     │107年1月12日止。    │                    │
│                │③106年12月28日起至 │③107年1月4日起至同 │                    │
│                │107年1月15日止。    │年月17日止。        │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2371、2401、5777號│第2371、2401、5777號│第2371、2401、5777號│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
│實│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
│審│            │2268號              │2268號              │2268號              │
│  ├──────┼──────────┼──────────┼──────────┤
│  │判 決  日 期│    108年3月27日    │    108年3月27日    │    108年3月27日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72 │
│決│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
│  │            │2268號              │2268號              │2268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4月19日    │    108年4月19日    │     108年4月1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臺中高分檢108年度執 │臺中高分檢108年度執 │臺中高分檢108年度執 │
│                │字第153號           │字第153號           │字第153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050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