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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027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陳宏卿楊文廣簡芳潔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0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江汶憲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

訴字第423號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判處罪刑之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693、11169、1

1196、128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補充被告丙○○(下稱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之自白外,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係於民國108年9月間擔任「進財」詐欺集團車手,其中於108年9月16日、18日、23日提領詐欺贓款部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35、56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本案為同年月7日、21日所犯,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比臺中地院上開判決為重,被告參與2案之犯罪時間、空間密接,侵害法益相同,本案無須再量處如此重之刑度,原判決顯違罪刑相當原則;又被告與前妻所生2名年幼子女、同居女友的小孩,均由被告扶養,被告同居女友因髖關節脫臼,領有殘障手冊,無法工作,家中經濟均有賴被告一人,被告因急於補貼家用賺錢養家,才會擔任車手,被告行為固應懲處,但尚屬情有可原,有情輕法重之憾,原判決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容有未洽,請法院斟酌上情,減輕被告刑度,並給予緩刑等語。

三、經查:

(一)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此雖為法院依法得行使裁量之事項,然非漫無限制,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環境與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顯可憫恕,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是以,為此項裁量減輕其刑時,必須就被告全部犯罪情狀予以審酌,在客觀上是否有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可憫恕之情形,始謂適法。而近年來詐欺犯罪類型層出不窮,造成甚多被害人鉅額損失,且因具有集團性及反覆性之犯罪特徵,對於社會治安之衝擊甚鉅,更已動搖一般民眾對於司法機關之信賴。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擔任車手,圖以詐取財物方式牟取不法利益,主觀可非難性高,此等犯罪情狀,在客觀上實難認有何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可憫恕,或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本院綜合各情,認被告本案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共對32名被害人行騙,嚴重破壞國人間之信賴及社會治安,難認有情輕法重,顯可憫恕之情狀,無從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二)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於量刑時,已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660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案經原審審理結果,以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事證明確,適用相關規定,並詳述其量刑之依據及說明沒收扣案犯罪工具、犯罪所得之理由(原判決第5頁第13行至第7頁第13行)。經核原審此部分已注意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之適用,就被告之量刑詳為審酌並敘明理由,未逾越法定刑度,復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所為量刑核無不當或違法,且無輕重失衡之情形,不得遽指為違法或不當(至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固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被告就原判決附表一所示各罪,於偵查、審判中均自白一般洗錢之事實,原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既屬想像競合犯之輕罪,均已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因重罪並無法定減刑事由,參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563號裁定法理,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僅能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俾免有重複評價之情。原判決雖未就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量刑參考事項未予說明,而稍有微瑕,惟審酌原判決並無其他違法、不當,自不影響本案判決之本旨,並無因之撤銷原判決必要,併予敘明)。況且,被告本案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最輕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1年,得併科新臺幣(下同)1百萬元以下罰金,原判決就被告所犯各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按各該被害人受騙之金額、被告提領之金額等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1月至有期徒刑1年2月不等之刑度,且審酌被告本案所犯32次加重詐欺取財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均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已屬從低度之量刑與定應執行刑。又被告雖主張其有與父親商量拿房子去貸款200萬元,以與各該被害人調解,但後來未申貸成功,故未與本案被害人和解等情,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述明確(本院卷二第158頁),是本案量刑基礎並無改變,被告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證據,徒以上情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從輕量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雖上訴請求給予緩刑宣告云云。惟緩刑之宣告與否,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行使此項職權時,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之法定要件外,仍應受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以期達成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查近年來詐欺集團猖獗,對社會及人民財產所造成之威脅與損害甚鉅,已成為嚴重社會問題,政府亦長期致力於打擊與追緝詐欺集團,被告雖犯後於偵、審時均坦承犯行,惟其為本案犯行時為成年人,並非為思慮不周之人,其為圖謀一己私利,參與詐欺集團實行詐騙,對社會治安危害非輕,所犯上開情節並非輕微,不符合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之價值要求;再者,被告因另案涉犯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9年12月21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521、153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於本案判決前,已受上開刑之宣告確定,亦與刑法第74條之緩刑要件不符,自不得給予緩刑宣告,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誌謙提起公訴,檢察官玄○○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簡 芳 潔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2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區○○里○○○○街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0號3樓之5
選任辯護人  杜逸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10693 號、第11169 號、第11196 號、第12868 號),本院依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犯罪事實
一、丙○○自民國108 年9 月初,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古奇」(通訊軟體暱稱「進財」)之成年男子所屬之3 人
    以上所組成之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牟利性、持續性,有
    結構性組織犯罪集團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所涉違反組織犯
    罪防制條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
    度偵字第538 號提起公訴,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 年
    度訴字第335 號判決有罪,目前上訴中】,負責提領被害人
    遭該詐欺集團詐欺所匯入人頭帳戶款項(俗稱「車手」)之
    工作,報酬為所提領金額之2%,而藉此牟利。丙○○與前開
    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有少年或兒童成員】即共同意圖
    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3 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
    絡及基於意圖掩飾上開詐欺犯罪所得所在及去向而移轉所領
    取詐欺贓款予詐欺集團上手之洗錢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
    成員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訛騙
    如附表一所示之A○○等人,使如附表一所示之A○○等人
    陷於錯誤,因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
    金額匯至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後,再由丙○○依「進財」之
    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持上開帳戶金融卡,提
    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並將領得之贓款交予「進財」所指
    定之人,丙○○則獲得所提領款項金額2%之報酬。嗣經警調
    閱相關自動櫃員機、便利商店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悉上
    情。
二、本案被告丙○○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
    辯護人、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
    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
    284 條之1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
    敘明。
三、認定上開犯罪事實之證據:
  ㈠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戊○○、乙○○、辰○○、未○○、天○○、
    子○○、亥○○、巳○○、己○○、B○○、E○○、午○
    ○、戌○○、申○○、丑○○、寅○○、地○○、C○○、
    卯○○、壬○○、D○○、癸○○、甲○○、黃○○、宇○
    ○、張地荃、辛○○、酉○○、丁○○、庚○○、證人即被
    害人A○○、宙○○、證人沈永成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相關證據。
  ㈣彰化分局偵辦丙○○涉嫌詐欺案偵查報告、電話查詢明細、
    提領及被害人一覽表、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執行搜索本人同意受搜
    索證明書、監視器畫面、車手身分比對、丙○○與車手頭對
    話紀錄照片、車手提款畫面照片、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10
    8年12月18日員警分偵字第1080034480號函暨提領畫面照片
    、計程車司機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丙○○搭車之監視器畫
    面、目的地照片、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08 年12月29日鹿
    警分偵字第1080027632號函暨犯行一覽表、熱點及影像查詢
    、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109 年2 月10日鹿警分偵字第1090
    003035號函暨提款照片。
  ㈤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 年11月22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
    80138807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 號之帳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8 年11月12日台新作文字第108363
    44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交易明細;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108 年11月19日北富銀新竹
    字第1080000108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資料及交
    易明細;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1月19日渣
    打商銀字第1080030924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
    資料及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1月12日儲
    字第1080267444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資料及
    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1月19日
    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53077 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號之
    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1
    月22日總業存字第1080057625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00號之
    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08
    年11月12日108 忠法查密字第A9776 號函暨帳號0000000000
    0 號之交易明細;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明細、帳戶個資檢視。
  (六)扣案之IPhone6手機1 支。
四、論罪科刑:
  ㈠按106 年6 月28日修正施行即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2 款
    、第3 條第2 款規定,掩飾或隱匿刑法第339 條犯罪所得之
    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即構成洗錢行為。是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掩飾刑法第339
    條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行為,亦可構成洗錢罪。又參諸
    洗錢防制法第2 條修正理由:洗錢行為之處罰,其規範方式
    應包含洗錢行為之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修正前條
    文區分自己洗錢與他人洗錢罪之規範模式,僅係洗錢態樣之
    種類,未能完整包含處置、分層化及整合等各階段行為。為
    澈底打擊洗錢犯罪,爰參酌維也納公約第3 條第1 項第b 款
    第ii目規定洗錢行為態樣,包含隱匿或掩飾該財產的真實性
    質、來源、所在地、處置、轉移、相關的權利或所有權之洗
    錢類型,例如:㈠犯罪行為人出具假造的買賣契約書掩飾某
    不法金流;㈡貿易洗錢態樣中以虛假貿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
    移動;㈢知悉他人有將不法所得轉購置不動產之需求,而擔
    任不動產之登記名義人或成立人頭公司擔任不動產之登記名
    義人以掩飾不法所得之來源;㈣提供帳戶以掩飾不法所得之
    去向,例如:販售帳戶予他人使用(修正理由參照)。足見
    本次修正擴大洗錢行為之定義,以含括洗錢之各階段行為。
    經查,被告明知係為詐欺集團提領並轉交贓款,被告所為是
    在積極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且被告主觀上
    對此亦可推知,則被告所為該當洗錢行為無疑。
  ㈡次按責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對同一法益侵害為
    雙重評價,為過度評價;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評價不
    足,均為所禁。刑罰要求適度之評價,俾對法益之侵害為正
    當之維護。因此,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
    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
    罪數(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同理,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除了維護金融秩序之外,
    亦旨在打擊犯罪。尤其在個人財產法益犯罪中,行為人詐取
    被害人金錢後,如透過洗錢行為而掩飾、隱匿所得去向,非
    唯使檢警難以追緝,亦使被害人無從求償。故洗錢防制法透
    過防制洗錢行為,促進金流透明,得以查緝財產犯罪被害人
    所騙金錢之流向,而兼及個人財產法益之保護。從而,基於
    洗錢行為之上揭特性,有關洗錢行為數之認定,即應與個別
    被害人遭財產犯罪之財產隱匿、掩飾結果作連結而為整體評
    價。亦即,於本案之情形,被告擔任車手提領個別被害人被
    詐騙之金錢並交給詐騙集團上手,因而使個別被害財物發生
    掩飾、隱匿去向之結果,應分別依被害人別各評價為一行為
    而各為一罪;至於若對同一被害人之財物接續提領數次,應
    僅是接續行為而已。
  ㈢是核被告所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行為,各均係犯刑法第
    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
  ㈣被告就上揭各罪,與綽號「古奇」(通訊軟體暱稱「進財」
    )之成年男子及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所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各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
    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洗錢罪,各均為想像競合犯
    ,各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所犯上揭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32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從事為詐欺集團提領詐騙
    所得,使集團其他參與之犯罪者之真實身分難以查緝,助長
    犯罪;復因詐騙集團難以破獲,以致詐騙情事未能根絕,並
    分別使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受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損失;被
    告為身體健康、體力充沛之青年,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反加入系爭詐欺組織,與行騙者勾結而以擔任車手工作
    之方式,導致本案眾多被害人受騙,嚴重影響國人間之信賴
    關係及社會治安,犯罪所生危害非輕,實不宜輕縱;再斟酌
    被告於本案犯罪前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佐,且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但未賠償任何被害人
    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於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
    組織內之分工地位,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目
    前職業為KTV 夜班服務生,離婚、但仍與前妻同居,有3 名
    未成年子女須扶養,目前居所為承租套房之智識程度與家庭
    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41 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
    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以示懲儆,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
五、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
    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定有明文。又2 人以上共同犯罪,
    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又所謂各人「
    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
    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
    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
    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
    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
    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
    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
    參照)。經查,本案被告自承擔任車手領款之報酬為提領金
    額2%,每天繳交最後一筆提領之款項給詐騙集團上手收款之
    人時,對方就會核算當天的報酬並交付報酬給我等語(見本
    院卷第239-241 頁)。是以被告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應按
    其提領各該被害人款項之金額2%計算(詳如附表二主文欄所
    載之犯罪所得金額。其中附表一編號31部分,被害人丁○○
    遭詐騙而匯入林依葶臺灣土地銀行帳戶之金額雖為1 萬元,
    然因附表一編號28至31所示被害人匯入該帳戶之總金額為11
    5,000元,而被告自該帳戶僅提領114,000元,尚有1,000元
    未提領,又編號31之被害人丁○○為最後匯入該帳戶之被害
    人,故於計算被告犯罪所得時,認該未經提領之1,000元為
    被害人丁○○所匯入;亦即,編號31部分被告提領詐騙所得
    金額僅為9,000元),又其犯罪所得雖均未據扣案,惟既未
    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仍應依前揭規定,於各該罪刑項下宣
    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至於被告所提領之其餘款項,被告始終供稱已交給集
    團內其他成員,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就其餘款項與所屬詐欺集
    團成員間,有事實上共同處分權限,此部分自無從對被告諭
    知沒收或追徵。
  ㈡扣案之蘋果廠牌iphone6 手機1 支(金色),為被告所有,
    並用以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聯絡而作為本案犯行使用,業據
    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38 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於本案全部犯罪項下宣告沒收。至於另扣案之蘋果
    廠牌iphone7 手機1 支(玫瑰金色),被告供稱係其女友所
    有,且未曾於本案犯罪聯絡使用等語,則本院審酌卷內既無
    證據證明該手機為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使用,自不得併予
    宣告沒收。
  ㈢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
    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
    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查本案被告如附表一所示各次提領
    而移轉、掩飾之現金,固均為洗錢之標的,然其所提領之款
    項,均交予「進財」指定之其他詐騙集團成員,是被告對於
    洗錢標的,現在均未支配占有,亦無實際管領,依法自無從
    對被告宣告沒收該等洗錢標的。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
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
2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翁誌謙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莉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永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附表一:(民國/新臺幣)
┌─┬─┬──────────┬────┬─────┬────┬───────────────┐
│編│被│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提領時間、地點、金額          │
│號│害│                    │        │          │        │                              │
│  │人│                    │        │          │        │                              │
├─┼─┼──────────┼────┼─────┼────┼───────────────┤
│1 │蔡│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08 年9 │1萬5,000元│黃沛菁申│1.於108 年9 月7 日17時24分27秒│
│  │沛│9 月7 日17時2 分前某│月7 日17│          │設之台北│  許,在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1 段│
│  │瑜│時,佯裝成A○○友人│時2 分  │          │富邦商業│  785 號聯邦銀行員林分行之自動│
│  │  │,在臉書張貼出售IPHO│        │          │銀行帳號│  櫃員機,提領現金2 萬元(提領│
│  │  │NE手機之不實訊息,致│        │          │00000000│  照片見108 偵11169卷第10頁) │
│  │  │A○○瀏覽後,陷於錯│        │          │6602號帳│2.於108 年9 月7 日17時25分15秒│
│  │  │誤,經以通訊軟體LINE│        │          │戶      │  許,在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1 段│
│  │  │和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購│        │          │        │  785 號聯邦銀行員林分行之自動│
│  │  │買手機事宜後,依對方│        │          │        │  櫃員機,提領現金2 萬元(提領│
│  │  │指示,於右列時間,匯│        │          │        │  照片見108 偵11169 卷第10頁反│
│  │  │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面)                        │
│  │  │。                  │        │          │        │3.於108 年9 月7 日17時29分11秒│
├─┼─┼──────────┼────┼─────┼────┤  ,在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一段73│
│2 │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08 年9 │1萬5,000元│同上    │  3 號合作金庫銀行員新分行之自│
│  │佳│9 月7 日16時43分許,│月7 日17│          │        │  動櫃員機,提領現金3,000 元(│
│  │燕│佯裝成戊○○友人,在│時5 分  │          │        │  提領照片見108 偵11169 卷第10│
│  │  │臉書張貼出售IPHONE手│        │          │        │  頁反面)【補充】            │
│  │  │機之不實訊息,致吳佳│        │          │        │4.於108 年9 月7 日17時31分57秒│
│  │  │燕瀏覽後,陷於錯誤,│        │          │        │  許,在彰化縣員林市中山南路18│
│  │  │經以通訊軟體LINE和詐│        │          │        │  號日盛銀行員林分行之自動櫃員│
│  │  │欺集團成員聯繫購買手│        │          │        │  機,提領現金2 萬元(提領照片│
│  │  │機事宜後,依對方指示│        │          │        │  見108 偵11169 卷第80頁至第81│
│  │  │,於右列時間,匯款右│        │          │        │  頁、108 偵12868 卷第27頁至第│
│  │  │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28頁)【補充】              │
├─┼─┼──────────┼────┼─────┼────┤5.於108 年9 月7 日17時32分49秒│
│3 │王│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08 年9 │1萬5,000元│同上    │  許,在彰化縣員林市中山南路18│
│  │紫│9 月7 日17時許,佯裝│月7 日17│          │        │  號日盛銀行員林分行之自動櫃員│
│  │樺│成乙○○友人,在臉書│時32分  │          │        │  機,提領現金2 萬元(提領照片│
│  │  │張貼出售IPHONE手機之│        │          │        │  見108 偵11169 卷第80頁至第81│
│  │  │不實訊息,致乙○○瀏│        │          │        │  頁、108 偵12868 卷第27頁至第│
│  │  │覽後,陷於錯誤,經以│        │          │        │  28頁)                      │
│  │  │通訊軟體LINE和詐欺集│        │          │        │6.於108 年9 月7 日17時33分42秒│
│  │  │團成員聯繫購買手機事│        │          │        │  許,在彰化縣員林市中山南路18│
│  │  │宜後,依對方指示,於│        │          │        │  號日盛銀行員林分行之自動櫃員│
│  │  │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        │          │        │  機,提領現金2 萬元(提領照片│
│  │  │額至右列帳戶。      │        │          │        │  見108 偵11169 卷第80頁至第81│
├─┼─┼──────────┼────┼─────┼────┤  頁、108 偵12868 卷第27頁至第│
│4 │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08 年9 │1萬5,000元│同上    │  28頁)                      │
│  │紀│9 月7 日16時14分許,│月7 日17│          │        │7.於108 年9 月7 日17時38分26秒│
│  │儒│佯裝成辰○○友人,在│時33分  │          │        │  ,在彰化縣員林市中山路一段75│
│  │  │臉書張貼出售IPHONE手│        │          │        │  3 號華南銀行員林分行之自動櫃│
│  │  │機之不實訊息,致陳紀│        │          │        │  員機,提領現金1 萬5,000 元(│
│  │  │儒瀏覽後,陷於錯誤,│        │          │        │  提領照片見108 偵11169 卷第11│
│  │  │經以通訊軟體LINE和詐│        │          │        │  頁)【補充】                │
│  │  │欺集團成員聯繫購買手│        │          │        │                              │
│  │  │機事宜後,依對方指示│        │          │        │(提領逾被害人所匯入款項部分,│
│  │  │,於右列時間,匯款右│        │          │        │非在本件起訴範圍)            │
│  │  │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5 │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08 年9 │2萬9,989元│黃沛菁所│1.於108 年9 月7 日19時14分51秒│
│  │渟│9 月7 日16時44分許撥│月7 日17│          │申設之玉│  許,在彰化縣花壇鄉花壇街320 │
│  │臻│打電話予未○○,向其│時13分  │          │山銀行帳│  號全聯花壇店之自動櫃員機,提│
│  │  │詐稱:網路購物設定錯│        │          │號049596│  領現金2 萬元(提領照片見108 │
│  │  │誤,需操作自動櫃員機│        │          │0000000 │  偵10693 卷一第61頁至第62頁)│
│  │  │取消自動扣款云云,致│        │          │號帳戶  │2.於108 年9 月7 日19時15分57秒│
│  │  │未○○陷於錯誤,依對│        │          │        │  許,在彰化縣花壇鄉花壇街320 │
│  │  │方指示,於右列時間,│        │          │        │  號全聯花壇店之自動櫃員機,提│
│  │  │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        │          │        │  領現金1 萬元(提領照片見108 │
│  │  │戶。                │        │          │        │  偵10693卷一第61頁至第62頁) │
├─┼─┼──────────┼────┼─────┼────┤3.於108 年9 月7 日20時20分46秒│
│6 │詹│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08 年9 │2萬元     │同上    │  許,在彰化縣花壇鄉中正路130 │
│  │志│9 月7 日11時許,佯裝│月7 日20│          │        │  號統一超商長沙店之自動櫃員機│
│  │亮│成天○○友人,在臉書│時12分  │          │        │  ,提領現金2 萬元(提領照片見│
│  │  │張貼出售IPHONE手機之│        │          │        │  108 偵10693 卷一第64頁至第66│
│  │  │不實訊息,致天○○瀏│        │          │        │  頁)                        │
│  │  │覽後,陷於錯誤,經以│        │          │        │4.於108 年9 月7 日20時21分49秒│
│  │  │通訊軟體LINE和詐欺集│        │          │        │  許,在彰化縣花壇鄉中正路130 │
│  │  │團成員聯繫購買手機事│        │          │        │  號統一超商長沙店之自動櫃員機│
│  │  │宜後,依對方指示,於│        │          │        │  ,提領現金2 萬元(提領照片見│
│  │  │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        │          │        │  108 偵10693 卷一第64頁至第66│
│  │  │額至右列帳戶。      │        │          │        │  頁)                        │
├─┼─┼──────────┼────┼─────┼────┤5.於108 年9 月7 日20時22分47秒│
│7 │林│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08 年9 │3萬元     │同上    │  許,在彰化縣花壇鄉中正路130 │
│  │玠│9 月7 日11時許,在臉│月7 日20│          │        │  號統一超商長沙店之自動櫃員機│
│  │禾│書張貼出售IPHONE手機│時20分  │          │        │  ,提領現金1 萬4,000 元(提領│
│  │  │之不實訊息,子○○得│        │          │        │  照片見108 偵10693 卷一第64頁│
│  │  │知上開訊息後,陷於錯│        │          │        │  至第66頁)                  │
│  │  │誤,由子○○妹妹替其│        │          │        │6.於108 年9 月7 日21時2 分20秒│
│  │  │以通訊軟體LINE和詐欺│        │          │        │  許,在彰化縣花壇鄉彰員路2 段│
│  │  │集團成員聯繫購買手機│        │          │        │  81號萊爾富超商彰員店之自動櫃│
│  │  │事宜後,其依對方指示│        │          │        │  員機,提領現金2 萬元(提領照│
│  │  │,於右列時間,匯款右│        │          │        │  片見108 偵10693 卷一第69頁至│
│  │  │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第70頁、第76頁)            │
├─┼─┼──────────┼────┼─────┼────┤7.於108 年9 月7 日21時3 分13秒│
│8 │黃│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08 年9 │1萬3,000元│同上    │  許,在彰化縣花壇鄉彰員路2 段│
│  │婉│9 月7 日19時22分許,│月7 日20│          │        │  81號萊爾富超商彰員店之自動櫃│
│  │淇│佯裝成亥○○友人,在│時34分  │          │        │  員機,提領現金2 萬元(提領照│
│  │  │臉書張貼出售IPHONE手│        │          │        │  片見108 偵10693 卷一第69頁至│
│  │  │機之不實訊息,致黃婉│        │          │        │  第70頁、第76頁)            │
│  │  │淇瀏覽後,陷於錯誤,│        │          │        │8.於108 年9 月7 日21時34分33秒│
│  │  │經以通訊軟體LINE和詐│        │          │        │  許,在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1 段│
│  │  │欺集團成員聯繫購買手│        │          │        │  72號萊爾富超商彰花店之自動櫃│
│  │  │機事宜後,依對方指示│        │          │        │  員機,提領現金2 萬元(提領照│
│  │  │,於右列時間,匯款右│        │          │        │  片見108 偵10693 卷一第70頁至│
│  │  │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第71頁)【補充】            │
├─┼─┼──────────┼────┼─────┼────┤9.於108 年9 月7 日21時35分27秒│
│9 │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08 年9 │2萬元     │同上    │  許,在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1 段│
│  │淑│9 月7 日11時許,在臉│月7 日20│          │        │  72號萊爾富超商彰化店之自動櫃│
│  │芬│書張貼出售IPHONE手機│時29分  │          │        │  員機,提領現金3,000 元(提領│
│  │  │之不實訊息,巳○○得│        │          │        │  照片見108 偵10693 卷一第70頁│
│  │  │知上開訊息後,陷於錯│        │          │        │  至第71頁)【補充】          │
│  │  │誤,由巳○○弟弟替其│        │          │        │                              │
│  │  │以通訊軟體LINE和詐欺│        │          │        │(提領逾被害人所匯入款項部分,│
│  │  │集團成員聯繫購買手機│        │          │        │非在本件起訴範圍)            │
│  │  │事宜後,其依對方指示├────┼─────┼────┼───────────────┤
│  │  │,於右列時間,匯款右│108 年9 │7萬元     │黃沛菁申│1.於108 年9 月7 日19時12分1 秒│
│  │  │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月7 日18│          │設之台新│  許,在彰化縣花壇鄉中正路356 │
│  │  │                    │時1 分  │          │國際商業│  號全家超商花壇金花店之自動櫃│
│  │  │                    │        │          │銀行帳號│  員機,提領現金14萬元(提領照│
│  │  │                    │        │          │00000000│  面見108 偵10693 卷一第59頁至│
│  │  │                    │        │          │338092號│  第60頁)                    │
│  │  │                    │        │          │帳戶    │2.於108 年9 月7 日20時3 分40秒│
│  │  │                    ├────┼─────┼────┤  許,在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1 段│
│  │  │                    │108 年9 │1萬元     │同上    │  380 號全家超商花壇正花店之自│
│  │  │                    │月7 日19│          │        │  動櫃員機,提領現金1 萬元(提│
│  │  │                    │時36分  │          │        │  領照片見108 偵10693 卷一第62│
├─┼─┼──────────┼────┼─────┼────┤  頁至第64頁)                │
│10│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08 年9 │5萬元     │同上    │                              │
│  │莉│9 月7 日18時42分許,│月7 日18│          │        │                              │
│  │君│佯裝成己○○友人,在│時49分  │          │        │                              │
│  │  │臉書張貼出售IPHONE手│        │          │        │                              │
│  │  │機之不實訊息,致吳莉│        │          │        │                              │
│  │  │君瀏覽後,陷於錯誤,├────┼─────┼────┤                              │
│  │  │經以通訊軟體LINE和詐│108 年9 │2萬元     │同上    │                              │
│  │  │欺集團成員聯繫購買手│月7 日19│          │        │                              │
│  │  │機事宜後,依對方指示│時      │          │        │                              │
│  │  │,於右列時間,匯款右│        │          │        │                              │
│  │  │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11│蔡│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08 年9 │1萬元     │楊淑惠申│1.於108 年9 月21日16時42分許,│
│  │明│9 月21日16時前某時,│月21日16│          │設之臺灣│  在彰化縣○○鎮○○○路00號元│
│  │嶧│佯裝成B○○親友,在│時      │          │中小企業│  大證券鹿港分公司之自動櫃員機│
│  │  │臉書張貼出售IPHONE手│        │          │銀行帳號│  ,提領現金2 萬元(提領照片見│
│  │  │機之不實訊息,致蔡明│        │          │00000000│  108 偵11196 卷二第71頁、第15│
│  │  │嶧瀏覽後,陷於錯誤,│        │          │371 號帳│  7 頁、第169 頁)            │
│  │  │經以通訊軟體LINE和詐│        │          │戶      │2.於108 年9 月21日16時43分許,│
│  │  │欺集團成員聯繫購買手│        │          │        │  在彰化縣○○鎮○○○路00號元│
│  │  │機事宜後,依對方指示│        │          │        │  大證券鹿港分公司之自動櫃員機│
│  │  │,於右列時間,匯款右│        │          │        │  ,提領現金2 萬元(提領照片見│
│  │  │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108 偵11196 卷二第71頁、第15│
├─┼─┼──────────┼────┼─────┼────┤  7 頁、第169 頁)            │
│12│羅│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08 年9 │6萬元     │同上    │3.於108 年9 月21日16時44分許,│
│  │代│9 月21日15時30分許,│月21日16│          │        │  在彰化縣○○鎮○○○路00號元│
│  │宇│佯裝成E○○友人,在│時2 分  │          │        │  大證券鹿港分公司之自動櫃員機│
│  │  │臉書張貼出售IPHONE手│        │          │        │  ,提領現金2 萬元(提領照片見│
│  │  │機之不實訊息,致羅代│        │          │        │  108 偵11196 卷二第71頁、第15│
│  │  │宇瀏覽後,陷於錯誤,│        │          │        │  7 頁、第169 頁)            │
│  │  │經以通訊軟體LINE和詐│        │          │        │4.於108 年9 月21日16時44分許,│
│  │  │欺集團成員聯繫購買手│        │          │        │  在彰化縣○○鎮○○○路00號元│
│  │  │機事宜後,依對方指示│        │          │        │  大證券鹿港分公司之自動櫃員機│
│  │  │,於右列時間,匯款右│        │          │        │  ,提領現金1 萬元(提領照片見│
│  │  │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108 偵11196 卷二第71頁、第15│
├─┼─┼──────────┼────┼─────┼────┤  7 頁、第169 頁)            │
│13│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08 年9 │5,000元   │同上    │5.於108 年9 月21日18時38分許,│
│  │雅│9 月21日11時許,佯裝│月21日17│          │        │  在彰化縣○○鎮○○路000 號華│
│  │莉│成午○○友人,在臉書│時14分  │          │        │  南銀行鹿港分行之自動櫃員機,│
│  │  │張貼出售IPHONE手機之│        │          │        │  提領現金5,000 元(提領照片見│
│  │  │不實訊息,致午○○瀏│        │          │        │  108 偵11196 卷一第60頁、108 │
│  │  │覽後,陷於錯誤,經以│        │          │        │  偵11196 卷二第71頁、第165 頁│
│  │  │通訊軟體LINE和詐欺集│        │          │        │  )                          │
│  │  │團成員聯繫購買手機事├────┼─────┼────┼───────────────┤
│  │  │宜後,依對方指示,於│108 年9 │2萬元     │何秀珍申│1.於108 年9 月21日14時16分56秒│
│  │  │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月21日14│          │設之渣打│  許,在彰化縣鹿港鎮民權路152 │
│  │  │額至右列帳戶。      │時4 分  │          │國際商業│  號鹿港鎮地政事務所之自動櫃員│
│  │  │                    │        │          │銀行帳號│  機,提領現金2 萬元(提領照片│
│  │  │                    │        │          │00000000│  見108 偵11196 卷二第65頁、第│
│  │  │                    │        │          │033393號│  151 頁)                    │
│  │  │                    │        │          │帳戶    │2.於108 年9 月21日14時18分1 秒│
│  │  │                    ├────┼─────┼────┤  許,在彰化縣鹿港鎮民權路152 │
│  │  │                    │108 年9 │2萬元     │同上    │  號鹿港鎮地政事務所之自動櫃員│
│  │  │                    │月21日14│          │        │  機,提領現金2 萬元(提領照片│
│  │  │                    │時39分  │          │        │  見108 偵11196 卷二第65頁、第│
├─┼─┼──────────┼────┼─────┼────┤  151 頁)                    │
│14│黃│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08 年9 │1萬5,000元│同上    │3.於108 年9 月21日14時19分1 秒│
│  │士│9 月21日13時30分許,│月21日13│          │        │  許,在彰化縣鹿港鎮民權路152 │
│  │龍│佯裝成戌○○友人,在│時43分  │          │        │  號鹿港鎮地政事務所之自動櫃員│
│  │  │臉書張貼出售IPHONE手│        │          │        │  機,提領現金5,000 元(提領照│
│  │  │機之不實訊息,致黃士│        │          │        │  片見108 偵11196 卷二第65頁、│
│  │  │龍瀏覽後,陷於錯誤,│        │          │        │  第153 頁)【補充】          │
│  │  │經以通訊軟體LINE和詐│        │          │        │4.於108 年9 月21日14時20分15秒│
│  │  │欺集團成員聯繫購買手│        │          │        │  許,在彰化縣鹿港鎮民權路152 │
│  │  │機事宜後,依對方指示│        │          │        │  號鹿港鎮地政事務所之自動櫃員│
│  │  │,於右列時間,匯款右│        │          │        │  機,提領現金1 萬元(提領照片│
│  │  │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見108 偵11196 卷二第65頁、第│
├─┼─┼──────────┼────┼─────┼────┤  117 頁、第153 頁)          │
│15│曾│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08 年9 │1萬元     │同上    │5.於108 年9 月21日14時33分3 秒│
│  │明│9 月21日13時許,佯裝│月21日14│          │        │  許,在彰化縣○○鎮○○路0 號│
│  │富│成申○○友人,在臉書│時18分  │          │        │  鹿港鎮農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
│  │  │張貼出售IPHONE手機之│        │          │        │  現金2 萬元(提領照片見108 偵│
│  │  │不實訊息,致申○○瀏│        │          │        │  11196 卷二第117 頁、第171 頁│
│  │  │覽後,陷於錯誤,經以│        │          │        │  )                          │
│  │  │通訊軟體LINE和詐欺集│        │          │        │6.於108 年9 月21日14時33分46秒│
│  │  │團成員聯繫購買手機事│        │          │        │  許,在彰化縣○○鎮○○路0 號│
│  │  │宜後,依對方指示,於│        │          │        │  鹿港鎮農會之自動櫃員機,提領│
│  │  │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        │          │        │  現金2 萬元(提領照片見108 偵│
│  │  │額至右列帳戶。      │        │          │        │  11196 卷二第67頁、第171 頁)│
├─┼─┼──────────┼────┼─────┼────┤7.於108 年9 月21日14時45分46秒│
│16│洪│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08 年9 │1萬元     │同上    │  許,在彰化縣鹿港鎮民權路279 │
│  │肇│9 月21日14時23分前某│月21日14│          │        │  號華南銀行鹿港分行之自動櫃員│
│  │佑│時,佯裝成丑○○友人│時23分  │          │        │  機,提領現金2 萬元(提領照片│
│  │  │,在臉書張貼出售IPHO│        │          │        │  見108 偵11196 卷一第59頁、10│
│  │  │NE手機之不實訊息,致│        │          │        │  8 偵11196 卷二第67頁、第117 │
│  │  │丑○○瀏覽後,陷於錯│        │          │        │  頁、第155 頁)              │
│  │  │誤,經以通訊軟體LINE│        │          │        │8.於108 年9 月21日15時1 分18秒│
│  │  │和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購│        │          │        │  許,在彰化縣鹿港鎮中山路254 │
│  │  │買手機事宜後,依對方│        │          │        │  號兆豐商銀鹿港分行之自動櫃員│
│  │  │指示,於右列時間,匯│        │          │        │  機,提領現金2 萬元(提領照片│
│  │  │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見108 偵11196卷一第61頁、108│
│  │  │。                  │        │          │        │  偵11196 卷二第65頁、第155 頁│
├─┼─┼──────────┼────┼─────┼────┤  )                          │
│17│胡│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08 年9 │1萬5,000元│同上    │9.於108 年9 月21日15時2 分12秒│
│  │佳│9 月21日14時51分前某│月21日14│          │        │  許,在彰化縣鹿港鎮中山路254 │
│  │暄│時,佯裝成寅○○友人│時51分  │          │        │  號兆豐商銀鹿港分行之自動櫃員│
│  │  │,在臉書張貼出售IPHO│        │          │        │  機,提領現金1 萬元(提領照片│
│  │  │NE手機之不實訊息,致│        │          │        │  見108 偵11196卷一第61頁、108│
│  │  │寅○○瀏覽後,陷於錯│        │          │        │  偵11196 卷二第65頁、第117 頁│
│  │  │誤,經以通訊軟體LINE│        │          │        │  、第155 頁)【補充】        │
│  │  │和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購│        │          │        │                              │
│  │  │買手機事宜後,依對方│        │          │        │(提領逾被害人所匯入款項部分,│
│  │  │指示,於右列時間,匯│        │          │        │非在本件起訴範圍)            │
│  │  │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
│18│詹│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08 年9 │1萬5,000元│同上    │                              │
│  │承│9 月21日14時26分前某│月21日14│          │        │                              │
│  │澔│時,佯裝成地○○友人│時26分  │          │        │                              │
│  │  │,在臉書張貼出售IPHO├────┼─────┼────┼───────────────┤
│  │  │NE手機之不實訊息,致│108 年9 │1萬5,000元│何秀珍申│1.於108 年9 月21日15時44分52秒│
│  │  │地○○瀏覽後,陷於錯│月21日15│          │請之中華│  許,在彰化縣○○鎮○○路0 號│
│  │  │誤,經以通訊軟體LINE│時6 分  │          │郵政帳號│  鹿港郵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
│  │  │和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購│        │          │00000000│  金2 萬元。                  │
│  │  │買手機事宜後,依對方│        │          │066609號│2.於108 年9 月21日15時45分46秒│
│  │  │指示,於右列時間,匯│        │          │帳戶    │  許,在彰化縣○○鎮○○路0 號│
│  │  │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鹿港郵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
│  │  │。                  │        │          │        │  金2 萬元。                  │
├─┼─┼──────────┼────┼─────┼────┤3.於108 年9 月21日15時59分9 秒│
│19│盧│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08 年9 │1萬元     │同上    │  許,在彰化縣○○鎮○○路0 號│
│  │致│9 月21日15時許,佯裝│月21日15│          │        │  鹿港郵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
│  │仁│成C○○友人,在臉書│時12分  │          │        │  金2 萬元(提領照片見108 偵11│
│  │  │張貼出售IPHONE手機之│        │          │        │  196 卷一第59頁)【補充】    │
│  │  │不實訊息,致C○○瀏│        │          │        │4.於108 年9 月21日16時23分58秒│
│  │  │覽後,陷於錯誤,經以│        │          │        │  許,在彰化縣○○鎮○○路0 號│
│  │  │通訊軟體LINE和詐欺集│        │          │        │  鹿港郵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
│  │  │團成員聯繫購買手機事│        │          │        │  金5 萬6,000 元(提領照片見10│
│  │  │宜後,依對方指示,於│        │          │        │  8 偵11196 卷二第167 頁)    │
│  │  │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        │          │        │5.於108 年9 月21日16時26分4 秒│
│  │  │額至右列帳戶。      │        │          │        │  許,在彰化縣○○鎮○○路0 號│
├─┼─┼──────────┼────┼─────┼────┤  鹿港郵局之自動櫃員機,提領現│
│20│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08 年9 │1萬5,000元│同上    │  金1 萬3,000 元(提領照片見10│
│  │芬│9 月21日15時58分許,│月21日16│          │        │  8 偵11196 卷二第167 頁)    │
│  │蘭│佯裝成卯○○友人,在│時8 分  │          │        │6.於108 年9 月21日16時46分49秒│
│  │  │臉書張貼出售IPHONE手│        │          │        │  許,在彰化縣鹿港鎮公園一路88│
│  │  │機之不實訊息,致陳芬│        │          │        │  號元大證券鹿港分公司之自動櫃│
│  │  │蘭瀏覽後,陷於錯誤,│        │          │        │  員機,提領現金2 萬元(提領照│
│  │  │經以通訊軟體LINE和詐│        │          │        │  片見108 偵11196 卷二第67頁、│
│  │  │欺集團成員聯繫購買手│        │          │        │  第157 頁)                  │
│  │  │機事宜後,依對方指示│        │          │        │                              │
│  │  │,於右列時間,匯款右│        │          │        │(提領逾被害人所匯入款項部分,│
│  │  │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非在本件起訴範圍)            │
├─┼─┼──────────┼────┼─────┼────┤                              │
│21│林│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08 年9 │2萬6,000元│同上    │                              │
│  │子│9 月21日15時52分許,│月21日16│          │        │                              │
│  │傑│佯裝成壬○○友人,在│時10分  │          │        │                              │
│  │  │臉書張貼出售IPHONE手│        │          │        │                              │
│  │  │機之不實訊息,致林子├────┼─────┼────┤                              │
│  │  │傑瀏覽後,陷於錯誤,│108 年9 │1萬3,000元│同上    │                              │
│  │  │經以通訊軟體LINE和詐│月21日16│          │        │                              │
│  │  │欺集團成員聯繫購買手│時23分  │          │        │                              │
│  │  │機事宜後,依對方指示│        │          │        │                              │
│  │  │,於右列時間,匯款右│        │          │        │                              │
│  │  │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22│賴│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08 年9 │2萬元     │同上    │                              │
│  │庭│9 月21日15時57分許,│月21日16│          │        │                              │
│  │芳│佯裝成D○○友人,在│時33分  │          │        │                              │
│  │  │臉書張貼出售IPHONE手│        │          │        │                              │
│  │  │機之不實訊息,致賴庭│        │          │        │                              │
│  │  │芳瀏覽後,陷於錯誤,│        │          │        │                              │
│  │  │經以通訊軟體LINE和詐│        │          │        │                              │
│  │  │欺集團成員聯繫購買手│        │          │        │                              │
│  │  │機事宜後,依對方指示│        │          │        │                              │
│  │  │,於右列時間,匯款右│        │          │        │                              │
│  │  │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23│林│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08 年9 │1萬5,000元│同上    │                              │
│  │家│9 月21日16時許,佯裝│月21日16│          │        │                              │
│  │詩│成癸○○友人,在臉書│時16分  │          │        │                              │
│  │  │張貼出售IPHONE手機之├────┼─────┼────┼───────────────┤
│  │  │不實訊息,致癸○○瀏│108 年9 │1萬5,000元│楊淑惠申│1.於108 年9 月21日17時4 分17秒│
│  │  │覽後,陷於錯誤,經以│月21日17│          │設之彰化│  許,在彰化縣鹿港鎮公園一路88│
│  │  │通訊軟體LINE和詐欺集│時51分  │          │商業銀行│  號元大證券鹿港分公司之自動櫃│
│  │  │團成員聯繫購買手機事│        │          │帳號5727│  員機,提領現金2 萬元(提領照│
│  │  │宜後,依對方指示,於│        │          │00000000│  片見108 偵11196 卷二第69頁、│
│  │  │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        │          │01號帳戶│  第159 頁)                  │
│  │  │額至右列帳戶。      │        │          │        │2.於108 年9 月21日17時4 分51秒│
├─┼─┼──────────┼────┼─────┼────┤  許,在彰化縣鹿港鎮公園一路88│
│24│王│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08 年9 │1萬5,000元│同上    │  號元大證券鹿港分公司之自動櫃│
│  │傅│9 月21日16時33分前某│月21日16│          │        │  員機,提領現金2 萬元(提領照│
│  │民│時,佯裝成甲○○友人│時33分  │          │        │  片見108 偵11196 卷二第69頁、│
│  │  │,在臉書張貼出售IPHO│        │          │        │  第159 頁)【補充】          │
│  │  │NE手機之不實訊息,致│        │          │        │3.於108 年9 月21日17時5 分27秒│
│  │  │甲○○瀏覽後,陷於錯│        │          │        │  許,在彰化縣鹿港鎮公園一路88│
│  │  │誤,經以通訊軟體LINE│        │          │        │  號元大證券鹿港分公司之自動櫃│
│  │  │和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購│        │          │        │  員機,提領現金5,000 元(提領│
│  │  │買手機事宜後,依對方│        │          │        │  照片見108 偵11196 卷二第159 │
│  │  │指示,於右列時間,匯│        │          │        │  頁)【補充】                │
│  │  │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4.於108 年9 月21日18時18分27秒│
│  │  │。                  │        │          │        │  許,在彰化縣鹿港鎮民權路152 │
├─┼─┼──────────┼────┼─────┼────┤  號鹿港鎮地政事務所之自動櫃員│
│25│劉│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08 年9 │1萬5,000元│同上    │  機,提領現金2 萬元(提領照片│
│  │智│9 月21日17時24分前某│月21日17│          │        │  見108 偵11196 卷二第69頁、第│
│  │玉│時,佯裝成黃○○友人│時24分  │          │        │  163 頁)                    │
│  │  │,在臉書張貼出售IPHO│        │          │        │5.於108 年9 月21日18時19分21秒│
│  │  │NE手機之不實訊息,致│        │          │        │  許,在彰化縣鹿港鎮民權路152 │
│  │  │黃○○瀏覽後,陷於錯│        │          │        │  號鹿港鎮地政事務所之自動櫃員│
│  │  │誤,經以通訊軟體LINE│        │          │        │  機,提領現金2 萬元(提領照片│
│  │  │和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購│        │          │        │  見108 偵11196 卷二第69頁、第│
│  │  │買手機事宜後,依對方│        │          │        │  163 頁)                    │
│  │  │指示,於右列時間,匯│        │          │        │6.於108 年9 月21日18時20分15秒│
│  │  │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許,在彰化縣鹿港鎮民權路152 │
│  │  │。                  │        │          │        │  號鹿港鎮地政事務所之自動櫃員│
├─┼─┼──────────┼────┼─────┼────┤  機,提領現金2 萬元(提領照片│
│26│廖│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08年9月│1萬5,000元│同上    │  見108 偵11196 卷二第69頁、第│
│  │子│9 月21日17時30分許,│21日17時│          │        │  163 頁)                    │
│  │豪│佯裝成宇○○友人,在│51分    │          │        │7.於108 年9 月21日18時21分30秒│
│  │  │臉書張貼出售IPHONE手│        │          │        │  許,在彰化縣鹿港鎮民權路152 │
│  │  │機之不實訊息,致廖子│        │          │        │  號鹿港鎮地政事務所之自動櫃員│
│  │  │豪瀏覽後,陷於錯誤,├────┼─────┼────┤  機,提領現金1 萬4,000 元(提│
│  │  │經以通訊軟體LINE和詐│108 年9 │1萬5,000元│同上    │  領照片見108 偵11196 卷二第69│
│  │  │欺集團成員聯繫購買手│月21日18│          │        │  頁、第163 頁)              │
│  │  │機事宜後,依對方指示│時7 分  │          │        │                              │
│  │  │,於右列時間,匯款右│        │          │        │(提領逾被害人所匯入款項部分,│
│  │  │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非在本件起訴範圍)            │
├─┼─┼──────────┼────┼─────┼────┤                              │
│27│張│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08 年9 │1萬5,000元│同上    │                              │
│  │地│9 月21日17時26分前某│月21日17│          │        │                              │
│  │荃│時,佯裝成張地荃友人│時26分  │          │        │                              │
│  │  │,在臉書張貼出售IPHO│        │          │        │                              │
│  │  │NE手機之不實訊息,致│        │          │        │                              │
│  │  │張地荃瀏覽後,陷於錯├────┼─────┼────┼───────────────┤
│  │  │誤,經以通訊軟體LINE│108 年9 │1萬5,000元│林依葶申│1.於108 年9 月21日19時3 分15秒│
│  │  │和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購│月21日18│          │設之臺灣│  許,在彰化縣鹿港鎮中山路137 │
│  │  │買手機事宜後,依對方│時45分  │          │土地銀行│  號彰化銀行鹿港分行之自動櫃員│
│  │  │指示,於右列時間,匯│        │          │帳號0022│  機,提領現金2 萬元(提領照片│
│  │  │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00000000│  見108 偵11196 卷一第60頁、第│
│  │  │。                  │        │          │號帳戶  │  62頁、108 偵11196 卷二第67頁│
├─┼─┼──────────┼────┼─────┼────┤  )                          │
│28│李│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08 年9 │3萬元     │同上    │2.於108 年9 月21日19時8 分40秒│
│  │思│9 月21日18時10分許,│月21日18│          │        │  許,在彰化縣鹿港鎮中山路254 │
│  │慬│佯裝成辛○○友人,在│時27分  │          │        │  號兆豐商銀鹿港分行之自動櫃員│
│  │  │臉書張貼出售IPHONE手│        │          │        │  機,提領現金2 萬元(提領照片│
│  │  │機之不實訊息,致李思├────┼─────┼────┤  見108 偵11196 卷二第67頁)  │
│  │  │慬瀏覽後,陷於錯誤,│108 年9 │1萬5,000元│同上    │3.於108 年9 月21日19時9 分34秒│
│  │  │經以通訊軟體LINE和詐│月21日18│          │        │  許,在彰化縣鹿港鎮中山路254 │
│  │  │欺集團成員聯繫購買手│時29分  │          │        │  號兆豐商銀鹿港分行之自動櫃員│
│  │  │機事宜後,依對方指示│        │          │        │  機,提領現金2 萬元(提領照片│
│  │  │,於右列時間,匯款右│        │          │        │  見108 偵11196 卷二第67頁)  │
│  │  │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4.於108 年9 月21日19時10分32秒│
├─┼─┼──────────┼────┼─────┼────┤  許,在彰化縣鹿港鎮中山路254 │
│29│廖│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08 年9 │3萬元     │同上    │  號兆豐商銀鹿港分行之自動櫃員│
│  │素│9 月21日18時30分前某│月21日18│          │        │  機,提領現金2 萬元(提領照片│
│  │芬│時,佯裝成宙○○友人│時30分  │          │        │  見108 偵11196 卷二第67頁)  │
│  │  │,在臉書張貼出售IPHO│        │          │        │5.於108 年9 月21日19時11分32秒│
│  │  │NE手機之不實訊息,致│        │          │        │  許,在彰化縣鹿港鎮中山路254 │
│  │  │宙○○瀏覽後,陷於錯│        │          │        │  號兆豐商銀鹿港分行之自動櫃員│
│  │  │誤,經以通訊軟體LINE│        │          │        │  機,提領現金2 萬元(提領照片│
│  │  │和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購│        │          │        │  見108 偵11196 卷二第67頁)  │
│  │  │買手機事宜後,依對方│        │          │        │6.108 年9 月21日19時12分35秒許│
│  │  │指示,於右列時間,匯│        │          │        │  ,在彰化縣○○鎮○○路000 號│
│  │  │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兆豐商銀鹿港分行之自動櫃員機│
│  │  │。                  │        │          │        │  ,提領現金1 萬4,000 元(提領│
├─┼─┼──────────┼────┼─────┼────┤  照片見108 偵11196 卷一第61頁│
│30│游│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08年9月│1萬元     │同上    │  、108 偵11196 卷二第67頁)  │
│  │家│9 月21日18時許,佯裝│21日18時│          │        │                              │
│  │懿│成酉○○友人,在臉書│38分    │          │        │                              │
│  │  │張貼出售IPHONE手機之│        │          │        │                              │
│  │  │不實訊息,致酉○○瀏├────┼─────┼────┤                              │
│  │  │覽後,陷於錯誤,經以│108 年9 │5,000元   │同上    │                              │
│  │  │通訊軟體LINE和詐欺集│月21日18│          │        │                              │
│  │  │團成員聯繫購買手機事│時40分  │          │        │                              │
│  │  │宜後,依對方指示,於│        │          │        │                              │
│  │  │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        │          │        │                              │
│  │  │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31│何│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08 年9 │1萬元     │同上    │                              │
│  │玫│9 月21日18時51分前某│月21日18│          │        │                              │
│  │芳│時,佯裝成丁○○友人│時51分  │          │        │                              │
│  │  │,在臉書張貼出售IPHO│        │          │        │                              │
│  │  │NE手機之不實訊息,致│        │          │        │                              │
│  │  │丁○○瀏覽後,陷於錯│        │          │        │                              │
│  │  │誤,經以通訊軟體LINE│        │          │        │                              │
│  │  │和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購│        │          │        │                              │
│  │  │買手機事宜後,依對方│        │          │        │                              │
│  │  │指示,於右列時間,匯│        │          │        │                              │
│  │  │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          │        │                              │
│  │  │。                  │        │          │        │                              │
├─┼─┼──────────┼────┼─────┼────┼───────────────┤
│32│李│詐欺集團成員於108 年│108 年9 │5萬元     │楊淑惠申│1.於108 年9 月21日18時3 分35秒│
│  │宥│9 月21日16時許,佯裝│月21日17│          │設之中國│  許,在彰化縣鹿港鎮中正路480 │
│  │賢│成庚○○友人,在臉書│時19分  │          │信託商業│  號彰基鹿港分院之自動櫃員機,│
│  │  │張貼出售IPHONE手機之│        │          │銀行帳號│  提領現金10萬元(提領照片見10│
│  │  │不實訊息,致庚○○瀏│        │          │00000000│  8 偵11196 卷二第69頁、第169 │
│  │  │覽後,陷於錯誤,經以│        │          │6310號帳│  頁)                        │
│  │  │通訊軟體LINE和詐欺集│        │          │戶      │2.於108 年9 月21日18時4 分53秒│
│  │  │團成員聯繫購買手機事├────┼─────┼────┤  許,在彰化縣鹿港鎮中正路480 │
│  │  │宜後,依對方指示,於│108 年9 │5萬元     │同上    │  號彰基鹿港分院之自動櫃員機,│
│  │  │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月21日17│          │        │  提領現金2 萬元(提領照片見10│
│  │  │額至右列帳戶。      │時20分  │          │        │  8 偵11196 卷二第69頁、第169 │
│  │  │                    ├────┼─────┼────┤  頁)                        │
│  │  │                    │108 年9 │2萬元     │同上    │                              │
│  │  │                    │月21日17│          │        │                              │
│  │  │                    │時23分  │          │        │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事實│             被害人相關證據               │          主      文            │
├──┼────┼─────────────────────┼────────────────┤
│ 1  │如附表一│A○○之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受理│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1 所│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示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扣案之IPhone6 手機壹支沒收。未扣│
│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匯款交易明細、臉書及對話│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
│    │        │紀錄照片、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2  │如附表一│戊○○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2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示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扣案之IPhone6 手機壹支沒收。未扣│
│    │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
│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臉書及對話紀錄照片│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3  │如附表一│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3 所│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西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示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扣案之IPhone6 手機壹支沒收。未扣│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4  │如附表一│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4 所│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錦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示      │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扣案之IPhone6 手機壹支沒收。未扣│
│    │        │、對話紀錄及匯款交易明細照片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5  │如附表一│未○○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5 所│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示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扣案之IPhone6 手機壹支沒收。未扣│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如│
│    │        │單、存摺影本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6  │如附表一│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竹│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6 所│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埔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示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扣案之IPhone6 手機壹支沒收。未扣│
│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如│
│    │        │對話紀錄照片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7  │如附表一│子○○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7 所│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示      │一分局木新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存│扣案之IPhone6 手機壹支沒收。未扣│
│    │        │款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照片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如│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8  │如附表一│亥○○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8 所│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示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扣案之IPhone6 手機壹支沒收。未扣│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陸拾元沒收│
│    │        │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金融卡、臉書及對話│,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紀錄照片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9  │如附表一│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9 所│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港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示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扣案之IPhone6 手機壹支沒收。未扣│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匯款交易明細、對話紀│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如│
│    │        │錄照片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10 │如附表一│己○○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合作派出所│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10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示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匯款交易明細、臉書及對│扣案之IPhone6 手機壹支沒收。未扣│
│    │        │話紀錄照片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1 │如附表一│B○○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11所│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示      │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扣案之IPhone6 手機壹支沒收。未扣│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如│
│    │        │單、匯款交易明細及臉書照片、165 專線協請金│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時,追徵其價額。                │
├──┼────┼─────────────────────┼────────────────┤
│ 12 │如附表一│E○○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12所│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刑事│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示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扣案之IPhone6 手機壹支沒收。未扣│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
│    │        │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照片、165 專│,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13 │如附表一│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13所│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理各類│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示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扣案之IPhone6 手機壹支沒收。未扣│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及對│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如│
│    │        │話紀錄照片、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時,追徵其價額。                │
├──┼────┼─────────────────────┼────────────────┤
│ 14 │如附表一│戌○○之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北斗派出所受理│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14所│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示      │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扣案之IPhone6 手機壹支沒收。未扣│
│    │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臉書及對話紀錄照片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15 │如附表一│申○○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15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示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臉書及對│扣案之IPhone6 手機壹支沒收。未扣│
│    │        │話紀錄照片、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如│
│    │        │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線紀錄表                                  │時,追徵其價額。                │
├──┼────┼─────────────────────┼────────────────┤
│ 16 │如附表一│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16所│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東湖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示      │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扣案之IPhone6 手機壹支沒收。未扣│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165 專│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如│
│    │        │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17 │如附表一│寅○○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17所│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示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扣案之IPhone6 手機壹支沒收。未扣│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對話紀錄照片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18 │如附表一│地○○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18所│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示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扣案之IPhone6 手機壹支沒收。未扣│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如│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19 │如附表一│C○○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19所│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寧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示      │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扣案之IPhone6 手機壹支沒收。未扣│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沒收,如│
│    │        │單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
│ 20 │如附表一│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20所│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示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扣案之IPhone6 手機壹支沒收。未扣│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對話紀錄及匯款交易明│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
│    │        │細照片、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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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如附表一│壬○○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21所│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示      │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扣案之IPhone6 手機壹支沒收。未扣│
│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及臉書照│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捌拾元沒收│
│    │        │片、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項通報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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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如附表一│D○○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光明派出所│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22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示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扣案之IPhone6 手機壹支沒收。未扣│
│    │        │聯防機制通報單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元沒收,如│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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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如附表一│癸○○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23所│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各類│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示      │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扣案之IPhone6 手機壹支沒收。未扣│
│    │        │、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如│
│    │        │通報單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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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如附表一│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24所│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示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扣案之IPhone6 手機壹支沒收。未扣│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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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如附表一│黃○○之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中港海口派出所│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25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示      │件報案三聯單、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扣案之IPhone6 手機壹支沒收。未扣│
│    │        │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臉書及對│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
│    │        │話紀錄照片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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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如附表一│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26所│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八卦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示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扣案之IPhone6 手機壹支沒收。未扣│
│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臉書及對話紀錄照片、自│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如│
│    │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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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如附表一│張地荃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27所│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秀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示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扣案之IPhone6 手機壹支沒收。未扣│
│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如│
│    │        │單、臉書及對話紀錄照片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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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如附表一│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28所│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示      │局公園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扣案之IPhone6 手機壹支沒收。未扣│
│    │        │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如│
│    │        │表、對話紀錄照片、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金融│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卡影本                                    │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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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如附表一│宙○○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湖山派出所│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29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示      │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扣案之IPhone6 手機壹支沒收。未扣│
│    │        │、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如│
│    │        │通報單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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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如附表一│酉○○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30所│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刑事│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示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扣案之IPhone6 手機壹支沒收。未扣│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如│
│    │        │通報單、匯款交易明細、臉書及對話紀錄照片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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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如附表一│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北│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31所│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受理各類│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示      │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扣案之IPhone6 手機壹支沒收。未扣│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交易明細、臉│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元沒收│
│    │        │書及對話紀錄照片、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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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如附表一│庚○○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丙○○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32所│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示      │局玉成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扣案之IPhone6 手機壹支沒收。未扣│
│    │        │件報案三聯單                              │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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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027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