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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87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張意聰田德煙李明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87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彥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彥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彥勳前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公務詢問紀錄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因此,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潘彥勳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裁判書、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至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潘彥勳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09年11月9日之「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69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又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號判決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檢察官上訴於本院,經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245號判決駁回上訴,檢察官復就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提起上訴(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未經上訴,已先行確定),嗣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926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再經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06號判決上訴駁回,仍維持相同刑度確定。依上開說明意旨,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並考量上述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於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是附表編號

1、2所示之罪雖已依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更字第2349號執行完畢,仍應與附表編號3至6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田 德 煙

法 官 李 明 鴻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詐欺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
├────────┼─────────┼─────────┼─────────┤
│犯   罪  日   期│106/06/12至       │106/06/22         │106/06/15         │
│                │106/06/14         │                  │                  │
├────────┼─────────┼─────────┼─────────┤
│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6年度偵 │桃園地檢106年度偵 │苗栗地檢106年少連 │
│年  度  案  號  │字第6745、7893號  │字第16904號       │偵字第62號等      │
├─┬──────┼─────────┼─────────┼─────────┤
│最│法        院│橋頭地院          │桃園地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45號│107年度審簡字第899│107年度上訴字第   │
│實│            │                  │號                │2245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6/11/10         │107/11/19         │108/01/22         │
├─┼──────┼─────────┼─────────┼─────────┤
│確│法        院│橋頭地院          │桃園地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6年度訴字第245號│107年度審簡字第899│107年度上訴字第   │
│決│            │                  │號                │2245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6/12/12         │107/12/17         │108/02/22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                │橋頭地檢107年度執 │桃園地檢108年度執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 │
│備            註│字第1038號        │字第1320號        │字第910號         │
│                ├─────────┴─────────┼─────────┤
│                │編號1、2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以桃│編號3至6應執行有期│
│                │檢108執更2349執畢                     │徒刑3年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
├────────┼─────────┼─────────┼─────────┤
│犯   罪  日   期│106/06/15         │106/06/14         │106/06/08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6年少連 │苗栗地檢106年少連 │苗栗地檢106年少連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62號等      │偵字第62號等      │偵字第62號等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 │
│實│            │2245號            │2245號            │106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8/01/22         │108/01/22         │109/06/03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   │107年度上訴字第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 │
│決│            │2245號            │2245號            │106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8/02/22         │108/02/22         │109/07/10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 │
│備            註│字第910號         │字第910號         │字第2378號        │
│                ├─────────┴─────────┴─────────┤
│                │編號3至6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聲字第2877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