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2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哲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哲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哲豪前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許哲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9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許哲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暨其所犯各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犯罪時間亦相近(自民國108年5月31日起至同年6月13日止),所侵害者,復同為財產法益,依期待可能性及罪責相當原則,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衡酌受刑人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本於比例原則、責罰相當等原則,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免失之過苛。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8/06/04 108/05/31-108/06/02 108/06/0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433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5248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0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1741號 108年度訴字第2427號 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06號 判決日期 108/09/03 109/01/17 109/01/1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1741號 108年度訴字第2427號 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0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10/05 109/03/09 109/03/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52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360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531號 編號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109執更3441)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8/06/01 108/06/13 108/05/3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4277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1408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86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83號 108年度訴字第3082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02號 判決日期 109/04/20 109/05/19 110/02/24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審金訴字第283號 108年度訴字第3082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30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05/26 109/06/16 110/03/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士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098號(編號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109執更3441)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252號(編號1-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109執更3441)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5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