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69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昱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昱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昱齊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6月1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4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黃昱齊因詐欺等數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乃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至編號13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10 年6 月1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 頁),故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㈡按所謂「裁判確定後」,凡裁判已確定即可,而不問該刑之執行是否已完畢,若其中數罪之刑業已執行完畢,並不因嗣後定其應執行刑,而影響先前該數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僅係將來執行時應予折抵之問題(最高法院107年度臺抗字第31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受刑人黃昱齊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13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再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併予敘明。
附表:受刑人黃昱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黃昱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黃昱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黃昱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黃昱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賭博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6次) 有期徒刑1年3月(6次) 犯 罪 日 期 106年2月上旬至同年3月上旬之某日止 107年4月6日(2次) 107年4月8日 107年4月13日(3次) 107年4月8日(2次) 107年4月10日 107年4月13日(3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023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788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78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花蓮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14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8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81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22日 108年4月16日 108年4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花蓮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149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490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490號 確定日期 108年2月14日 109年4月8日 109年4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花蓮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52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8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86號 編號2至7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3次) 有期徒刑1年4月(3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8日 107年4月13日(2次) 107年4月10日 107年4月13日(2次) 107年4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788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788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78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8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8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81號 判決日期 108年4月16日 108年4月16日 108年4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490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490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490號 確定日期 109年4月8日 109年4月8日 109年4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8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8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86號 編號2至7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5次) 有期徒刑1年(2次) 有期徒刑1年4月(3次)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12日 107年4月13日(4次) 107年3月29日(2次) 107年4月3日(2次) 107年4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788號等 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272號等 屏東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18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桃園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81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2022號 108年度訴字第954號 判決日期 108年4月16日 109年12月16日 109年12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桃園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490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2022號 108年度訴字第954號 確定日期 109年4月8日 110年4月13日 110年1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86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552號 屏東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65號 編號2至7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 編號8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編號9至10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9次)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3日(6次) 107年4月4日(3次) 107年4月12日 107年4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181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15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1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954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69、270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69、270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17日 109年12月23日 109年12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屏東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954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69、270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69、270號 確定日期 110年1月27日 110年3月31日 110年3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屏東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56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90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903號 編號9至10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號11至13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編號11至13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 編 號 13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4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1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69、270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69、270號 確定日期 110年3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903號 編號11至13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