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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78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梁堯銘張智雄王鏗普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重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2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重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下簡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受刑人民國110年11月5日親自簽名回覆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123頁),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6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為詐欺取財之犯罪類型,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目的、侵害法益種類均相同,犯罪時間亦均相近,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附表編號1、2至3、7所示之罪前已分別定執行刑,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四、至受刑人雖於上開陳述意見調查表上記載尚有另案等語,惟受刑人另案倘尚未經有罪判決確定,且未據檢察官聲請就另案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另案與受刑人本件所犯如附表所列各罪是否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法院即無從審酌,若受刑人所述另案嗣有罪判決確定,且與前揭各罪間確有合於數罪併罰之情事,受刑人仍得依法請求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當不致影響其數罪合併執行之權益,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重宇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王 鏗 普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4罪 犯  罪 日  期  ㈠109年8月9日 ㈡109年8月27日 ㈠109年9月21日 ㈡109年9月21日 ㈢109年9月28日 ㈣109年10月9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983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842、34600、350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05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9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25日 110年1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1050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90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10年3月3日 110年3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㈠編號1所示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㈡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930號。 ㈠編號2至3所示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644號。
編         號  3 4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共7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28日 ㈠109年9月28日 ㈡109年9月21日 ㈢109年10月6日 ㈣109年10月7日 ㈤109年10月20日 ㈥109年10月15日 ㈦109年10月19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3842、34600、350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551、36452號、110年度偵字第19、543、710、715、1260、1954、38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9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2、91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21日 110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9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2、91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10年3月9日 110年4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㈠編號2至3所示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6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202號
編         號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共8罪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㈠109年8月27日 ㈡109年9月8日 ㈢109年9月9日 ㈣109年9月22日 ㈤109年9月24日 ㈥109年10月8日 ㈦109年10月13日 ㈧109年10月19至20日 109年10月15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551、36452號、110年度偵字第19、543、710、715、1260、1954、38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2551、36452號、110年度偵字第19、543、710、715、1260、1954、38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2、9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2、91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29日 110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2、9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2、91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10年4月29日 110年4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2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202號
編         號  7 8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㈠109年11月24日 ㈡109年11月24日 109年11月15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0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969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40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44、949號  判決日期 110年6月10日 110年8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40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944、949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10年7月14日 110年9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㈠編號7所示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㈡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8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69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781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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