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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70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陳宏卿林美玲楊文廣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柏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柏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柏帆(下稱受刑人)因竊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6月11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

刑。

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本院按:即內部性界限),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執行刑之酌定,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再者,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63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本院判斷: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共82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證。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8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9至1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雖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然受刑人既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3至14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於法即無不合。

㈡又如附表所示之刑,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雖有不同(附表編號1所示犯侵占罪、附表編號2所示犯加重搶奪罪、附表編號3至7、10至11所示犯加重詐欺罪、附表編號8至9、12至13所示犯加重竊盜罪),惟時間間隔從106年10月至108年2月間(尤以附表編號3至7、10至11所犯之加重詐欺罪、附表編號8至9、12至13所示之加重竊盜罪,犯罪時間較為密集,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更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所侵害者均屬於他人財產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本件如附表所示各罪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相對較高,依上說明,自應酌定較低度之應執行刑,始符合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本院綜合判斷上情,爰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林柏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侵占 加重搶奪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5月 (42罪)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3日至108年2月20日間某日 108年2月20日 106年12月6日(3次) 106年12月7日 106年12月5日 107年1月7日(3次) 106年12月28日(2次) 107年1月18日(3次) 106年12月21日 107年1月5日 106年12月13日(3次) 106年11月23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2月23日) 106年11月22日(3次) 106年11月28日(2次) 106年11月25日(3次) 106年11月27日(6次) 106年12月2日(2次) 106年12月1日(2次) 106年11月30日 107年1月23日(3次) 106年11月2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792號 雲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59等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99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南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1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470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429、1431號  判決日期 109年6月30日 109年3月24日 108年10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上字第1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673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03、373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6月30日 109年8月5日 109年9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0758號 雲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05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72號(最高法院發回臺中高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29、1431號附表八編號34)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19罪) 有期徒刑1年7月 (8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2罪)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6日 106年12月5日 106年12月7日 106年12月26日 106年12月27日 106年12月11日 107年1月18日 107年1月4日 106年11月22日(4次) 106年11月27日 106年11月24日(3次) 106年11月29日 106年11月23日 106年12月4日 106年12月7日 106年12月26日 106年12月18日 106年12月1日 106年11月24日 107年11月22日 107年11月23日 107年1月7日 106年11月22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99等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99等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99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429、1431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429、1431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429、1431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31日 108年10月31日 108年10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03、3730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03、3730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03、373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9月9日 109年9月9日 109年9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72號(最高法院發回臺中高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29、1431號附表八編號34)
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竊盜 加重竊盜 (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3罪)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1月23日(2次) 107年1月7日 107年9月22日 107年12月2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99等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0904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98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29、1431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911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709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31日 109年11月10日 110年1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03、3730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911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70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9月9日 109年12月7日 110年1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72號(最高法院發回臺中高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29、1431號附表八編號34)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076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68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11日(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12月11日) 106年11月21日 106年10月23日(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12月2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1號 南投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628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140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96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74號 107年度易字第3325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0日 109年12月30日 109年10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字第96號 10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274號 107年度易字第332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2月2日 110年2月2日 110年3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08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0號(就第一審判決附表8編號34為判決)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667號(編號12至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2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140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3225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易字第332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3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667號(編號12至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700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