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江亞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8月17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3、5、7至1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10年8月17日所簽立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11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2月。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參酌原確定判決之定執行刑情形,並衡酌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至4毒品案件判決後,復故意再犯附表編號5至14之妨害自由、詐欺等罪之犯罪類型、時間、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63與原本無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共5罪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罪日期 105/06/27 105年6月間某日、105年5月至6月間某日(共4次) 105年6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9477、19653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9477、19653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9477、1965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1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1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1103號 判決日期 106/08/24 106/08/24 106/08/2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1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1103號 106年度訴字第110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10/20 106/10/20 106/10/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775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775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775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2次罪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5/07/29 均106/09/25 106/09/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9477、19653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859、8860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7694、21032、2449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1103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363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90號 判決日期 106/08/24 108/08/27 108/11/2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6年度訴字第1103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1363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9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6/10/20 108/09/20 108/12/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6776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012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41號(編號1-6定刑6年2月;109執更4133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 共14罪 犯罪日期 106/08/29~106/08/30 106/08/31~106/09/01、106/09/07 106/09/02、106/09/04、106/09/15(9次)~106/09/22、106/09/25(2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584、26892、27161、27608、29358、29642、30619、31630、31631、32353、32808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78號、107年度偵字第74、8861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584、26892、27161、27608、29358、29642、30619、31630、31631、32353、32808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78號、107年度偵字第74、8861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584、26892、27161、27608、29358、29642、30619、31630、31631、32353、32808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78號、107年度偵字第74、88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502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502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502號 判決日期 109/02/04 109/02/04 109/02/04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72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72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7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2/03 110/02/03 110/02/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1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1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18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3罪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罪日期 106/09/05、106/09/12、106/09/13 106/09/16~106/09/17 106/09/1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584、26892、27161、27608、29358、29642、30619、31630、31631、32353、32808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78號、107年度偵字第74、8861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584、26892、27161、27608、29358、29642、30619、31630、31631、32353、32808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78號、107年度偵字第74、8861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584、26892、27161、27608、29358、29642、30619、31630、31631、32353、32808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78號、107年度偵字第74、88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502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502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502號 判決日期 109/02/04 109/02/04 109/02/04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72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727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72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2/03 110/02/03 110/02/0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1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1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18號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3 14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6/09/21~106/10/02 106/09/0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584、26892、27161、27608、29358、29642、30619、31630、31631、32353、32808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78號、107年度偵字第74、8861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6584、26892、27161、27608、29358、29642、30619、31630、31631、32353、32808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78號、107年度偵字第74、88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金上訴字第502號 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7號 判決日期 109/02/04 110/05/05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727號 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2/03 110/06/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31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466號(執行期滿日116.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