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小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小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小明(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2、5至9所示之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詢問日期110年10月22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頁),本院依上開等規定審核後,認檢察官之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5至9之部分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84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嗣先後經本院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並審酌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經徵詢後受刑人表達其已深知悔悟,且其為家中獨子,需要支撐家計,扶養年邁且行動不便之母親,請從輕定應執行刑等語,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肇事逃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8日 107年1月30日 107年7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50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2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994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交上訴字第1185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7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 判 決 日 期 107年12月13日 109年3月10日 108年8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449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7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8年10月24日 109年4月5日 108年8月14日 是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542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8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5999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9日 107年7月19日 107年5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994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994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994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041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91號 判 決 日 期 108年8月14日 108年8月14日 109年12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986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986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124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9年10月14日 109年10月14日 110年9月15日 是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0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6001號(編號5至9,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43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824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3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22日 107年5月25日 107年6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994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994等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0994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91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91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91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12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12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4124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10年9月15日 110年9月15日 110年9月15日 是否 為 得 易科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8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8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8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