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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1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江德千簡源希高增泓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明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4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明漢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漢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併科罰金部分並請依刑法第42條第6項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如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惟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再按依刑法第51條第7 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 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刑法第42條第4 項定有明文。從本條之反面解釋可知,如數罪併罰所宣告之刑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相同者,自應依其標準定之。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而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關於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亦應依原確定判決所諭知之折算標準基礎定之,此為裁判確定效力之當然(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非字第120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本件聲請書雖記載:「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惟查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不得合併處罰之情形,聲請意旨此部分引用法條顯係誤繕。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一切情狀,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以及本院以書面通知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事件,得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並未提出任何意見表達等一切情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與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又如附表所示數罪所宣告之刑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相同,本件仍依其折算標準定之,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但書、第5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明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書記官 黃 美 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 結夥媒介貴重木贓物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併科新臺幣0000000元 有期徒刑1年4月 併科新臺幣0000000元  犯罪日期  105年12月13日 106年1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6738號等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6738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463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 第69號   判決日 期 109年7月14日 110年9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2197號 110年度上更一字 第6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4月8日 110年11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66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58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3116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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