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45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石惠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石惠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石惠萍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石惠萍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石惠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部分,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13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其中編號5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更二字第216號判決有期徒刑9月確定,有前揭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參。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本院審核相關案卷,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參酌原確定判決之定執行刑情形,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時間、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石惠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共17罪) │有期徒刑11月(共4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23日、106年10月25日│106年10月29日、106年12月05日│106年10月19日、106年12月21日 ││ │106年10月27日、106年11月05日│106年12月19日、107年01月07日│ ││ │106年11月14日、106年11月20日│ │ ││ │106年12月06日、106年12月12日│ │ ││ │106年12月18日、106年12月22日│ │ ││ │106年12月25日、106年12月29日│ │ ││ │107年01月01日、107年01月05日│ │ ││ │107年01月1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49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49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49號 ││年 度 及 案 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最 後│ │ │ │ ││ ├────┼──────────────┼──────────────┼───────────────┤│ │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11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9號 ││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8.02.21 │108.02.21 │108.02.21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確 定│ │ │ │ ││ ├────┼──────────────┼──────────────┼───────────────┤│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9號 ││ ├────┼──────────────┼──────────────┼───────────────┤│判 決│判決確定│108.03.11 │108.03.11 │108.03.11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否 ││之案件 │ │ │ │├────────┼──────────────┼──────────────┼───────────────┤│備 註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05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05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05號 ││ │ │ │ ││ │ │ │ ││ │ │ │ │└────────┴──────────────┴──────────────┴───────────────┘受刑人石惠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4 │ 5 │ │├────────┼──────────────┼──────────────┼───────────────┤│罪 名│詐欺 │詐欺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共70罪) │有期徒刑9月 │ │├────────┼──────────────┼──────────────┼───────────────┤│犯 罪 日 期 │106.10.19-106.12.14扣除 │106.10.18 │ ││ │106.10.19、23、25、27、29、 │ │ ││ │106.11.05、14、20 │ │ ││ │106.12.05、06、12 │ │ ││ │及106.12.16-107.01.18扣除 │ │ ││ │106.12.18、19、21、22、25、 │ │ ││ │29 │ │ ││ │107.01.01、05、07、17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49號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749號 │ ││年 度 及 案 號│ │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 │ │ ││ ├────┼──────────────┼──────────────┼───────────────┤│ │案 號│107年度上訴字第2119號 │109年度上更二字第216號 │ ││ │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8.02.21 │109.09.30 │ │├───┼────┼──────────────┼──────────────┼───────────────┤│ │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確 定│ │ │ │ ││ ├────┼──────────────┼──────────────┼───────────────┤│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119號 │109年度上更二字第216號 │ ││ ├────┼──────────────┼──────────────┼───────────────┤│判 決│判決確定│108.03.11 │109.10.28 │ ││ │日 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否 │ ││之案件 │ │ │ │├────────┼──────────────┼──────────────┼───────────────┤│備 註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05號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646號 │ ││ │ │ │ ││ │ │ │ │└────────┴──────────────┴──────────────┴───────────────┘1.海外拘禁11日(107.1.18-107.1.30)
2.羈押249日(107.1.31-107.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