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749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李劭中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917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所為裁定(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38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李劭中(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自民國95年7月1日新法施行廢除連續犯之後,造成部分慣犯因適用數罪併罰致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為因應此類不合理之現象,各級法院開始斟酌考量定其應執行刑之程序中之上揭情形發生,惟觀諸目前各級法院僅針對販賣毒品、強盜重罪於定應執行刑程序中,始出現避免刑罰過重之情形,參酌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5號判決,所科處刑共132年8月,定應執行刑結果僅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刑罰猶以舊法連續犯所科之刑,惟針對施用毒品、竊盜等之輕罪,定應執行刑後之刑罰卻數倍於舊法連續犯之刑罰,實已違反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再按實施新法以來各級法院對犯罪所判之例,如販賣毒品案件,被告5次販賣行為分別判刑15年合計共75年,定應執行刑18年6月;又如強盜案件,所犯普通強盜罪6件分別判刑5年6月合計33年,定應執行刑為6年6月;再諸如①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67號刑事判決,被告恐嚇取財罪有7件各處6月、詐欺罪109件各判處3月,共24年1月,定其應執行之刑為3年4月。②最高法院98年度上字第619號刑事判決,被告所犯27次詐欺罪分別判刑後合計30年7月,並應執行刑為4年。③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38號刑事判決,竊盜8月減刑為4月,38件合計12年8月,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號刑事判決,科處刑罰共132年,定其應執行之刑僅為8年等情。綜上所陳,抗告人懇求鈞院本著至公至正、悲天憫人之心,給予抗告人一個公平的裁定,賜予抗告人一個改悔向上的機會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應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文。次按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本有自由裁量之餘地,倘其所定執行刑,未逾法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等,即難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1044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未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權限,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要旨、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抗告人因詐欺等數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抗告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係在抗告人所犯各罪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各宣告刑刑期合計有期徒刑33年10月以下之範圍內,即合於法律所定之外部性界限。且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8、9至10、11至14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907號刑事裁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156、180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402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2年10月、2年確定後,抗告人所犯上開曾定應執行刑之各罪,與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總刑度為有期徒刑8年8月,而原審裁定再就上開案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0月,已在所定最長期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以上,各該定應執行刑之總刑度8年8月以下為重新定刑,於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目的之範圍內,給予抗告人適度之刑罰折扣,亦未踰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或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或有何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即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自無違誤。
㈡至抗告人之抗告意旨雖舉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5號等諸多裁判為參酌,主張新法施行後各級法院僅針對販賣毒品、強盜等重罪於定應執行刑程序中,始出現避免刑罰過重之情形,惟針對施用毒品、竊盜等之輕罪,定應執行刑後之刑罰卻數倍於舊法連續犯之刑罰,實已違反公平正義及比例原則云云。惟揆諸前開說明,定執行刑係一種特別之量刑過程,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縱使是同一犯罪之共同正犯中,基於犯罪之情狀、行為之分擔、行為惡性及反社會人格等均未必相同等,更遑論個案之犯罪情節及依刑法第57條所應具體審酌之事由均不相同,自無從比附援引並據以指摘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不當,且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既係在不逸脫外部性界限範圍內為衡酌,亦未違反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復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已如前述,則受刑人執此作為抗告理由,自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既未逾法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正義,即難指為不當,受刑人執持上開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原裁定附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月8日 108年12月31日 109年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3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68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28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 第215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90號 109年度金訴字 第549號 判決日期 110年2月4日 110年3月30日 110年3月2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訴字 第215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90號 109年度金訴字 第549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26日 110年5月3日 110年5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3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36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504號 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9年1月15日 109年1月14日 至同年月16日 109年2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10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10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10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12日 110年4月12日 110年4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10年5月26日 110年5月26日 110年5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711號 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7罪 犯罪日期 109年1月15日 109年2月3日 109年2月6日、 109年2月4日、 109年2月5日、 108年12月27日、 109年2月5日、 109年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10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100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9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1055號等 判決日期 110年4月12日 110年4月12日 110年12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1055號等 判決日期 110年5月26日 110年5月26日 111年2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711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65號 編號1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9至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4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2月4日、 109年2月6日、 109年1月16日、 109年1月14日 109年1月7日 109年1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99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45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45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55號等 109年度金訴字 第402號 109年度金訴字 第40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30日 111年2月11日 111年2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55號等 109年度金訴字 第402號 109年度金訴字 第402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8日 111年3月8日 111年3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6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5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57號 編號9、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號11至1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3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月8日、 109年1月8日、 109年1月8日 109年1月8日、 109年1月8日、 109年1月9日 109年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45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45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5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 第402號 109年度金訴字 第402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31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11日 111年2月11日 111年3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 第402號 109年度金訴字 第402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31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8日 111年3月8日 111年5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5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5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811號 編號11至1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