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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4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梁堯銘羅國鴻張智雄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孟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孟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孟學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等案件,均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

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惟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皆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惟本院就檢察官聲請事項已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因不獲會晤受刑人,乃依法於民國111年7月4日寄存於八卦山派出所為寄存送達。然受刑人迄於本院裁定時均未提出意見,此有卷附該函(稿)、送達證書及訴訟查詢表可參(本院卷第113至117頁)。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可稽,惟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併予敘明。

㈢綜上,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等一切情狀,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羅 國 鴻

法 官 張 智 雄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受刑人蔡孟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8.9.30 108.9.3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74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7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交上訴字第2520號 110年度交上更一字第146號   判決日期 110.04.01 110.12.28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交上訴字第2520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191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04.01 111.04.28  得否為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248號 (已執畢)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21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1348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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