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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3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張意聰周瑞芬陳慧珊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邱憶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憶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憶君(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明定不得併合處罰,以避免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而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之結果。惟依該條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之規定,係賦予受刑人選擇仍按刑法第51條規定以定執行刑之權利。是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者,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亦即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3、5、9」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2、4、6至8、10至17」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函詢受刑人關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已於111年3月7日具狀表示意見,有本院函文及受刑人提出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7頁、第281至291頁),經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等一切情狀,並參酌受刑人就定應執行刑具狀所陳述之意見,及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在不逾越內部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4月;編號14之宣告刑為有期徒刑3年;編號15至17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6月,合計19年10月)及外部界限(附表各編號中最長期之刑為8年10月;各編號之宣告刑總和為36年7月)之範圍內,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5、9」雖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然既與編號「1、2、4、6至8、10至17」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依上開意旨本院於定其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另所處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之罰金刑,則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仍應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均併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邱憶君定應執行刑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書記官 李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6.12.15  107.1.26 107.1.26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77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934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93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2626號 107年度訴字第1214號 107年度訴字第1214號  判 決  日 期 107.12.25 107.10.25 107.10.25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2626號  107年度訴字第1214號 107年度訴字第1214號  判        決確 定  日 期 108.1.28 108.2.11 108.2.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379號(109年度執緝字第429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63號(109年度執緝字第431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64號(109年度執緝字第426號)   (編號1至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4253號,臺灣高院109年度抗字第2160號裁定(新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309號)
編      號          4             5                    6        7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12日1時53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07年5月12日1時53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06.11.14至 106.11.15 106.12.13至 106.12.15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542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542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1083、33645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31083、3364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2235號 107年度訴字第223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7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77號  判決日 期 108.1.11 108.1.11  108.9.17 108.9.17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7年度訴字第2235號 107年度訴字第2235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77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2277號  判決確 定 日 期 108.2.14 108.2.14  108.11.13 108.11.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71號(109年度執緝字第427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172號(109年度執緝字第428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775號(109年度執緝字第430號)    (編號1至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4253號,臺灣高院109年度抗字第2160號裁定(新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309號)
編       號          8                  9                  10         11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7.7.14 107.7.14  108.1.7至 108.1.14 108年1月9日或10日至同年月14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803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4803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14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31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56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56號  109度訴緝字第33號 109度訴緝字第33號  判決日 期 109.3.31 109.3.31  109.4.7 109.4.7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56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56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33號 109年度訴緝字第33號  判決確 定 日 期 109.3.31 109.3.31  109.8.20 109.8.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69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697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029號    (編號1至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4253號,臺灣高院109年度抗字第2160號裁定(新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309號)
編           號          12         13  1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年, (併科新臺幣5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7.12.21 107.12.21  107年3、4月間某日至 108年1月1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73、277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375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273、277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37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834、73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度審訴緝字第12號 109度審訴緝字第1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85號  判 決  日 期 109.6.11 109.6.11  109.9.23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度審訴緝字第12號  109度審訴緝字第12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524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9.7.14 109.7.14  110.3.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新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1847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695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406號   (編號1至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 新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4253號,臺灣高院109年度抗字第2160號裁定(新北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1309號)
編           號           15           16         17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6月  有期徒刑8年10月 有期徒刑6年 犯  罪   日  期  107.4.26 107.7.2 107.8.25至 107.8.29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822、4522號,107年度偵字第24857、25406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822、4522號,107年度偵字第24857、25406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3822、4522號,107年度偵字第24857、2540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3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3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32號  判 決  日 期 109.10.21 109.10.21 109.10.21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379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379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37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0.2.24 110.2.24 110.2.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編號15至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817號(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40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536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