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許凱傑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6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334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739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下稱聲請人)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6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該確定判決認定聲請人犯罪,是根據「I SUGAR」對話紀錄以及微信對話紀錄,但是沒有查明電腦IP位址也沒有提出任何電磁紀錄能證明此「I SUGAR」對話紀錄是聲請人本人使用,法官無視無罪推定原則,只採信告訴人兼證人說的片面之詞,忽視證據根本沒有明確的證據能力就判決聲請人有罪,完全沒有公平可言。且判決書内容前後矛盾,在判決書内的貳、實體部分的經查的㈠的第1行提到:『業據證人丙〇〇證述甚詳。其於警詢證述:我是在「I SUGAR」網站上刊登性交易的訊息』,告訴人已承認在「I SUGAR」網站上刊登性交易的訊息,且在貳、實體部分的經查的㈠的第24行告訴人提到:『「I SUGAR」的對話中,我問聲請人預算多少,聲請人說「20K」,是指他以2萬元的預算來跟我約會』,但是在貳、實體部分的的第8行法官卻又說:『另聲請人與丙〇〇間在「I SUGAR」網站並未聯絡性交易,而係在微信上聯絡性交易』,前面告訴人說在「I SUGAR」對話紀錄答應用2萬元性交易,後面法官又說在「I SUGAR」網站兩造並未聯絡性交易而是在微信聯絡性交易,假使法官認為「I SUGAR」對話紀錄是聲請人,那既然法官認為兩造在「I SUGAR」網站並未聯絡性交易那又何來詐欺之說,如果法官認為是在微信上聯絡性交易,但是微信對話紀錄中也完全沒有提到性交易的字眼,也沒有提到任何金額數字,如果要約性交易為何微信對話紀錄完全沒提到相關字眼,實在有違常理,如果
不出電腦IP位址及任何電磁紀錄證明此「I SUGAR」對話紀錄是聲請人,只聽信告訴人隨意杜撰之情節不調查真相即作出判決,如此前後矛盾有重大瑕疵且沒有公信力的判決實在讓人難以信服,希望法院明察秋毫,不要讓清白之人蒙受不白之冤,亦同時懇請法院調查「I SUGAR」對話紀錄之電腦IP位址及電磁紀錄證明非聲請人本人,請司法還聲請人一個清白。綜上所述等情,足生影響於原判決。因原判決之繕本不慎受液體潑灑以致汙穢不能辨識,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懇請法院調取原判決之繕本。原判決對前揭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聲請人為此依法聲請再審等語。
二、程序方面:
㈠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惟為確保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及聲請人再審訴訟權利之行使,本院爰依職權調取原確定判決之繕本(由本院逕行列印網路列印本),不再無益贅命聲請人補正,合先敘明。
㈡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或合於同法第421條之規定者,始得准許之。查本件原確定判決認聲請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再字第80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3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