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814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李泳潮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北○○○○○○○○○)
上列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15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53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李泳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旨在綜合斟酌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犯罪行為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而決定所犯數罪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是法院於酌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並應體察法律規範之目的,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又法院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酌定執行刑者,自應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並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其執行刑,尤應注意行為人之年紀與生活狀況等情,避免因長期之刑罰執行造成行為人復歸社會之阻礙。至執行刑之酌定標準,法雖無明文,惟參考德國刑法第54條第1項規定及近年來實務之經驗,具體而言,法院應就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間之關係為整體評估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於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應考量個別犯行之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如侵害法益之異同、是否屬具不可替代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暨斟酌罪數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犯罪傾向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而為妥適、合目的性之裁量,以符罪責相當、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綜合考量上開條件,為妥適裁量,並於裁判內說明其裁量之理由,否則即有裁量權行使不當及理由欠備之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24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另依民國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2至24點規定,於併合處罰執行刑之酌定,應視行為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而定,倘行為人所犯數罪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詐欺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另行為人所犯數罪非惟犯罪類型相同,且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均相似者,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更高,應酌定更低之應執行刑。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即受刑人李泳潮(下稱抗告人)先後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規定,經審核卷證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2月,從形式上觀之,雖係在附表所示各刑中最長期(有期徒刑3年4月)及各刑合併總和(有期徒刑120年4月,但不得逾30年之最高刑度)之範圍內,亦未較重於附表編號1、3、5、6、9、11、12所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9月)、編號2、4、7、8、10、13、14、15所定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6月)及編號16所定執行刑(5年10月)加計後之總和(有期徒刑17年1月),固非無見。惟查:
㈠依卷內各該判決書之記載,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共94罪),除其中附表編號1、6、8至9、11至13(妨害公務、搶奪、意圖免除職役詐偽、偽造文書、侵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所示12罪外,其餘所示82罪,均屬詐欺相關犯罪;再觀諸本案詐欺犯罪型態,附表編號3、5、11(共3罪)為一般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16(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罪,其餘附表編號2、4、7、10、14至16(除編號16有期徒刑1年1月、2罪以外,共77罪)均為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收簿手或收水所犯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且除附表編號10為不同詐欺集團外,均屬同一詐欺集團所犯,犯罪手段、態樣、動機相同或相類;而上開詐欺犯行之罪數雖達82罪,惟大多集中於108年11月底至109年1月中所犯(附表編號7、15,共3罪,為108年11月28日所犯;編號2、4,共3罪,為108年12月6日所犯;編號14,共26罪,為108年12月1日至109年1月17日所犯;編號16,其中41罪,為108年11月25日至109年1月16日所犯),犯罪時間相對密接或多有重疊;各次所詐得款項為數萬至數十萬元間,雖非小額,但亦非甚鉅,所侵害者雖為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然仍與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有別(參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具有相當高度重複性,各罪獨立性較低,對於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有限,行為人透過各罪所顯示之人格面亦無不同,此部分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較高,於併合處罰時,不宜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刑罰效果允宜遞減,俾符合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原審未詳酌上情,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併合處罰有期徒刑16年2月,核屬過重,難謂符合比例原則及罪責相當原則之恤刑本旨,依前揭說明,其刑罰裁量權之行使難謂妥適,而有重新酌定較妥適應執行刑之必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尚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
㈡本件定應執行刑所憑之基礎事實已明,縱令發回原審法院,原審法院亦應以前揭原則妥為考量而定應執行之刑,為免徒增司法資源之浪費,即有由本院自為裁定之必要。本院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82罪均屬詐欺相關犯罪,且有77罪為參與詐欺集團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目的、侵害法益種類均相同或類似,部分犯罪時間密接或多有重疊,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附表編號1、3、5、6、9、11、12,附表編號2、4、7、8、10、13、14、15及附表編號16所示之罪,前已分別定執行刑,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李泳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公務 加重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月26日 108年12月16日 109年2月1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276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9381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59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542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640號 109年度簡字第1671號 判決 日期 109年3月12日 109年6月24日 109年7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最高法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第542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743號 109年度簡字第167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9月10日 109年12月10日 110年1月12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助字第230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8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20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 詐欺 搶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16日 109年1月17日至18日 109年2月1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74、12231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26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5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07號 109年度簡字第1672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2210號 判決 日期 109年9月25日 109年11月26日 110年1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審金訴字第107號 109年度簡字第1672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221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2月2日 (撤回上訴) 110年1月4日 110年2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559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3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570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 意圖免除職役詐偽 妨害公務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28日 108年8月27日至9月10日 109年7月2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4987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501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08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21號 109年度軍訴字第18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50、455號 判決 日期 109年10月5日 110年2月22日 110年9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688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50、4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2月22日 111年2月17日 110年9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6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91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701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加重詐欺 偽造文書、侵占、詐欺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3月(偽造文書) 有期徒刑3月(侵占) 有期徒刑2月(詐欺) 有期徒刑5月(3罪)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18日至24日 108年2月11日 108年5月7日 000年0月間 107年12月12日 108年3月10日 108年7月29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3081號等 臺中地檢108年度軍偵字第25號、109年度偵字第2892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軍偵字第25號、109年度偵字第289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50、455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9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90號 判決 日期 110年9月29日 110年10月6日 110年10月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91、39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90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93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24日 110年10月6日 111年2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06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1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19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偽造有價證券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4月(3罪) 有期徒刑1年6月(26罪) 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2月26日 108年3月4日 000年0月間某日 108年12月10日至109年1月17日 108年11月2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軍偵字第25號、109年度偵字第2892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515號等、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319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9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29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56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21號 判決 日期 110年10月6日 110年11月23日 111年4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934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32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2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9日 111年2月23日 111年6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2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71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690號 編 號 16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6罪) 有期徒刑1年4月(16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6罪) 有期徒刑1年1月(5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底至109年1月1 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285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82號等 判決 日期 110年9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282號等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29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1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