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994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王志宏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72號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之裁定(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404號、112年度執字第866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王志宏(下稱抗告人)對於所犯案件皆坦承不諱,深感悔意,且抗告人為更生人,在社會上找工作本屬不易,為了家庭開銷才鋌而走險、犯下錯誤,見母親踽踽而行前來探監,不禁潸然淚下悔不當初,懇請給予抗告人悔過向上的機會,並參考其他案件定應執行刑之情形,給予從輕量刑等語。
二、按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或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原則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者(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三、經查:
㈠抗告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嗣經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3、7為不得易刑處分之罪,其餘為得易刑處分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抗告人之請求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而原審法院經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3月,係在抗告人所犯各罪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9月以上,各宣告刑刑期合計有期徒刑7年4月以下之範圍內,合於法律所定之外部性界限,亦未逾越其內部性界限即有期徒刑4年6月(附表編號1至5所處之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附表編號7所處之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加計附表編號6所處之有期徒刑4月);且原裁定具體審酌抗告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對於抗告人所犯數罪為整體評價,既無逾越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內部性界限,復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事,原審法院為裁量權之適法行使,並無違誤。
㈡按刑法第57條所示之量刑因子,於相同類型之不同個案,並不相同,經不同法院於不同時空為直接審理後,自有不同之裁量結果,遑論不同被告所犯之不同類型案件。尚難以個案之罪名、罪數為唯一標準,強求各法院為一致之量刑。而執行刑之酌定,尤無必須按一定比例、折數衡定之理,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尚無從引用本案判決或他案酌定應執行刑之比例,作為原裁定是否適法之判斷基準(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46號刑事裁定參照)。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既無任何濫用裁量權或失諸過重之違法不當情事,即不得僅憑本案定應執行刑裁量所定之刑期,與抗告人認知之另案量刑結果有所差異,率指原裁定量刑過重;況個案間存有差異,他案行為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態樣、法益侵害等量刑之情狀與抗告人非盡相同,尚無從比附援引,亦無拘束本案之效力,抗告人執此請求本院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亦不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並無違法或不當,抗告意旨請求撤銷原裁定,重新定其應執行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①詐欺取財 ②侵入住宅竊盜 ③侵入住宅竊盜 ④侵入住宅竊盜 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9月 ②有期徒刑8月 ③有期徒刑7月 ④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①111年5月28日 ②111年7月9日 ③111年9月23日 ④111年9月24日 111年6月27日 111年5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196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196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2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2633號、112年度易字第145號 111年度易字第2633號、112年度易字第145號 112年度易字第59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2月21日 112年2月21日 112年3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263號、112年度易字第145號 111年度易字第263號、112年度易字第145號 112年度易字第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3月21日 112年3月21日 112年4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7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72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73號 編號1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①竊盜 ②毀損他人物品 ③違反保護令 ④竊盜 持有第一級毒品 違反保護令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6月 ②有期徒刑5月 ③有期徒刑4月 ④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①111年6月7日 ②111年6月7日 ③111年6月26日 ④111年6月27日 111年10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11月14日為警查獲為止 111年9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20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14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8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59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625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576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3月13日 112年3月30日 112年3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59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625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57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11日 112年4月27日 112年5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57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11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181號 編號1至5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 編 號 7 罪 名 ①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 ②侵入住宅竊盜 宣 告 刑 ①有期徒刑9月 ②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①111年6月15日 ②111年9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075、684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920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92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666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