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0 分鐘讀完全文 6,7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23號

加重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張靜琪黃小琴郭瑞祥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展毅
選任辯護人
張洛洋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7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2及定應執行刑、沒收部分均撤銷。

林展毅犯附表一編號2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其他上訴駁回。

林展毅撤銷改判與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第3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林展毅不服原審判決,僅對於原審量刑及沒收部分提起上訴,故本案上訴範圍不及於原審所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論罪法條部分,本院只以原審認定的犯罪事實、論罪法條為基礎,就原審判決量刑及沒收部分為審理。

貳、原審認定之犯罪事實、論罪法條及沒收部分:

一、犯罪事實:林展毅於民國110年10月16日,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Telegram暱稱「進踩」之邀請,加入由不詳真實姓名年籍、LINE暱稱「北風」之成年男子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陳仕惟、李家慶(2人所涉詐欺案件,另由檢察官偵辦)則於110年10月18日前某日,應不詳之人邀請加入上開詐騙集團。林展毅、黃筱蓉(所涉詐欺案件,另由檢察官偵辦)、陳仕惟、李家慶及「北風」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負責蒐集附表一所示之張世昌(涉犯幫助詐欺部分,另由檢察官偵辦)所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下稱系爭帳戶)。林展毅又於110年10月18日凌晨某時,向「北風」要求提供提款代步用之車輛,「北風」即透過不詳方式聯繫李家慶,再由李家慶出面向陳仕惟借得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以下稱甲車),由陳仕惟將甲車駛往臺中市梧棲區南簡公園交予李家慶,李家慶再聯繫「北風」,由「北風」告知林展毅該車所在位置及鑰匙後供林展毅提款時代步使用。又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即由詐欺集團所屬成員,於附表一所示之施用詐術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詐欺如附表一所示之林○潔等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因而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林展毅、黃筱蓉再依「北風」指示,駕駛甲車共同前往南投縣集集鎮民生路與集賢街口會合,2人再一同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款項,旋即將該款項放在提領地點附近之集集國小司令台上,交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林展毅因而獲得新臺幣(下同)6000元報酬。

二、論罪法條:

㈠被告參與綽號「北風」、黃筱蓉、陳仕惟、李家慶之成年人及其他成員所組成,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先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被告復依指示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提領款項,再輾轉交付予該詐欺集團上手,被告所加入之詐欺犯罪組織成員人數顯超過3人以上,並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再被告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係使如附表一所示之人分別將款項轉入詐欺集團所使用之人頭帳戶,並由被告以如附表二所示領款過程提款後交付予詐欺集團上手,其所為係掩飾、隱匿不法所得之去向、所在,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要件相合。核被告就其參與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之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另就附表一編號1至3所為,係分別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與「北風」、黃筱蓉、陳仕惟、李家慶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就加重詐欺及一般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查被告確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業經認定如前,至其脫離該集團前,參與犯罪組織之行為仍繼續而應論以一罪,僅與首次加重詐欺取財犯行論以想像競合犯。而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林○潔,應係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最早著手聯繫實施之詐騙對象,故附表一編號1犯行乃被告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後所為首次犯行,是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另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至3所示犯行,同上述之說明,亦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所犯3次加重詐欺取財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自白一般洗錢及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原得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等規定減輕其刑,雖此部分與加重詐欺取財罪想像競合後,係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尚無從適用上開規定予以減輕其刑,惟其此部分自白之犯罪後態度,仍得作為法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之參考,併予敘明。

參、上訴駁回部分:

一、原審關於附表一編號1、3部分,認被告罪證明確,並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卻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貪圖可輕鬆得手之不法利益,參與詐騙集團,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決心,造成告訴人之財產損失,同時使不法份子得以隱匿真實身分及犯罪所得去向,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犯罪,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甚鉅,然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從事防水工程工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原審主文關於此部分所示之刑。

二、沒收部分:

⒈被告供稱因提領詐騙款項,有獲得6000元報酬,則以被告所犯本案共3罪計算,每次犯罪所得應為2000元,即關於附表一編號1、3部分之犯罪所得共4000元,此部分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被告用以提領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之提款卡,為供本案如附表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然已於提領後依上手指示交與黃筱蓉而未據扣案,無從確認是否存在,且系爭帳戶已遭列為警示帳戶,詐欺集團成員無從再利用作為詐欺取財工具,客觀財產價值低微,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故不予宣告沒收。

⒉另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 項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此一規定採取義務沒收主義,只要合於前述規定,法院固應為相關沒收之諭知,然該洗錢行為之標的是否限於行為人所有者始得宣告沒收,法無明文,實務上一向認為倘法條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時,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沒收。本院認在洗錢防制法並未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情形下,自宜從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本案各該款項提領後業經繳回所屬詐欺集團,並非被告所有,亦非在其實際掌控中,衡諸目前司法實務查獲之案件,詐欺集團之收水、車手,通常負責提領、收取贓款,並暫時保管至贓款交付予上手詐欺集團成員,對於所提領贓款並無任何處分權限,則被告就本案犯罪所收受、持有之財物本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依法自無從宣告沒收其參加提領之全部金額。

三、核原審關於附表一編號1、3部分對被告之量刑尚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雖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惟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度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要旨參照);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裁判意旨參照)。而查,原審審酌上開各情,就附表一編號1、3部分量處被告如原審主文關於此部分所示之有期徒刑,均係在法定刑範圍之內,且核無偏重之不當,何況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能與附表一編號1、3之被害人和解或調解,則其徒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請求本院輕判,並無理由,其關於此部分之上訴應予以駁回。

肆、撤銷改判部分:

一、原審關於附表一編號2部分,亦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已與附表一編號2之何○玲達成和解,賠償8萬元,有和解書附卷可稽,此為原審於判決時所未及審酌。被告關於此部分上訴意旨,以其有意與告訴人和解,請求從輕量刑,自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予以撤銷,而定其應執行刑及沒收此部分犯罪所得部分亦失所附麗,應併予撤銷。

二、爰審酌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行,且已與告訴人何○玲達成和解並賠償,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從事防水工程工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另審酌被告所犯各罪,時間密接,犯罪手段與態樣相同,同為侵害財產法益,所擔任之角色均相同,以及參與情節等情況,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四項所示之有期徒刑。

三、沒收部分:被告供稱因提領詐騙款項,有獲得6000元報酬,則以被告所犯本案共3罪計算,每次犯罪所得應為2000元,即關於附表一編號2部分之犯罪所得為2000元,因被告已與告訴人何○玲達成和解並賠償,且金額已逾其此部分犯罪所得,若再諭知沒收此部分犯罪所得,則有過苛之虞,爰不諭知此部分被告之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豐勳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郭棋湧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
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
第5項、第7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林○潔 詐騙集團成員謊稱為因誤設訂單將重覆扣款云云,致林○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18日18時17分許 3萬3982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何○玲 詐騙集團成員謊稱為因誤設為VIP云云,致何○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18日18時16分許 110年10月18日18時19分許 5萬2元 5萬1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鄭○秀 詐騙集團成員謊稱為因誤設為VIP云云,致鄭○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右列帳戶。 110年10月18日18時29分許 1萬2345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提款之人 車手提款之詐欺帳戶 車手各次提款之時間 車手提款之自動櫃員機設置地點 提款金額 1 林展毅(黃筱蓉有到場)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8日18時45分起迄同日18時47分止 南投縣○○鎮○○路00000號(集集郵局) 6萬、 2萬4000元 2 黃筱蓉 (林展毅有到場)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0月18日18時53分起迄同日19時2分許止 南投縣○○鎮○○路00號 2萬元3次、 2000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23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