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6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1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宏卿楊文廣楊陵萍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坤香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坤香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坤香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執行刑之酌定,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民國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本院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斟酌受刑人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擔任取簿手或車手,各次犯罪之時間相近、犯罪類型相同、所侵害者為財產法益,受刑人參與提領之被害人匯入款項,約新臺幣164萬元,造成法益侵害甚鉅,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以及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與另定宣告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5年7月,所形成法院裁量所定刑期之上限,暨經本院訊問後,受刑人表示已知錯、已與被害人和解、犯罪所得已繳回國庫,請求從輕量刑等語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聲請書附表編號3至7犯罪日期誤載部分,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曾坤香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7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罪)  犯罪日期  109/07/31 109/07/26至 109/08/01 109/07/16至 109/08/01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836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54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5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089號 110年度訴字第510號 110年度訴字第510號  判決 日期 111/09/20 111/09/07 111/09/07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089號 110年度訴字第510號 110年度訴字第510號  確定 日期 112/01/05 112/03/06 112/03/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80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96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96號    編號2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3罪)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9/07/23至27 109/07/29 109/07/30 109/07/27至28 109/07/27至29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554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059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05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510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653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653號  判決 日期 111/09/07 112/02/07 111/02/07 確定 判決 法院 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510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653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653號  確定 日期 112/03/06 112/03/10 112/03/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09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7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73號   編號2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5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3罪)  犯罪日期  109/07/30 109/07/30至31 109/07/25  109/07/25 (3次)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059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059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505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653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653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653號  判決 日期 112/02/07 112/02/07 111/02/07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653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653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653號  確定 日期 112/03/10 112/03/10 112/03/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7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7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73號   編號5至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617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