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8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歐佳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歐佳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佳明(以下稱受刑人)因竊盜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3月2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依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復按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10至12、14至2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8、9、1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裁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20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48號裁定)。而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1所示之罪另定應執行刑,屬上開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意旨所指可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情況,尚不生抵觸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問題。本院於裁定前,曾通知受刑人如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意見欲表達,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經受刑人到庭表示意見如下:希望酌量我的情況判輕一點,因為家裡發生一些事情,去年入獄服刑時我有戒護住院並送到加護病房,因為我有精神疾病,家人把我趕出去,當時因為疫情關係,剛出監在外面流浪時有去找工作,但沒地方可以休息,白天上班出狀況,才去偷東西過生活,由於在獄中很可怕,我申訴無門,希望法官趕快定刑,並從輕量刑等語,有本院112中分慧刑盈112聲684字第3262號函、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及訊問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75至277、281、303至306頁)。參照前揭所述,本院就編號1至21所示各罪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應予斟酌受刑人所犯大致為竊盜(分屬竊盜、侵入竊盜、車站竊盜,除編號10、18至20外均論以累犯)及詐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竊盜犯罪計有20罪之多,犯罪時間於110年1月有1次(即附表編號17)、4月有1次(即附表編號16)、5月有2次(即附表編號8、11)、6月有2次(即附表編號5、9)、7月有8次(即附表編號1至4、6至7、15、19)、8月有3次(即附表編號12、13、20)、9月有2次(即附表編號10、14)、10月有1次(即附表編號21)、11月有1次(即附表編號18)犯行,集中於一年內,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另參酌曾定應執行刑部分之折算比例,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歐佳明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歐佳明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歐佳明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歐佳明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歐佳明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歐佳明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歐佳明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編號1至20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4日 110年7月25日 110年7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134、290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134、29023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73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1337號 110年度簡字第1337號 110年度簡字第2592號 判決日期 110 年12月3 日 110 年12月3 日 110 年11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1337號 110年度簡字第1337號 110年度簡字第259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 年1 月3 日 111 年1 月3 日 111 年1 月4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6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695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563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車站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編號1至20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10 年7 月18日 110 年6 月4 日 110 年7 月3 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93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25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668、18858號、19809、19810、2007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3277號 110年度易字第1665號 111年度簡字第90號 判決日期 110 年11月30日 111 年2 月14日 111 年3 月1 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3277號 110年度易字第1665號 111年度簡字第9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 年1 月4 日 111 年3 月18日 111 年4 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6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9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284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車站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編號1至20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15日 110年5月10日 110年6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668、18858號、19809、19810、200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700、38667、38870、39136、4053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700、38667、38870、39136、4053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90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3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31號 判決日期 111 年3 月1 日 111 年3 月8 日 111 年3 月8 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90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31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3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 年4 月16日 111 年5 月10日 111 年5 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28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49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497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編號1至20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14日 110年5月22日 110年8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8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82、383、38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82、383、384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19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764號 (聲請意旨載為110年度審易字第764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764號 (聲請意旨載為110年度審易字第764號) 判決日期 111 年5 月17日 111 年5 月31日 111 年5 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193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764號 (聲請意旨載為110年度審易字第764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764號 (聲請意旨載為110年度審易字第76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 年5 月17日 111 年7 月12日 111 年7 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1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680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680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侵入住宅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編號1至20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14日 110年9月19日 110年7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82、383、38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7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35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764號 (聲請意旨載為110年度審易字第764號) 111年度簡字第2156號 111年度簡字第611號 判決日期 111 年5 月31日 111 年6 月7 日 111 年6 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764號 (聲請意旨載為110年度審易字第764號) 111年度簡字第2156號 111年度簡字第61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 年7 月12日 111 年7 月13日 111 年7 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7681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0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9148號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編號1至20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17日 110年1月30日 110年11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118、27349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118、2734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365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18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18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195號 判決日期 111 年3 月31日 111 年3 月31日 111 年9 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18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118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19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 年8 月23日 111 年8 月23日 111 年10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855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85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639號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竊盜 詐欺取財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編號1至20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9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18日 110年8月14日至25日 (聲請意旨載為110年8月25日) 110年10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37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57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613號 111年度簡字第4569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094號 判決日期 111 年4 月29日 111 年12月21日 112 年2 月7 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613號 111年度簡字第4569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09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 年10月19日 112 年2 月2 日 112 年2 月7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8064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09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86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