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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9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紀文勝紀佳良賴妙雲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黃福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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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為之執行指揮(民國113年2月7日彰檢曉執強113執聲他157字第1139006674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以下稱受刑人)黃福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毒品條例)各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84號裁定(下稱甲裁定)、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643號判決(下稱乙判決)及彰化地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556號判決(下稱丙判決)分別裁判處有期徒刑15年、15年10月、1年9月確定在案,甲裁定與乙判決再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397號裁定(下稱丁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因受刑人現受有應執行丁裁定與丙判決所諭知之刑期(20年及1年9月),惟認丁裁定與丙判決所定刑期違反法令,責罰顯不相當,茲說明如下:

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其所謂的「裁判確定前」的裁判,係指首先確定的科刑判決,亦即以該首先判決確定之日期為準。故凡在該首先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犯之罪,依刑法第50條規定可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㈡依丁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即附表一編號1至18),首先判決確定為附表一編號1(民國100年8月24日),其餘附表一編號2至18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該日期之前,因合於刑法第50條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誤載為刑法第51條)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

㈢然附表一編號15至18各罪(即乙判決附表所示之罪),因屬裁判確定前犯罪,本即應與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各罪(即甲裁定附表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卻因法院先後判決確定,而將附表一編號15至18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乙判決所諭知之刑),形成了二個不同組合應執行刑,非數罪併罰之原則,致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故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

㈣受刑人因違反毒品條例各罪(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罪),其犯行類似、時間密接,卻被拆成3個不同應執行刑之組合,造成受刑人需接續執行更長刑期,顯然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爰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要旨,受刑人認為檢察官所選擇之定刑方式有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向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請求更定應執行刑,然遭檢察官否准聲請。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檢察官前述否准之函覆,並向法院主張就上開3裁判(甲裁定、乙判決、丙判決)各罪中僅擇其中3罪,即附表一編號1、2、15判處之刑期1年、7月、15年2月合計16年9月執行,以維受刑人權益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故載明檢察官否准受刑人請求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旨所為函復,乃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拒絕受刑人之上開請求,自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不受檢察官並未製作執行指揮書之影響。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其中附表一所示18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3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即丁裁定);另其中附表二所示2罪,經彰化地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556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即丙判決)。嗣受刑人具狀請求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重新拆分定應執行刑,經檢察官於113年2月7日彰檢曉執強113執聲他157字第1139006674號函復「經查甲案(即丁裁定)之附表編號1中首先判決確定日即基準日為100年8月24日,然乙案(即丙判決)之犯罪日期分別為100年10月1日(誤載「100年10月2日」,特予更正)及同年月29日均在甲案附表裁定編號1判決確定基準日後所犯(誤載「判決基準日前」,再為更正),與前述刑法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不合,…」等語(見本院卷第69至71頁),並由執行檢察官決行發文(下稱本案執行指揮命令),經本院核閱刑事聲請狀、刑事陳報狀、丁裁定、丙判決、上開函文無誤,揆諸首揭說明,上述函覆即與檢察官拒絕受刑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執行指揮命令無異,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合先敘明。

三、次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此為本院最近之統一見解。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491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其中附表一所示18罪,經本院以丁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另附表二所示2罪,經彰化地院以丙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上述各罪均無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依前述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則丙、丁確定裁判均已生實質確定力,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不得就其中部分犯罪重複定應執行刑。本件附表一編號1至18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年聲字第1397號裁定定有期徒刑20年,並經最高法院於102年10月3日以102年度台抗字第883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即丁裁定),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見本院卷第41頁)可查,而前開甲裁定、乙判決原所定應執行刑,當然為嗣後定刑之丁裁定所取代而均不復存在,是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一、㈠⒊指其受法院先後判決,分拆二組不同應執行刑乙節,顯係漏查有前開丁裁定之存在,應屬誤會。

㈡受刑人另主張只須執行丁裁定如附表一編號1、2、15所示之罪即有期徒刑1年、7月、15年2月之加總即16年9月云云,置其餘各罪於不論,顯然違反數罪併罰之規定,其自行擇其中3罪定刑(實際上依其所述並非定刑,而係將3罪刑度加總合計而已),自無依據。而丁裁定所定執行刑及丙判決之刑各為有期徒刑20年、1年9月,接續執行之總刑期合計為21年9月,顯未逾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定之上限30年,並未有過度不利評價致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退步而言,若依受刑人上述主張之方式(即附表一編號1、2、15所示之罪,以其宣告刑合併定執行刑16年9月)重新定刑,而其餘各罪(即附表一編號3至14、16至18所示之罪及附表二編號1至2)循前方式,各刑中之最長期「15年2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為167年1月【附表一編號3至14、16至18所示宣告刑10年、10年、10年、10年、10年、10年、10年、10年、10年、10年、10年、9年10月、15年2月、15年2月、15年2月,加計附表二編號1至2曾定執行刑1年9月】以下之範圍內,併參考附表一編號15至18罪之定刑結果(15年10月),其寬減率為26.10%(比例計算,15年10月÷60年8月=0.2609),若按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之寬減比率26.10%計算結果,為43年7月,已逾刑期總和上限30年,相較於丙、丁裁判接續執行之刑期總合為21年9月,實難認為受刑人所主張之定刑方式更有利於受刑人。準此,丙、丁裁判已分別為受刑人大幅度調降其刑度,已享有相當之恤刑利益,客觀上並無因上開裁定分別定刑後接續執行,而遭受「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致陷於悖離恤刑目的之內部界限,而有將前定刑集團割裂抽出與後定刑集團合併另定應執行刑以資救濟之必要,更何況

丙、丁裁判接續執行並未逾30年,實無許受刑人任擇其所犯各罪中最有利或不利之數罪排列組合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是受刑人執此指摘檢察官駁回其請求有所不當,尚無足取。

五、綜上所述,受刑人所犯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業經丁裁定、丙判決分別定應執行刑確定,具有實質確定力,復無前述一事不再理之例外情形,檢察官依上開已確定之裁判,分別核發執行指揮書指揮接續執行,否准受刑人重定應執行刑之請求,尚無違法或不當。此外,受刑人所犯丁、丙裁判之附表

一、二所示各罪,事後並無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及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而有另定其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基於確定裁定之安定性及刑罰執行之妥當性,自不得任由受刑人事後依其主觀意願,將丁、丙裁判附表一、二所示之數罪任意加以拆解割裂或重新搭配組合,甚至僅擇其中3罪而為執行,而向檢察官請求將其中已定刑確定之一部分罪刑抽出而為定刑。從而,檢察官以上開函文否准受刑人重新組合定應執行刑之請求,難謂有何執行指揮欠當。受刑人徒憑前詞,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經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強制換頁==========附表一(即丁裁定所示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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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換頁==========附表二(即丙判決所示各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賴 妙 雲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年  犯罪日期  99.12.03 100.04.17 100.06.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彰化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2429號等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0187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0187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0年度訴字 第379號 101年度訴字 第266號 101年度上訴字 第1663號  判決 日期 100.03.31 101.08.13 101.12.18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0年度台上字 第4652號 101年度訴字 第266號 101年度上訴字 第1663號  確定判決日期 100.08.24 101.12.04 102.01.03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524號(100年度執緝字第696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69號(102年度執更字第99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70號(102年度執更字第99號)   編號1至14,曾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即甲裁定)。 編號15至18,曾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643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即乙判決)。 編號1至18,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3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即丁裁定)(彰化地檢102年度執更字1541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年 有期徒刑10年 有期徒刑10年  犯罪日期  100.06.18 100.06.15 100.06.1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0187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0187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0187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1年度上訴字 第1663號 101年度上訴字 第1663號 101年度上訴字 第1663號  判決 日期 101.12.18 101.12.18 101.12.18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1年度上訴字 第1663號 101年度上訴字 第1663號 101年度上訴字 第1663號  確定判決日期 102.01.03 102.01.03 102.01.03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70號(102年度執更字第99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70號(102年度執更字第99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70號(102年度執更字第99號)   編號1至14,曾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即甲裁定)。 編號15至18,曾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643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即乙判決)。 編號1至18,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3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即丁裁定)(彰化地檢102年度執更字1541號)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年 有期徒刑10年 有期徒刑10年  犯罪日期  100.06.18 100.06.19 100.06.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0187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0187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0187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1年度上訴字 第1663號 101年度上訴字 第1663號 101年度上訴字 第1663號  判決日期 101.12.18 101.12.18 101.12.18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1年度上訴字 第1663號 101年度上訴字 第1663號 101年度上訴字 第1663號  確定判決日期 102.01.03 102.01.03 102.01.03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70號(102年度執更字第99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70號(102年度執更字第99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70號(102年度執更字第99號)   編號1至14,曾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即甲裁定)。 編號15至18,曾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643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即乙判決)。 編號1至18,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3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即丁裁定)(彰化地檢102年度執更字1541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年 有期徒刑10年 有期徒刑10年  犯罪日期  100.06.25 100.06.26 100.06.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0187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0187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0187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1年度上訴字 第1663號 101年度上訴字 第1663號 101年度上訴字 第1663號  判決日期 101.12.18 101.12.18 101.12.18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1年度上訴字 第1663號 101年度上訴字 第1663號 101年度上訴字 第1663號  確定判決日期 102.01.03 102.01.03 102.01.03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70號(102年度執更字第99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70號(102年度執更字第99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70號(102年度執更字第99號)   編號1至14,曾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即甲裁定)。 編號15至18,曾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643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即乙判決)。 編號1至18,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3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即丁裁定)(彰化地檢102年度執更字1541號)
編號  13 14 15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年 有期徒刑9年10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罪日期  100.06.28 100.06.17 100.06.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0187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0187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0187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1年度上訴字 第1663號 101年度上訴字 第1663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643號  判決 日期 101.12.18 101.12.18 102.05.15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1年度上訴字 第1663號 101年度上訴字 第1663號 102年度台上字     第2904號  確定判決日期 102.01.03 102.01.03 102.07.18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70號(102年度執更字第99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70號(102年度執更字第99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604號   編號1至14,曾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即甲裁定)。 編號15至18,曾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643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即乙判決)。 編號1至18,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3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即丁裁定)(彰化地檢102年度執更字1541號)
編號  16 17 18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罪日期  100.06.26 100.06.26 100.07.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0187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0187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第10187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643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643號 102年度上訴字 第643號  判決 日期 102.05.15 102.05.15 102.05.15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2年度台上字     第2904號 102年度台上字     第2904號 102年度台上字     第2904號  確定判決日期 102.07.18 102.07.18 102.07.18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604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604號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604號   編號1至14,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2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即甲裁定)。 編號15至18,經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643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10月(即乙判決)。 編號1至18,經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3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即丁裁定)(彰化地檢102年度執更字1541號)。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0.10.01 100.10.2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彰化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2069號等 彰化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2069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00年度訴字 第1556號 100年度訴字 第1556號   判決 日期 100.12.29 100.12.29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00年度訴字 第1556號 100年度訴字 第1556號   確定判決日期 101.01.31 101.01.31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67號 彰化地檢101年度執字第967號    編號1至2經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即丙判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369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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