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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4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楊真明廖慧娟邱顯祥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沛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沛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沛綸因犯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規定。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徐沛綸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各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原訴字第1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嗣經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0、4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1年4月與附表編號1、3之罪所定有期徒刑1年9月、9月之總和。又本院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第157至167頁),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徐沛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邱 顯 祥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銀行法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9月  ①有期徒刑8月 ②有期徒刑1年6月 ③有期徒刑9月 ④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1日至108年8月19日  ①000年0月間至同年6月7日止 ②110年3月底至同年6月2日止 ③110年3月12日至同年5月31日止 ④110年4月10日至同年5月26日   000年0月間某日起至110 年1月5日止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2750、32892、33556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829、78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114、9115、9116、9117、9118、9119、9120、9121、9122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2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010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 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0、41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2月29日 112年4月27日 113年4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010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不合法上訴駁回)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 112年度金上更一第40、41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2年5月4日 112年5月23日 113年5月1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編      號  4 5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9萬元)  有期徒刑8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19日  109年11月13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114、9115、9116、9117、9118、9119、9120、9121、9122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114、9115、9116、9117、9118、9119、9120、9121、9122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2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0、41號  112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0、41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4月18日 113年4月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上更一第40、41號  112年度金上更一第40、41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年5月15日 113年5月1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1244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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