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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39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楊真明邱顯祥廖慧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陳彥霖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3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384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如附件「刑事抗告狀」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平等、責罰相當及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求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予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而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9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抗告人即受刑人陳彥霖(下稱被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原審法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嗣經確定在案,而附表中有得易刑及不得易刑處分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所載),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抗告人之請求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各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而原審法院經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係在抗告人所犯各罪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8月以上,各宣告刑刑期合計有期徒刑12年4月以下之範圍內,合於法律所定之外部性界限,亦未違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而原裁定具體審酌抗告人所犯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犯罪時間、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對於抗告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給予給予抗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抗告人於陳述意見表中勾選「無意見」),給予抗告人適度之刑罰折扣,未違反內部性界限而有何明顯過重致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並無違誤。

㈡抗告人另指實務其他案例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指摘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過重、請求再從輕定刑等語,然個案情節不一,尚無從比附援引,亦無拘束本案之效力,更不得執為原裁定有無違誤之論據,抗告人以此請求從輕酌定執行刑,並不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並無違法或不當,抗告意旨請求撤銷原裁定,重新定較輕之應執行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書記官 陳 縈 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24日 111年1月7日 110年10月2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187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6911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379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623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36、40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6、57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9日 112年5月25日 113年7月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623號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8、36、40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6、5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27日 112年6月20日 113年8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執字第11818號(已執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96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2567號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4020號 2.編號1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25日 111年2月23日 111年2月14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379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379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379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6、5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6、5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6、57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9日 113年7月9日 113年7月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6、5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6、5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56、5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8月19日 113年8月19日 113年8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2567號 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4020號 3.編號1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8日 111年2月11日 110年11月3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5643號等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5643號等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564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0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01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0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01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0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01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5日 113年9月5日 113年9月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0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01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0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01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0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9日 113年10月9日 113年10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438號 2.編號7至10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加重詐欺 恐嚇取財未遂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10日至110年11月12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11/01) 111年5月16日 111年8月26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564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899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08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0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01號 112年度簡字第1700號、113年度簡字第247、1140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139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5日 113年7月5日 113年11月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0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01號 112年度簡字第1700號、113年度簡字第247、1140號 113年度訴緝字第1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0月9日 113年8月26日 113年11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是 備  註  1.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438號 2.編號7至10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64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3年度執字第16754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抗字第239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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