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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4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莊深淵楊文廣林美玲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建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加重詐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6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建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建鋐因加重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 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 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酌定執行刑,審酌各罪間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民國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

三、經查,受刑人洪建鋐所犯如附表所示加重詐欺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5所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2年確定)。茲據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又受刑人經本院函詢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意見,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經送達受刑人住所地,因未獲會晤本人,由同居人洪順明代為收受而合法送達,惟受刑人並未具狀表示任何意見,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35-141 頁)。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共28罪),均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成立企業社、申請帳戶作為收取詐欺贓款及洗錢之工具,及從事提領款項、查核帳目金額工作,犯罪手段、態樣相同或相類,犯罪時間介於108年12月至109年3月間(部分行為係同日或相隔數日所犯),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所侵害者同為財產法益,並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參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詐欺金額非微(共約新臺幣290餘萬元);且參諸附表所示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洪建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林 美 玲

                 書記官  董 怡 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23日至109年1月23日 108年12月27日 109年1月11日至同年月2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831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831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83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61號等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61號等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61號等  判決 日期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95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95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95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6月19日 114年6月19日 114年6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30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30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30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月16日至同年月18日 109年1月16日 108年12月14日至同年月1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831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831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83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61號等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61號等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61號等  判決 日期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95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95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95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6月19日 114年6月19日 114年6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30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30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30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14日至同年月22日 109年1月23日至同年月28日 109年2月2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831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831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83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61號等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61號等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61號等  判決 日期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95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95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95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6月19日 114年6月19日 114年6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30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30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30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29日至同年3月24日 109年3月4日 109年3月4日至同年月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831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831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83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61號等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61號等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61號等  判決 日期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95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95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95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6月19日 114年6月19日 114年6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30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30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30號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13日至同年月16日 109年3月16日 109年2月2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831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831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83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61號等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61號等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61號等  判決 日期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95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95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95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6月19日 114年6月19日 114年6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30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30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30號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27日至同年月28日 109年3月2日 109年3月3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831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831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83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61號等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61號等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61號等  判決 日期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95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95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95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6月19日 114年6月19日 114年6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30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30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30號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9日 109年3月19日 109年3月2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831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831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83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61號等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61號等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61號等  判決 日期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95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95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95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6月19日 114年6月19日 114年6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30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30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30號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23日至同年月28日(聲請書誤載109年3月23日) 108年12月10日 109年2月9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831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831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83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61號等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61號等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61號等  判決 日期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95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95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95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6月19日 114年6月19日 114年6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30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30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30號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2月18日 109年2月19日 109年3月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831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831號等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83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61號等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61號等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61號等  判決 日期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5日 113年12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95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95 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95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6月19日 114年6月19日 114年6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30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30號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30號
編   號  28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3月12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831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高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61號等    判決 日期 113年12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2395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6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73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143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