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6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潘志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5月2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又按量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惟並非概無法律上之限制,仍應受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限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數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3、7至9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犯如附表編號4、6、10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5月22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為憑,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經核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又本院就檢察官聲請事項已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則回覆稱:有意見,還有案件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調查表(本院卷第221至223頁)附卷可稽,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為施用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偽造文書、傷害、藏匿人犯、妨害自由及加重詐欺)、時間間隔(其中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係於民國111年4月29日、同年5月3日所犯;施用毒品係於111年5月3日、同年7月24日所犯;加重詐欺則於110年5月5日至同年8月30日間所犯)、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之內部性界限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嗣後如另有其他案件確定,且符合定應執行刑要件,檢察官自將依法另行聲請,併此敘明。另,附表編號6犯罪日期欄應更正為「110年6月1日至110年8月30日」;編號8罪名欄應更正為「教唆頂替」,亦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3日 110年2月22日 111年7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6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5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48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885號 111年度簡字第1406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957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25日 111年12月12日 112年2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885號 111年度簡字第1406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957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年10月11日 112年1月30日 112年3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8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4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106號 編號1至2,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8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執更緝203號,已執畢】 編號1至8,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6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執更3146號執行中】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 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9日 111年5月3日 111年5月3日 110年6月1日至110年8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09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097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9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9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337號等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4日 112年12月14日 112年8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9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95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30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3年1月12日 113年1月12日 113年1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不得易科、得社勞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480號 編號1至8,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6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執更3146號執行中】 編號 7 8 9 罪名 傷害 教唆頂替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判決未宣告應執行刑 犯罪日期 111年3月16日 111年3月16日 111年9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5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5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67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7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7號 112年度易字第2528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1日 113年3月11日 113年9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7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7號 112年度易字第2528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3年4月8日 113年4月8日 113年10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4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4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667號 編號1至8,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634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執更3146號執行中】 編號 10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0年5月5日、110年5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03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401號 判決日期 113年11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1072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4年3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9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