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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58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張靜琪簡婉倫黃小琴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劉俊山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民國115年2月4日中分檢錦宙115執聲他45字第1159003429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引用刑事聲明異議狀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之權益而言。又刑法第50條第1項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案件,而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不可任擇其中數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另非常上訴旨在糾正原確定判決適用法令之錯誤,原確定判決不利於被告者,其經非常上訴審認為有理由,依法應撤銷原確定判決另行改判時,係替代原審為適法之判決,使違法者成為合法,原判決之確定日期並不生影響或變更,仍應以原判決確定日期為界定數罪併罰之時點(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2號裁定要旨)。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劉俊山(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1105號判決判處罪刑,於民國87年12月30日確定,嗣由最高法院於100年11月23日以100年度台非字第364號判決撤銷上開確定判決關於累犯及主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5年1月(下稱甲罪),後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067號裁定(下稱甲裁定)就其附表所示3罪(其中編號3為甲罪非常上訴改判之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確定;受刑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2118號裁定(下稱乙裁定)就其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8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有甲、乙裁定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受刑人雖主張甲罪之判決確定日期應為非常上訴之判決日期即100年11月23日,並應以之為標準而與乙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惟甲罪雖經提起非常上訴,並由最高法院撤銷改判有期徒刑5年1月,然依前所述,本院原判決之確定日期並不生影響或變更,仍應以原判決確定日期即87年12月30日為界定數罪併罰之時點,準此,甲罪與乙裁定附表所示各罪,「首先確定」者為甲罪之87年12月30日,而乙裁定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87年12月30日之後,亦即均係甲罪確定之後所犯,核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不符,自無就甲罪及乙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餘地。是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5年2月4日中分檢錦宙115執聲他45字第1159003429號函,否准受刑人就甲罪與乙裁定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更定應執行刑之請求,經核於法要無違誤,並無執行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處。受刑人執詞指摘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不當,委無足採,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甲裁定附表:

乙裁定附表:

乙裁定附表:

乙裁定附表:

乙裁定附表:

乙裁定附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偽造文書 麻醉藥品管理 麻醉藥品安非他命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 有期徒刑5月 減為2月15日 非常上訴後改判有期徒刑5年1月 (原判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86.01.11 85年10月或11月間起至 86.02.14止 86.01.03-86.02.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86年度偵字第 14152號 臺中地檢86年度偵字第 4278號 臺中地檢86年度偵字第 42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86年度豐簡字第416號 86年度訴字第2290號 87年度上訴字第1105號  判 決 日 期 86.09.24 87.02.26 87.09.17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86年度豐簡字第416號 86年度訴字第2290號 87年度台上字第4460號 (100年度台非字第364號)  判決確定日期 86.10.30 87.05.20 87.12.3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87年度執字第281號(編號1-3原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5年4月 ,後經撤銷假釋,徒刑均已執畢)。 臺中地檢87年度執字第 6828號(編號1-3原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5年4月 ,後經撤銷假釋,徒刑均已執畢)。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更字第4537號(編號1-3原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5年4月,後經撤銷假釋,徒刑均已執畢)。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1.有期徒刑8月*1次(施用一級毒品) 2.有期徒刑5月*1次(施用二級毒品)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1.有期徒刑1年*1次  (施用一級毒品) 2.有期徒刑1年2月*1次  (施用一級毒品)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98.05.26 98.11.06 99.01.09 98.10.09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5號 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580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45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805號 99年度訴字第975號 99年度易字第838號  判 決 日 期 99.04.20 99.04.30 99.04.27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805號 99年度訴字第975號 99年度易字第8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05.10 99.05.24 99.05.3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5624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6270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6601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   告  刑  1.有期徒刑7月*1次 2.有期徒刑8月*1次 3.有期徒刑7月*1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1.有期徒刑8月*1次  (施用一級毒品) 2.有期徒刑5月*1次  (施用二級毒品)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98.10.24~98.10.26 99.01.14 98.11.0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6743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538號 南投地檢98年度偵字第46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1447號 99年度訴字第1452號 99年度易字第17號  判 決 日 期 99.06.04 99.06.25 99.07.29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1447號 99年度訴字第1452號 99年度易字第17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07.05 99.07.26 99.08.2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8172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9003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助字第2080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竊盜 2.偽造文書 3.收受贓物 竊盜 宣   告  刑  1.有期徒刑9月*1次  (施用一級毒品) 2.有期徒刑6月*1次  (施用第二級毒品)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1.有期徒刑6月 2.有期徒刑4月 3.有期徒刑5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98.11.25 2、98.11.26回溯96小時前某日 1、98.11.15 2、98年12月間某日 3、98年12月間某日 98.12.31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1905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6469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6393、21013、221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162號 99年度易字第2829號 99年度易字第3501號  判 決 日 期 99.08.25 99.09.28 99.12.1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162號 99年度易字第2829號 99年度易字第3501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09.20 99.10.25 100.01.0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12056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407號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90號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強盜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9年6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併科罰金15萬元 犯罪日期  98.10.28 98.12.07 97年6、7月至99.02.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23723號等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5017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3997號 最後事 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3638號 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7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566、 568號  判 決 日 期 100.01.12 100.03.28 100.05.04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3638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243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8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0.02.08 100.06.16 100.07.1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896號(編號1-10定刑3年5月;100執更1987;執行中)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8072號(度股;接續100年執字9026號後執行中)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026號
編      號  13 14  罪      名  強盜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6年 併科罰金20萬元  犯罪日期  99.01.11 98年8月間至98.11.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 3997號 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 28288號  最後事 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0年度上訴字第566、 568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166號   判 決 日 期 100.05.04 100.06.14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3882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443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0.07.14 100.08.1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9020號(編號12-13定刑7年10月;執行中) 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0511號 (執行期滿日131.3.12)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5年度聲字第358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