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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八二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李文雄劉連星陳嘉雄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八二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右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

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三○四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民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丙○○自民國(下同)八十五年七月四日起至九十二年七月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九十三年七月間離職)止,任職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保險公司)之業務員,負責人壽保險業務之招攬、保費收取、各種保險金申請及款項轉交、保單質押貸款之申請、利息之收取及償還款解繳公司等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丙○○因自身經濟問題,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二年七月間止,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向保戶陳乃慈等人收取如附表所示之續期保險費後,經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連續將該等業務上所持有之保險費侵占入己,共計侵占上開保險費共計新臺幣(下同)八十九萬三千二百六十九元,嗣為乙○○○保險公司所發覺。

二、案經乙○○○保險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審法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由同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右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乙○○○保險公司代理人丁○○所指訴情節相符,且有切結書乙紙、保戶聲明書十三張、續期保費送金單保戶留存證明聯、支票(以上均影本)等資料在卷可參,足見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被告未經徵得保戶陳乃慈等人之同意,即擅自將其等所交付委請其代繳回乙○○○公司之續期保險費,均予挪用,供己花用,其主觀上確有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侵占意圖,亦臻明確。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多次收受不同之人所交給之續期保險費之代收款,於收受後分別予以侵占,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被告犯罪時間為:自九十二年十一月間起至九十三年五月間止,然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被告犯罪時間為:自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二年七月間止,併此敘明。原判決因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原判決誤為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其因經濟拮据而起意侵占保戶保險費,犯罪之動機、目的尚屬單純,但枉顧保戶陳乃慈及乙○○○保險公司對被告之信賴,為圖己利而犯本案,仍屬可議;被告侵占之時間橫跨九十一年至九十二年,侵占保戶之人數為二十一人,所侵占之金額合計達八十九萬三千二百六十九元,所得利益非少,嚴重影響保戶權益,同時對於告訴人乙○○○保險公司之商譽亦生負面影響,事後雖有心賠償告訴人損失,並已於公司發覺犯罪前補入侵占款項十六萬餘元,於案發後亦先後匯款八萬餘元予告訴人乙○○○保險公司,有被告庭提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三十一紙可憑,但仍未能償還全部侵占之款項,所生損害非輕;惟稽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拾月。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其係因家庭經濟困頓,致起意挪用保戶之保費,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並賠償告訴人公司部分損害,已如前述,參以被告現尚有三名子女仍在學,須被告撫養,有戶籍謄本一份可參,則其經此教訓,當知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原審法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經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並為徒刑之宣告,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認原判決量刑過輕,緩刑之宣告不宜,應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劉 連 星

法 官 陳 嘉 雄

書記官 陳 信 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國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五八二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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