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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55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羅得村劉榮服張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1557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另案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868號中華民國 96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329號、96年度偵字第969、2791、2984、30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竊盜(被害人丙○○)部分撤銷。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甫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甲○○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六時許,至丙○○位於臺中縣太平市○○路七十七之十七號住處,趁無人在內,後門之鎖老舊,容易開啟,乃啟門進入行竊(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竊得丙○○所有之戒指、項鍊、金鎖片等金飾數件,嗣甲○○將竊得之金飾,持往臺中市干城車站旁跳蚤市場變賣得款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丙○○於同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許,發現住處往二樓樓梯口多了一雙藍色拖鞋,且後門被打開,經清查結果,發現財物失竊,即報警處理,經警於案發現場採集指紋分析比對結果,與甲○○指紋相符,因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其發現住處遭竊過程明確(見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中縣霧警偵字0000000000號刑案偵查卷宗、原審卷第三二、三三頁,就證人丙○○警詢之證言,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擬制同意其證據能力),且有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編號0000000刑案現場勘察卷及所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五年十二月四日刑紋字第○九五○一七九五九三號鑑驗書、刑案現場測繪圖各一份及現場採證照片二十四張(見上開警卷)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於九十三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原審法院認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判決未及審酌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施行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尚有未合。檢察官循被害人丙○○之請求提起上訴,認被告未賠償被害人損失而不服原審判決云云,並非可採,其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甫因竊盜案件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且正值青壯,不思循正途賺取金錢,恣意侵害他人財產權,惟念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且犯後又坦承犯行,應有認錯悔過之意,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末查本案被告之犯罪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減刑條件,爰依法予以減刑,並於減刑後依該條例第九條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張 靜 琪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557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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