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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58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林榮龍張惠立鄭永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易字第15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庚○○

          現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

1910、2381、2507、2571號中華民國96年7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36、2709、

3366、3816、5753、7918、9366、7261、7954、8141、860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庚○○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減刑各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庚○○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軍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民國93年12月1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竟均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時間、地點,趁各該被害人不注意之際,以附表所示方法竊取各該被害人所有、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財物。嗣庚○○於編號13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得手後,於有偵查權限之人知悉其犯罪前,主動供出該次竊盜犯行。另經郭武宗及李緒振查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據報後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如附表編號5、6所示竊盜犯行。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方面: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下列引為證據之證人陳述及書證,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庚○○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以之作為證據並無不當,依上揭法條之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庚○○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證人即被害人丑○○等人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現場勘查報告、鑑驗書、相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庚○○所為,係犯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至原審審理時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認被告就如附表編號6至15所示持石塊竊盜部分所為,係犯攜帶兇器之加重竊盜罪一節,因攜帶兇器竊盜罪,所稱之兇器,乃依一般社會觀念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而具有危險性之「器械」而言,是如磚塊、石頭乃自然界之物質,尚難謂為通常之「器械」(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3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檢察官代表國家提起公訴,依檢察一體原則,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如發現起訴書認事用法有明顯錯誤,固得本於自己確信之法律見解,於論告時變更起訴之法條,或另為其他適當之主張,惟檢察官於法院調查或審理時所為之論告或主張,法院仍應究明各該請求之性質而異其處理方式,不得僅就檢察官論告時,所陳述或主張之事實為裁判,而置原起訴事實於不顧(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5401號判決參照)。本件原審審理時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雖認本案如附表編號6至15所示之起訴法條為攜帶兇器竊盜罪,惟依上開說明,本院應認檢察官陳述之意見應非變更原起訴法條,而係促請法院注意,附此敘明。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被告就附表編號2、3所示犯行,其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所造成之損害較輕,爰依刑法第25條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於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竊盜罪後,於有偵查權限之人知悉犯罪人之前,主動向員警自首該部分竊盜犯行,有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96年5月24日中分六警偵字第0960017571號函在卷可稽,核與自首要件相符,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

四、原審對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有下列不當之處:

㈠原審審理時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雖認本案如附表編號6至15所示之起訴法條為攜帶兇器竊盜罪,檢察官陳述之意見應非變更原起訴法條,而係促請法院注意,已見前述,原審不採到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所陳述之意見,卻仍諭知就此事實部分之起訴法條應予變更(見原審判決第2頁),尚嫌未洽。

㈡為紀念解除戒嚴20週年,予罪犯更新向善之機,所制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月16日生效實施,被告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件,原審未及適用,容有未合。

五、被告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太重云云,固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可議之處,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不佳、因施用毒品缺錢花用而迭犯竊盜罪、其犯罪手段造成被害人財產上之損害非小,迄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惟其犯後深表悔悟,坦承全部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減其刑期2分之1,以勵自新。又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規定,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張 惠 立

法 官 鄭 永 玉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犯罪時間   │   犯罪方式       │           證據名稱           │所犯法條罪名│罪名、科刑及減│
│號│            │                  │                              │            │刑          │
├─┼──────┼─────────┼───────────────┼──────┼───────┤
│ 1│95年7月29日 │在台中市○區○○路│1.被害人丑○○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庚○○竊盜,處│
│  │凌晨2時14分 │與錦新街口,持所檢│  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096000│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許          │拾之鑰匙,竊取劉富│  5783號卷第4、5頁)          │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叄│
│  │            │正所有之車牌號碼NQ│2.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現場勘察│            │月。          │
│  │            │Y-069號重機車。   │  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8、9頁) │            │              │
│  │            │                  │3.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              │
│  │            │                  │  1份(同前警卷第10、11頁)   │            │              │
│  │            │                  │4.現場照片10幀(同前警卷第15至│            │              │
│  │            │                  │  19 頁)                     │            │              │
├─┼──────┼─────────┼───────────────┼──────┼───────┤
│ 2│95年7月30日 │在台中市○區○○街│1.被害人陳建元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庚○○竊盜,未│
│  │凌晨4時許   │與大興街口,見陳建│  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096000│十條第一項、│遂,處有期徒刑│
│  │            │元所有之車牌號碼NI│  5783號卷第6、7頁)          │第三項竊盜未│肆月,減為有期│
│  │            │-8125號自小客車車 │2.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現場勘察│遂罪        │徒刑貳月。    │
│  │            │門未鎖,即進入車內│  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8、9頁) │            │              │
│  │            │搜尋財物,經路人發│3.現場照片2幀(同前警卷第14頁 │            │              │
│  │            │現旋即離開而未得手│  )                          │            │              │
│  │            │財物。            │                              │            │              │
├─┼──────┼─────────┼───────────────┼──────┼───────┤
│ 3│95年8月5日下│在台中市南區信義南│1.被害人卯○○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庚○○竊盜,未│
│  │午2時許     │街50號前,敲破鄭惠│  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095004│十條第一項、│遂,處有期徒刑│
│  │            │麗所有之車牌號碼  │  0279號卷第5、6頁)          │第三項竊盜未│肆月,減為有期│
│  │            │8315-LN號自小客車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遂罪        │徒刑貳月。    │
│  │            │右後門車窗玻璃後(│  1份(同前警卷第17至19頁)   │            │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3.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現場勘察│            │              │
│  │            │,即進入車內搜尋財│  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20、21頁 │            │              │
│  │            │物,經路人發現旋即│  )                          │            │              │
│  │            │離開而未得手財物。│4.現場照片6幀(同前警卷第23至 │            │              │
│  │            │                  │  25頁)                      │            │              │
├─┼──────┼─────────┼───────────────┼──────┼───────┤
│ 4│95年8月5日下│在台中市南區信義南│1.被害人壬○○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庚○○竊盜,處│
│  │午3時許     │街50號前,破壞張嘉│  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095004│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            │恩所有之車牌號碼  │  0279號卷第10、11頁)        │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叄│
│  │            │4066-HU號自小客車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月。          │
│  │            │右後門車窗後(毀損│  1份(同前警卷第27至29頁)   │            │              │
│  │            │部分未據告訴),竊│3.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現場勘察│            │              │
│  │            │取壬○○所有置於車│  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30、31頁 │            │              │
│  │            │內之行動電話1支及 │  )                          │            │              │
│  │            │數位相機1台。     │4.現場照片4幀(同前警卷第33、 │            │              │
│  │            │                  │   34頁)                     │            │              │
├─┼──────┼─────────┼───────────────┼──────┼───────┤
│ 5│95年7月31日 │在台中市○區○○路│1.被害人癸○○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庚○○竊盜,處│
│  │晚間9時至同 │146號前,破壞陳明 │  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095004│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年8月6日上午│宗所有之車牌號碼  │  0279號卷第12、13頁)        │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叄│
│  │9時30分間之 │B2-6105號自小客車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月。          │
│  │某日        │右後門車窗後(毀損│  1份(同前警卷第36至39頁)   │            │              │
│  │            │部分未據告訴),竊│3.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現場勘察│            │              │
│  │            │取癸○○所有而裝設│  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40頁)   │            │              │
│  │            │於車內之汽車音響主│4.現場照片6幀(同前警卷第42至 │            │              │
│  │            │機1台。           │  43頁)                      │            │              │
├─┼──────┼─────────┼───────────────┼──────┼───────┤
│ 6│95年8月7日上│在台中市○區○○路│1.被害人辰○○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庚○○竊盜,處│
│  │午9時30分許 │1號前,持路邊石頭 │  局第二分局中分二偵字第095005│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            │敲破辰○○所有之車│  2073號卷第7至9頁)          │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叄│
│  │            │牌號碼D9-9161號自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月。          │
│  │            │小客車右後門車窗後│  1份(同前警卷第25、26頁)   │            │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3.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現場勘查│            │              │
│  │            │),竊取辰○○所有│  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35至37頁 │            │              │
│  │            │置於車內之現金新台│  )                          │            │              │
│  │            │幣(下同)10元硬幣│4.現場照片6幀(同前警卷第38至 │            │              │
│  │            │20枚及高速公路回數│  40頁)                      │            │              │
│  │            │票6張。           │                              │            │              │
├─┼──────┼─────────┼───────────────┼──────┼───────┤
│ 7│95年8月20日 │在台中市○區○○路│1.被害人丁○○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庚○○竊盜,處│
│  │下午3時許   │與正氣街口,持石塊│  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096000│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            │破壞丁○○所有之車│  4108號卷第13、14頁)        │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叄│
│  │            │牌號碼NT-9926號自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月。          │
│  │            │小客車右後門車窗後│  1份(同前警卷第9至12頁)    │            │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3.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現場勘查│            │              │
│  │            │),竊取丁○○所有│  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1、2頁) │            │              │
│  │            │置於車內之現金300 │4.現場照片4幀(同前警卷第3、4 │            │              │
│  │            │元、手提包1只、公 │  頁)                        │            │              │
│  │            │事包1只、錢包1只(│                              │            │              │
│  │            │內有身分證、健保卡│                              │            │              │
│  │            │及汽車駕照各1張、 │                              │            │              │
│  │            │信用卡2張、提款卡3│                              │            │              │
│  │            │張、存摺4本及印章1│                              │            │              │
│  │            │枚)。            │                              │            │              │
├─┼──────┼─────────┼───────────────┼──────┼───────┤
│ 8│95年11月10日│在台中市○區○道路│1.被害人戊○○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庚○○竊盜,處│
│  │下午3時許   │187號前,持路邊石 │  局第二分局中分二警偵字第0960│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            │頭敲破戊○○所有之│  004443號卷第4、5頁)        │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叄│
│  │            │車牌號碼5969-GZ 號│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月。          │
│  │            │自小客車右前門車窗│  1份(同前警卷第7至10頁)    │            │              │
│  │            │後(毀損部分未據告│                              │            │              │
│  │            │訴),竊取戊○○所│                              │            │              │
│  │            │有置於車內之黑色被│                              │            │              │
│  │            │包1只(內有身分證 │                              │            │              │
│  │            │、機車駕照、機車行│                              │            │              │
│  │            │照、汽車行照各1 紙│                              │            │              │
│  │            │、單眼相機、鏡頭1 │                              │            │              │
│  │            │組及衣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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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5年11月12日│在台中市○區○○路│1.被害人辛○○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庚○○竊盜,處│
│  │晚間9時許   │三段11號前,持路邊│  局第三分局中分三偵字第096000│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            │石頭敲破黃勵美所有│  1886號卷第5、6頁)          │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叄│
│  │            │現由辛○○所使用之│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月。          │
│  │            │車牌號碼M4-6586 號│  1份(同前警卷第8至11頁)    │            │              │
│  │            │自小客車右後門車窗│3.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現場勘查│            │              │
│  │            │後(毀損部分未據告│  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12、13頁 │            │              │
│  │            │訴),竊取辛○○所│  )                          │            │              │
│  │            │有置於車內之紫色行│4.現場照片5幀(同前警卷第14至 │            │              │
│  │            │李箱1只(內有結婚 │  16頁)                      │            │              │
│  │            │照4X6相片1冊、喜帖│                              │            │              │
│  │            │1疊、藍色斜背包1  │                              │            │              │
│  │            │個、身分證及機車行│                              │            │              │
│  │            │照各1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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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年11月14日│在台中市○區○○路│1.被害人子○○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庚○○竊盜,處│
│  │下午1時許   │22號前,持路邊石頭│  局第一分局中分一刑字第096000│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            │敲破子○○所有之車│  1909號卷第13、14頁)        │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叄│
│  │            │牌號碼A8-7299號自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月。          │
│  │            │小客車右後門車窗後│  1份(同前警卷第15至18頁)   │            │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3.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現場勘查│            │              │
│  │            │),竊取子○○所有│  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19、20頁 │            │              │
│  │            │置於車內之現金數百│  )                          │            │              │
│  │            │元。              │4.現場照片16幀(同前警卷第22至│            │              │
│  │            │                  │  30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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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年11月14日│在台中市西屯區市政│1.被害人寅○○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庚○○竊盜,處│
│  │下午3時10分 │北一路與惠中路口,│  局第六分局中分六警偵字第0960│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許          │持石塊破壞寅○○所│  007071號卷第5、6頁)        │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叄│
│  │            │有之車牌號碼2J-635│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月。          │
│  │            │8號自小客車右後門 │  1份(同前警卷第8至10頁)    │            │              │
│  │            │車窗後(毀損部分未│3.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現場勘查│            │              │
│  │            │據告訴),竊取蔡佩│  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11至13頁 │            │              │
│  │            │涓所有置於車內之手│  )                          │            │              │
│  │            │提袋一只(內有筆記│4.現場照片影本21幀(同前警卷第│            │              │
│  │            │型電腦1部、結婚證 │  15至25頁)                  │            │              │
│  │            │書等文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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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年12月2日 │在台中市西屯區市政│1.被害人尤雅玲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庚○○竊盜,處│
│  │上午10時20分│北一路77號前,持石│  局第六分局中分六警偵字第0960│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            │塊破壞尤雅玲所有之│  007716號卷第4、5頁)        │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叄│
│  │            │車牌號碼3R-8351 號│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月。          │
│  │            │自小客車右後門車窗│  1份(同前警卷第6至8頁)     │            │              │
│  │            │後(毀損部分未據告│3.現場照片影本11幀(同前警卷第│            │              │
│  │            │訴),竊取尤雅玲所│  9至14頁)                   │            │              │
│  │            │有置於車內之黑色手│                              │            │              │
│  │            │提袋1只(內裝有筆 │                              │            │              │
│  │            │記型電腦1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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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5年12月4日 │在台中市西屯區市政│1.被害人丙○○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庚○○竊盜,處│
│  │22時30分許  │北一路、惠來路口,│  局第六分局中分六警偵字第0960│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肆月,│
│  │            │持石塊破壞丙○○所│  008467號卷第8、9頁)        │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貳│
│  │            │有之車牌號碼2U-161│2.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現場│            │月。          │
│  │            │2號自小客車右後車 │  採證勘察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 │            │              │
│  │            │窗後(毀損部分未據│  29頁)                      │            │              │
│  │            │告訴),竊取丙○○│3.現場照片影本7幀(同前警卷第 │            │              │
│  │            │所有置於車內之行李│  30至33頁)                  │            │              │
│  │            │箱2個、衣服1批及旅│                              │            │              │
│  │            │行用化妝品1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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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5年12月4日 │在台中市○區○○路│1.被害人己○○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庚○○竊盜,處│
│  │23時10分許  │植物園旁,持石塊破│  局第二分局中分二警偵字第0950│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            │壞己○○所有之車牌│  049787號卷第7頁)           │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叄│
│  │            │號碼0989-SB號自小 │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月。          │
│  │            │客車右後門車窗後(│  1份(同前警卷第1至3頁)     │            │              │
│  │            │毀損部分未據告訴)│3.現場照片影本2幀(同前警卷第8│            │              │
│  │            │,竊取己○○所有置│  頁)                        │            │              │
│  │            │於車內之手機1支及 │                              │            │              │
│  │            │照相機1台。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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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5年12月20日│在台中市西屯區文心│1.被害人乙○○指述(台中市警察│刑法第三百二│庚○○竊盜,處│
│  │20時30分許  │路3段65號,持石塊 │  局第六分局中分六警偵字第0960│十條第一項竊│有期徒刑陸月,│
│  │            │破壞天心工業股份有│  008467號卷第6、7頁)        │盜罪        │減為有期徒刑叄│
│  │            │限公司所有由乙○○│2.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書│            │月。          │
│  │            │所使用車牌號碼5889│  1份(同前警卷第25至28頁)   │            │              │
│  │            │-NB號自小客車右後 │3.台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現場│            │              │
│  │            │門車窗後(毀損部分│  採證勘察報告1份(同前警卷第 │            │              │
│  │            │未據告訴),竊取江│  11至13頁)                  │            │              │
│  │            │柳宜所有置於車內之│4.現場照片影本18幀(同前警卷第│            │              │
│  │            │GPS衛星接收器1台及│  14至23頁)                  │            │              │
│  │            │高速公路回數票12張│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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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586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