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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37號

聲請減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洪耀宗陳欣安江德千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3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聲減

字第3567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至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至所載(不包括刑前強制工作)。

甲○○所犯附表編號7至之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1、2、4之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甲○○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所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附表編號5、6之罪所減得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日期間犯搶奪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7至之犯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就編號1、2、4之犯罪所減得之刑、就編號5、6之犯罪所減得之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聲請就編號3之犯罪及編號5、6之犯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查:

㈠、附表編號2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原雖不得減刑,惟因受刑人於該案係自首犯行(卷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更字第1號刑事判決第2頁、第5頁參照), 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規定,仍得予以減刑; 附表編號1、至之罪(均犯刑法第325條)、 編號5至7、9至之罪(均犯刑法第320條), 雖均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罪名,惟其宣告刑均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合於減刑條件,合先敘明。

㈡、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⒈關於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1、2、4之犯罪,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⒉關於受刑人甲○○所犯附表編號3之犯罪,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4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後之該條第1 項規定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修正前之該條第1項規定則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且受刑人行為後,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業已刪除,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由舊法之銀元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修正為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因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其折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自有就新舊法規定比較之必要。本件之折算標準,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於受刑人,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受刑人行為時之舊法即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 諭知以銀元三百元即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51條第5款、第6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搶奪 │強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92年5月30日 │92年5月28日 │自92年9月27日起至93 ││ │ │ │年3月9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彰化地檢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 │92年度偵字第4547號 │92年度偵字第5658號 │93年度毒偵緝字第55號│├─┬─────────┼──────────┼──────────┼──────────┤│最│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後├─────────┼──────────┼──────────┼──────────┤│事│案 號 │92年度訴字第902號 │93年度訴更字第1號 │93年度訴字第499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2.08.07 │93.09.23 │93.06.30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定├─────────┼──────────┼──────────┼──────────┤│判│案 號 │92年度訴字第902號 │93年度訴更字第1號 │93年度訴字第499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3.02.16 │93.10.25 │93.07.15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5條第1項 │刑法第328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 │ │ │條第1項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6條(自首)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3月 │1年4月 │3月15日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彰化地檢93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3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3年度執字第││ │695號 │3464號 │2143號 ││ ├──────────┴──────────┴──────────┤│ │編號1、2、4號係數罪併罰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4 │ 5 │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自92年9月28日或92年9│95年11月1日 │95年11月1日 ││ │月29日起至93年1月13 │ │ ││ │日止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彰化地檢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 │93年度毒偵緝字第55號│95年度偵字第10911號 │95年度偵字第10911號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後├─────────┼──────────┼──────────┼──────────┤│事│案 號 │93年度訴字第499號 │96年度彰簡字第25號 │96年度彰簡字第2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3.06.30 │96.01.19 │96.01.19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定├─────────┼──────────┼──────────┼──────────┤│判│案 號 │93年度訴字第499號 │96年度彰簡字第25號 │96年度彰簡字第2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3.07.15 │96.02.26 │96.02.26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條第2項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2月 │15日 │20日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彰化地檢93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 │2143號 │1386號 │1386號 ││ ├──────────┼──────────┴──────────┤│ │編號1、2、4號係數罪 │編號5、6係數罪併罰 ││ │併罰 │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7 │ 8 │ 9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刑前強 ││ │ │ │工3年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30日 │95年10月15日、95年10│95年10月6日 ││ │ │月22日、95年11月1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彰化地檢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 │95年度偵字第10911號 │95年度毒偵字第4731號│95年度偵字第9941號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6年度彰簡字第25號 │96年度訴字第64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6.01.19 │96.01.12 │96.06.05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6年度彰簡字第25號 │96年度訴字第64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6.02.26 │96.03.27 │96.06.05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條第1項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1月15日 │5月 │1月15日,刑前強工3年││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保字││ │1385號 │2151號 │第61號 ││ ├──────────┴──────────┴──────────┤│ │編號7至29號係數罪併罰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0 │ 11 │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刑前強 │有期徒刑3月,刑前強 │有期徒刑3月,刑前強 ││ │工3年 │工3年 │工3年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7日 │95年10月10日 │95年10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彰化地檢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 │95年度偵字第9941號 │95年度偵字第9941號 │95年度偵字第9941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6.06.05 │96.06.05 │96.06.05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6.06.05 │96.06.05 │96.06.05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1月15日,刑前強工3年│1月15日,刑前強工3年│1月15日,刑前強工3年││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彰化地檢96年度執保字│彰化地檢96年度執保字│彰化地檢96年度執保字││ │第61號 │第61號 │第61號 ││ ├──────────┴──────────┴──────────┤│ │編號7至29號係數罪併罰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3 │ 14 │ 15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刑前強 │有期徒刑3月,刑前強 │有期徒刑3月,刑前強 ││ │工3年 │工3年 │工3年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13日 │95年10月14日 │95年10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彰化地檢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 │95年度偵字第9941號 │95年度偵字第9941號 │95年度偵字第9941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6.06.05 │96.06.05 │96.06.05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6.06.05 │96.06.05 │96.06.05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1月15日,刑前強工3年│1月15日,刑前強工3年│1月15日,刑前強工3年││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彰化地檢96年度執保字│彰化地檢96年度執保字│彰化地檢96年度執保字││ │第61號 │第61號 │第61號 ││ ├──────────┴──────────┴──────────┤│ │編號7至29號係數罪併罰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6 │ 17 │ 18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刑前強 │有期徒刑2月,刑前強 │有期徒刑3月,刑前強 ││ │工3年 │工3年 │工3年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16日 │95年10月21日 │95年10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彰化地檢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 │95年度偵字第9941號 │95年度偵字第9941號 │95年度偵字第9941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6.06.05 │96.06.05 │96.06.05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6.06.05 │96.06.05 │96.06.05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1項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1月15日,刑前強工3年│1月,刑前強工3年 │1月15日,刑前強工3年││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彰化地檢96年度執保字│彰化地檢96年度執保字│彰化地檢96年度執保字││ │第61號 │第61號 │第61號 ││ ├──────────┴──────────┴──────────┤│ │編號7至29號係數罪併罰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9 │ 20 │ 21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刑前強 │有期徒刑3月,刑前強 │有期徒刑3月,刑前強 ││ │工3年 │工3年 │工3年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22日 │95年10月23日 │95年10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彰化地檢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 │95年度偵字第9941號 │95年度偵字第9941號 │95年度偵字第9941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6.06.05 │96.06.05 │96.06.05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6.06.05 │96.06.05 │96.06.05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1月15日,刑前強工3年│1月15日,刑前強工3年│1月15日,刑前強工3年││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彰化地檢96年度執保字│彰化地檢96年度執保字│彰化地檢96年度執保字││ │第61號 │第61號 │第61號 ││ ├──────────┴──────────┴──────────┤│ │編號7至29號係數罪併罰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22 │ 23 │ 2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刑前強 │有期徒刑4月,刑前強 │有期徒刑3月,刑前強 ││ │工3年 │工3年 │工3年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25日 │95年10月28日 │95年11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彰化地檢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 │95年度偵字第9941號 │95年度偵字第9941號 │95年度偵字第9941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6.06.05 │96.06.05 │96.06.05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6.06.05 │96.06.05 │96.06.05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2月15日,刑前強工3年│2月,刑前強工3年 │1月15日,刑前強工3年││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彰化地檢96年度執保字│彰化地檢96年度執保字│彰化地檢96年度執保字││ │第61號 │第61號 │第61號 ││ ├──────────┴──────────┴──────────┤│ │編號7至29號係數罪併罰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25 │ 26 │ 27 │├───────────┼──────────┼──────────┼──────────┤│罪  名 │搶奪 │搶奪 │搶奪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刑前強 │有期徒刑8月,刑前強 │有期徒刑8月,刑前強 ││ │工3年 │工3年 │工3年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5日 │95年11月6日 │95年11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彰化地檢 │彰化地檢 ││年  度  案 號 │95年度偵字第9941號 │95年度偵字第9941號 │95年度偵字第9941號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後├─────────┼──────────┼──────────┼──────────┤│事│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 │96.06.05 │96.06.05 │96.06.05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定├─────────┼──────────┼──────────┼──────────┤│判│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6.07.02 │96.07.02 │96.07.02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5條第1項 │刑法第325條第1項 │刑法第325條第1項 ││ │ │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4月,刑前強工3年 │4月,刑前強工3年 │4月,刑前強工3年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彰化地檢96年度執保字│彰化地檢96年度執保字│彰化地檢96年度執保字││ │第61號 │第61號 │第61號 ││ ├──────────┴──────────┴──────────┤│ │編號7至29號係數罪併罰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28 │ 29 │ │├───────────┼──────────┼──────────┼──────────┤│罪  名 │搶奪 │強盜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刑前強 │有期徒刑4年,刑前強 │ ││ │工3年 │工3年 │ │├───────────┼──────────┼──────────┼──────────┤│犯 罪 日 期 │95年11月7日 │95年9月28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 │彰化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5年度偵字第9941號 │95年度偵字第9941號 │ │├─┬─────────┼──────────┼──────────┼──────────┤│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後├─────────┼──────────┼──────────┼──────────┤│事│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 ││實├─────────┼──────────┼──────────┼──────────┤│審│判 決 日 期 │96.06.05 │96.06.05 │ │├─┼─────────┼──────────┼──────────┼──────────┤│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定├─────────┼──────────┼──────────┼──────────┤│判│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873號 │ ││決├─────────┼──────────┼──────────┼──────────┤│ │判決確定日期 │96.07.02 │96.07.02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5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2項、第│ ││ │ │1項 │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符合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4月,刑前強工3年 │不應減刑 │ ││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備註 │彰化地檢96年度執保字│彰化地檢96年度執保字│ ││ │第61號 │第61號 │ ││ ├──────────┴──────────┼──────────┤│ │編號7至29號係數罪併罰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主文關於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減刑部分及主文部分,不得抗告;其餘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江 德 千

書記官 阮 正 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37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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