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274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7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即被告
- 現羈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殺人未遂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執行羈押,至97年1月24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